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1953年7月出生於遼寧省本溪縣,1969年開始從事財會工作。先後擔任過出納、會計核算等工作,現任本鋼審計處科長,會計師。
在財會崗位工作期間,參與了《公司半成品、勞務內部價格》的制定工作。參與了《本鋼七五規劃》幾個方案經濟效益情況的測算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了依據。擔任審計工作時,
拒付不合理開資近百萬元。在審計處工作時,參與了
連軋廠、歪礦等主要生產廠礦的廠、礦長任期目標
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審計為公司增加了經濟效益。同時起草下發了《本鋼廠長、經理任期目標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1989、1990兩年分別被評為市、公司
審計先進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