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相關各方之間利益關係的一種制度安排。主要針對區域性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領域,是一項具有經濟激勵作用、與“污染者付費”原則並存、基於“受益者付費和破壞者付費”原則的環境經濟政策。
2011年起,由財政部和環保部牽頭組織、每年安排補償資金5億元的全國首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試點,在新安江啟動實施。各方約定,只要安徽出境水質達標,下游的浙江省每年補償安徽1億元。3年來,這一機制讓新安江江水變清了,江面變乾淨了。
為什麼要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機制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落實新時期環保工作任務的迫切要求,黨中央、國務院對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並將其作為加強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要求:“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儘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應考慮生態補償因素,國家和地方可分別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國家《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確要求改進和完善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開展跨流域生態補償試點工作。
為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一些地區積極開展工作,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態補償涉及到複雜的利益關係調整,目前對生態補償原理性探討較多,針對具體地區、流域的實踐探索較少,尤其是缺乏經過實踐檢驗的生態補償技術方法與政策體系。因此,有必要通過在重點領域開展試點工作,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標準體系,以及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補償渠道、補償方式和保障體系,為全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方法和經驗。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重點領域有哪些?
從國情及環境保護實際形勢出發,目前我國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重點領域有4個方面,分別為:
生態補償機制
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推動建立健全重要生態功能區的協調管理與投入機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體系,加大重要生態功能區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開展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標準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全面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做到“不欠新賬、多還舊賬”;聯合有關部門科學評價礦產資源開發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和礦山生態補償基金的使用狀況,研究制定科學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生態補償。各地應當確保出界水質達到考核目標,根據出入境水質狀況確定橫向補償標準;搭建有助於建立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動建立流域生態保護共建共享機制;加強與有關各方協調,推動建立促進跨行政區的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
建立長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
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水資源佔全國總量的81%,是南水北調水源地,也是我國重要的生物基因庫。建立健全長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是人口與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區域協調發展、地區均衡發展的現實需要,是三峽庫區和諧穩定和移民安穩致富的迫切需要。《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強調要“研究建立多層次的生態補償機制”。
建議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具體包括:落實碳排放補償機制,量化長江流域清潔空氣供給費用補償;加快推進南水北調工程並選擇中線供水方案,讓長江中上游清潔水資源更好地惠澤民生;建立下游經濟發達地區反哺中上游欠發達地區機制;提高效益林補償標準;繼續實施退耕還林政策,加大退耕還林補償力度。
地方試點進展如何?
徠在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方面,浙江省一直走在全國前列。繼2005年出台《關於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2006年出台《錢塘江源頭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省級財政專項補助暫行辦法》之後,2008年又出台了《浙江省生態環保財力轉移支付試行辦法》,成為全國第一個實施省內全流域生態補償的省份。
2008年1月,《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方案》正式實施,規定:建立跨行政區交接斷面和入湖斷面水質控制目標,上游設區的市出境水質超過跨行政區交接斷面控制目標的,由上游設區的市政府對下游設區的市予以資金補償;上游設區的市入湖河流水質超過入湖斷面控制目標的,按規定向省級財政繳納補償資金。
生態補償機制
