按照保監會的界定:非法境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境外(主要是港澳)保險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在內地向內地居民銷售的保單;境外地區的保險公司派推銷人員到內地銷售保單,內地人員實施為境外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行為;境外地區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到內地實施向內地居民宣傳、介紹境外保險公司的產品,教唆內地居民到境外簽投保單的行為。
“地下保單”所涉及的產品有壽險和非壽險,但主要是
壽險。其實境外保險公司違規向內地銷售“地下保單”,10多年前就出現在廣東、福建等地。2003年內地與港澳
CEPA協議簽訂以來,“地下保單”有從廣東、福建向上海、北京、浙江、江蘇等內地滲透蔓延之勢。
據業內人士估算,在香港每年近400億港元的保險費收入中,約有三分之一來自內地,澳門也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同期保費收入來自內地。保監會官員指出,“地下保單”不僅造成逃稅行為的產生,同時還為個別人實施“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