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醫藥協會

國家一級社團

中國民族醫藥協會(China Ethnic Medicine Association,CEMA),由國家民委主管,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於2007年9月5日,已在2016年5月進行了換屆。

中國民族醫藥協會作為國家一級社團,旨在團結各民族熱愛民族醫藥事業的工作者,積極發掘、整理和推廣民族醫藥,不斷促進民族醫藥事業的繁榮發展,充分發揮其維護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服務族醫藥企、業單及科研院,研究族醫藥展存題,提政策建議;協助政府展族醫藥,促族醫藥制化建設;挖掘、整推廣宣傳族醫藥;繼承保護族醫藥傳統化遺產;展族醫藥展略研究;組織族醫藥培訓;展族醫藥化交流,增政府廣族醫藥各族醫藥執業聯繫,幫助決殊困題,族族區服務,促族醫藥業展。

組織結構



葛忠興(赫哲族)國家民委原專職委員
常務副會長、法定代表人兼秘書長
李文亮(漢族)國家民委原專職委員
副會長(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
久美·彭措(藏族)青海久美藏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青海久美藏醫院院長
巴雅爾(蒙古族)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學會會長
巴桑次仁(藏族)西藏自治區藏藥廠副總經理
朱明浩(漢族)雲南藍綠康葯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阿爾甫·買買提尼亞孜(維吾爾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參事、新疆衛生廳原副巡視員
李寧(漢族)中日友好醫院原黨委書記兼副院長
黃寶棟(回族)寧夏回族自治區回醫藥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吳忠市黃寶棟回醫醫院院長
副秘書長
李 麗(蒙古族)國家民委信息中心原處長
孫亞麗(漢族)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原副處長
侯超惠(漢族)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民族醫藥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Ethnic Medicin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EM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民族醫藥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協調、凝聚民族醫藥與社會力量,促進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為各族人民的健康事業服務,為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服務,為會員單位事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4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民族政策、法規,反映會員需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力量,挖掘、整理、傳承、推廣特色的民族醫藥;採取措施,保護、種植、培育特色的民族藥材。
(三)組織、協調民族醫藥科研力量,推廣民族醫藥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在民族醫藥領域科研成果的轉化,開展民族醫藥科技專項工作。
(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民族醫藥服務活動,讓民族醫藥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各族人民群眾的健康事業。
(五)大力弘揚民族醫藥文化,加強民族醫藥標準化建設,促進民族醫藥可持續發展。
(六)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提出民族醫藥發展的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七)積極為政府及社會提供專業專項服務,參與或承擔調研、科研、諮詢、培訓等工作。
(八)發揮民族醫藥優勢,開闢服務領域,綜合運用現代市場經濟手段,推動民族醫藥產業創新發展。
(九)開展國內外民族醫藥交流與協作,促進民族醫藥走向世界。
(十)積極配合推進民族醫藥傳統生產技術保護工程,加強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理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理事)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理事)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致力發展民族醫藥事業並具有一定能力。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理事)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致力發展民族醫藥事業,具有奉獻精神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填寫會員(理事)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理事)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理事)履行的義務
一、自覺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願退會應遞交書面通知,若滿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均須交回會員(理事)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理事)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半數以上人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籌措並管理本會活動經費;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後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提議,也可臨時召開;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人選。
四、研究制定協會的發展規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贈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清理債權
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