退耕還林政策只是我國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一次成功實踐,還有許多方面都需要生態補償機制。城市水源地的發展與保護的矛盾,江河上游水資源利用與中下游用水的矛盾,生態屏障的建設與投入的矛盾,喀斯特地區過度開墾導致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問題,草原過度放牧或過度耕種帶來的風沙問題,以及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問題等。雖然已有許多政策措施,但由於沒能從機制上解決生態價值補償問題,即使一些地方的保護與發展關係得到協調,也還有許多不穩定因素,影響可持續發展。這正是近年來人們紛紛呼籲解決生態補償問題的原因。
生態補償真正付諸實施,還面臨不少問題。諸如生態補償機制的具體內容和建立的基本環節是什麼;生態補償的定量分析目前尚難完成,制定各地區域生態保護標準比較困難;生態補償立法遠遠落後於生態問題的出現和生態管理的發展速度,許多新的管理和補償模式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給予肯定和支持,一些重要法規對生態保護和補償的規範不到位,使土地利用、自然資源開發等具體補償工作缺乏依據;生態建設資金渠道單一,使所需資金嚴重不足等。生態補償涉及公共管理的許多層面和領域,關係複雜,頭緒繁多。生態服務功能價值如何評估,生態環境保護的公共財政體制如何制定,流域生態如何補償,重要生態功能區的保護與建設怎樣進行,都需要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目前在建立我國生態補償機制上面臨的種種困難,並不是因為它不重要不迫切,應從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對中國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進行系統的審視與研究,這也是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人與自然和諧的重要步驟。
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機制
積極探索區域間生態補償方式,從體制、政策上為欠發達地區的異地開發創造有利條件。加大生態脫貧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強生態移民的轉移就業培訓工作,加快農民脫貧致富進程。
加大支持西部地區改善發展環境力度。支持西部地區特別是重要生態功能區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發展替代產業和特色產業,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發展生態環保型產業,積極構建與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的生產力布局,推動區域間產業梯度轉移和要素合理流動,促進西部地區加快發展。
2.完善現行保護環境的稅收政策。增收生態補償稅,開徵新的環境稅,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將資源稅的徵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增加水資源稅,開徵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通過稅收槓桿把資源開採使用同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結合起來,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同時,加強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強其生態補償功能。進一步完善水、土地、礦產、森林、環境等各種資源稅費的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加大各項資源稅費使用中用於生態補償的比重,並向欠發達地區、重要生態功能區、水系源頭地區和自然保護區傾斜。
生態補償機制
4.積極探索市場化生態補償模式。引導社會各方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培育資源市場,開放生產要素市場,使資源資本化、生態資本化,使環境要素的價格真正反映它們的稀缺程度,可達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雙重效應,積極探索資源使(取)用權、排污權交易等市場化的補償模式。完善水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償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資源取用權出讓、轉讓和租賃的交易機制。探索建立區域內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分配機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導鼓勵生態環境保護者和受益者之間通過自願協商實現合理的生態補償。
5.為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提供科技和理論支撐。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尚有很多重大問題急需深入研究,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提供科學依據。例如,需要探索加快建立資源環境價值評價體系、生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建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統計監測指標體系以及“綠色GDP”核算體系,研究制定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價值的量化評價方法,研究提出資源耗減、環境損失的估價方法和單位產值的能源消耗、資源消耗、“三廢”排放總量等統計指標,使生態補償機制的經濟性得到顯現。還應努力提高生態恢復和建設的技術創新能力,大力開發利用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新技術和新能源技術等,為生態保護和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6.加強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的立法工作。環境財政稅收政策的穩定實施,生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生態環境管理的有效開展,都必須以法律為保障。為此,必須加強生態補償立法工作,從法律上明確生態補償責任和各生態主體的義務,為生態補償機制的規範化運作提供法律依據。應儘快制訂《可持續發展法》、《西部地區環境保護法》等,對生態、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做出全局性的戰略部署,對西部的生態環境建設做出科學、系統的安排。同時修訂《環境保護法》,使其更加關注農村生態環境建設;完善環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規,把生態補償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
7.確定西部生態補償重點,突破領域。生態補償點多面廣,任務艱巨。西部生態保護與建設亟需在一些領域重點突破,以點帶面,推動生態補償發展。應按照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總體部署,以西部地區尤其是西部貧困和生態脆弱區為重點,把生態補償納入“十一五”規劃,加強規劃引導,提出各類生態補償問題的優先次序及其實施步驟,抓緊研究制定比較完整的的生態補償政策。
8.加強組織領導,不斷提高生態補償的綜合效益。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是一項開創性工作,必須有強有力的組織領導。應理順和完善管理體制,克服多部門分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現象,加強部門、地區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態補償資金和資源,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生態補償機制的加快建立。要積極借鑒國內外在生態補償方面的成功經驗,堅持改革創新,健全政策法規,完善管理體制,拓寬資金渠道,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機制
公共產品理論告訴我們,政府是提供公共產品的主體。
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環境作為人類生存棲息之地,在受益的非排他性上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屬性,應該由政府供給。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時,一定要意識到,完善生態領域的公共服務重要的是強調政府的主體責任。
中國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初期階段,政府的主導作用非常關鍵,只要政府重視並有一定財力,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就可以進入軌道。浙江就是典型的例子。浙江省專門設立了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如台州市設立600萬元長潭水庫飲水源保護專項資金;紹興縣每年從自來水費中提取200萬用於源頭地區的生態保護。浙
江省財政口子用於生態補償轉移支付的資金總額,2005年達65億元。
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機制
政府是生態保護的責任主體,但並不意味著政府是付費主體。根據生態補償原則:“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因此,誰來付費這個問題,其實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責任問題。“生態補償”的本質內涵是,生態服務功能受益者對生態服務功能提供者付費的行為。因此,付費的主體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個體、企業或者區域。
目前,我國已明確劃分“主體功能區”和“生態區劃”,但是這兩種區劃都沒有將生態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範圍界定清楚。建議在全國主體功能區劃的基礎上,明確各生態功能的定位、保護的責任和補償的義務。在生態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範圍界定清楚后,接下來就要建立“利益相關者補償”機制。 “利益相關者補償”是代表生態鏈和產業鏈上不同區域之間的補償。主要方式:一是“資金橫向轉移”補償方式,二是利益雙方的博弈與協商,即市場化交易方式。
根據外部性理論,公共產品在其供給和消費過程中會產生外部性。這是生態補償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所謂“解決”,就是使外部性內部化,就是說,將額外成本或者收益都由生產者自己來承擔或享有。那麼,如何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公共對策有兩個:一是庇古思路(政府干預):征“庇古稅”;二是科斯 思路(市場機制),即政府不必出面干預,由市場自行解決,但這必須有一個前提,即明晰產權關係。
因此,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有政府與市場兩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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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我國目前的補償機制基本模式是中央向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2006年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比1994年增長18.8倍,年均增長28.3%。巨額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為生態補償提供了很好的資金基礎。
(2)徵收“生態稅”。我國同生態環境關係最為密切的一個稅種是1984年開徵的資源稅,在設計之初,其宗旨是調節級差收入,但自1994年稅制改革后,資源稅被劃分為地方稅,在實際中很難達到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因此,我國目前不存在純粹意義上的生態稅收。稅收作為有效的經濟調控手段,在控制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國應該考慮設置生態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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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補償相對於政府補償來說是一種激勵式的補償制度,是通過市場的調節使生態環境的外部性內部化。目前,我國市場化補償方式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1)生態補償費的實踐。早在1983年,雲南省環保局以昆陽磷礦為試點,對每噸礦石徵收0.3元,用於採礦區植被及其他生態環境恢復的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1989年我國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廣西、江蘇、福建、陝西榆林、山西、貴州和新疆等地試行生態環境補償費。1993年,內蒙古、包頭和晉陝蒙接壤地區等17個地方,試行徵收生態環境補償費。
(3)水權交易模式。一是跨行業水權交易的嘗試。2003年,內蒙和寧夏兩區通過轉讓水權的方式,將農業用水權轉讓給火電廠,開創了水權理論在中國跨行業交易的先例。二是流域上下游的水權交易。如上游地區將節餘的水資源有償提供給下游地區;或是上游地區通過努力保護水質,給下游地區提供了優質水資源,下游避免了使用劣質水資源的損失,這部分受益可以以某種方式補償給上游地區,實現流域上下游雙贏。
由於這種補償有賴於在對生態環境價值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為此,國家和省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快探索建立環境資源的價值評價體系,制定科學合理的補償標準。
(4)林權制度改革。2003年,福建、江西、遼寧、浙江等省率先推進林權制度改革。林權制度改革后,調動了林農護林的積極性,從“要我造林”向“我要造林”轉變。從2005年-2007年,江西武寧縣長水村先後有上百戶農民自發上山造林,造林數量超過此前20年總和。
生態補償機制
2000年後,我國在林業系統先後實施了退耕還林(草)政策、生態公益林補償金政策、天然林保護工程等三大生態政策;在農業系統實施了退牧還草政策。但是4個現有的項目預算,考慮了生態補償因素,但在計算生態補償標準時,實際上只計算了農民原來種植糧食的機會成本,沒有補償發展機會成本的損失,與瑞典等發達國家對退耕造林實行50%的補助率相差甚遠。為此,有些被補償地方的政府認為,他們不僅需要生態建設和保護的資金,更需要提高當地發展能力和社會福利水平的資金和援助,這往往是處於貧困階段的當地群眾更關心的一個問題。
生態補償機制
在制定生態補償標準時,美國和歐盟的標準值得借鑒。美國的退耕補償政策,政府主要是藉助競標機制和遵循農戶自願的原則來確定與各地自然和經濟條件相適應的補償標準,通過農戶與政府博弈,化解了生態補償中的潛在矛盾。歐盟在生態補償機制中,廣泛採用“機會成本法”,即根據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所導致的收益損失來確定補償標準,然後再根據不同地區的環境條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別的區域補償標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生態補償機制就是這樣一種制度:其一,生態保護屬公共產品,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理應歸屬於公共部門。其二,生態保護為社會提供的生態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需要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實行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第三,生態補償的背後反映的人與人的利益關係,建立利益相關者責任機制,才能真正體現“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其四,生態補償標準需要科學量化。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方法為生態補償提供了量化標準,有利於制定合理的生態補償價格。
2015年5月8日,在漢舉行的長江論壇上,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所長潘家華在做長江中游宜居城市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做主題發言時表示,長江中游城市群目前的生態資產比較豐富,要建設好生態文明城市,還需要做好污染控制並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潘家華透露,從現在進行的評估的情況來看,長江中游的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是好的,資產總體是優的,比如森林覆蓋率是全國的3倍,水域面積在全國是絕無僅有,這是優勢所在。而對長江中游城市群來講,最大的資產就是水資源。建設生態文明關乎人們的福祉,寧要綠水青山,也不要金山銀山,況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對開展長江中游城市群建設非常重要。
“目前,兩型社會建設在中游城市群中已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特別是武漢城市圈和長株潭城市群對於改善生態環境、融入當地經濟發展、融入社會建設的成效非常顯著。”潘家華呼籲,要將生態建設不斷延伸,將生態文明融入到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各個方面以及全過程。他認為,長江中游城市群地區的公共優質資源均衡配置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和途徑,如果相應的優質教育、醫療和文化資源在長江中游城市群加以配置的話,特大和中心城市的交通和污染就必然得到相應的疏解和控制。
潘家華建議,長江中游城市群應從污染物控制、資源利用和生態補償三個方面來作出努力,建立生態文明的評估、監管和考評機制,並對生態補償進行一些制度性的創新。“現在的補償創新是對生態進行直接補償,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如果我們將優質資源、社會服務資源與生態資產進行相互補償,比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2800個億,如果進行資產投資,生態資產就地利用,就會使得社會優勢資產得到更好的利用。”潘家華說。
《 人民日報 》( 2014年04月15日 09 版)
2014年4月14日,隨著今年第一季度山東17市空氣質量排名情況“出爐”,山東省大氣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清算也於14日公布結果。《山東省2014年第一季度大氣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清算匯總表》顯示,山東以17市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四類污染物季度平均濃度比去年同期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共補償各市7029萬元。其中,最少的為煙台,獲補償資金32萬元;最多的為聊城市,獲得950萬元。
據了解,根據山東省日前印發的《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
山東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說:“山東省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規定,市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對全省空氣質量改善作出正貢獻,省級向市級補償;市級環境空氣質量惡化,對全省空氣質量改善作出負貢獻,市級向省級補償。省級統籌實質上建立了環境空氣質量惡化城市補償改善城市的橫向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