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周期

政府採購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的採購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從公告發布之日起到中標通知書發出需要時間分別為:公開招標35天、邀請招標40天、競爭性談判20天、單一來源採購7天、詢價10天,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根據採購項目特點和採購方式不同,視具體情況而定。政府採購周期是指完成一次政府採購的整個過程和各個組成環節。

政府採購周期的八個階段


一個項目的完整採購周期可分為以下八個階段。
(一)確定採購需求
採購需求由各採購單位提出,報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審核。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在審查各採購單位的採購需求時,既要考慮採購預算的限額和財務規章制度的制約,同時還要考慮各採購單位採購要求的合理性,把可能和需要兩方面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控制盲目採購、重複採購等問題。
(二)採購立項
採購單位根據本地區政府採購目錄及自身工作需要,將年度內所需購置的貨物和服務向主管部門申報;由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及實際情況,匯總上報本級政府採購機關;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根據本年度預算方案和財力狀況,對各單位所申報的項目審核和綜合分析,匯總編製本地區的政府採購項目計劃草案。連同本級財政預算草案,呈報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立項。
(三)預測採購風險
採購風險是指在採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意外情況,致使採購行為難以達到目的。它主要包括:支出增加、推遲交貨、供應商的交貨不符合採購單位的要求、採購工作失誤、採購單位和供應商之間存在不誠實甚至違法行為。這些情況都會影響採購目標的實現,因此事前要做好防範措施。
(四)選擇採購方式
採購方式很多,具體採用何種方式,要看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原則和充分實現政府採購目標。正如前文所述,國際上使用的採購方式很多,有招標採購、詢價採購、單一來源採購等。一般來說,一個國家對國內使用的採購方式及適用條件都有明確的規定,一些規定都是相對而言的,因為每個項目的情況都不一樣,總的標準是按照政府採購的來進行選擇。
(五)進行採購操作
這一階段即進入具體的採購過程,包括採購的前期準備,如市場調查、發布採購信息、組織招標評標或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解決採購過程中的質疑與爭端問題等,最後確定中標供應商。
(六)簽訂採購合同
這是指採購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守《合同法》。
(七)採購合同的履行
這是指採購合同的執行。供應商按合同的規定,按期交貨、竣工或提交服務成果,採購單位則採用科學的方法按合同的規定進行驗收。
(八)資金結算
資金結算就是根據合同的規定和驗收結算報告,由採購管理機關向供應商支付資金。對於複雜或高成本的採購項目,還需要進行市場調查,評估其為產業發展提供的機會等。

政府採購周期的注意事項


在政府採購周期中,要注重五個方面:
其一,選擇政府採購方式。政府採購方式可分為兩大類:招標性採購與非招標性採購。從我國推行政府採購制度的角度看,應選擇以競爭性招標採購方式為主,其他採購方式相配合。
其二,“門檻價”的確定。所謂“門檻價”是指符合政府採購制度適用範圍的支出單位,其採購規模達到規定的金額必須進行政府統一招標採購的價格,也是競爭性招標的最低限額。由於各國國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別較大,各國在確定“門檻價”時,其使用的標準大相徑庭;就是在同一國內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所使用的“門檻價”標準也不一樣。對於我國來說,由於政府採購工作剛剛起步,各地區之間的財政經濟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我國推行政府採購制度時,政府採購的“門檻價”也不應搞“一刀切”,應允許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採購“門檻價”存在一定的差別;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不同時期也應允許進行調整;
其三,供應商的資格確認。凡是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登記的企業、公司及其他提供貨物、工程、服務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資格成為我國政府採購的供應商;
其四,政府採購合同的簽訂與履約。一項政府採購事宜最終通過政府採購合同形式確定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責權利關係,該項政府採購合同以合同執行的方式終結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民事法律責任;
其五,政府採購信息的發布。根據政府採購制度要求,將有關達到競爭性採購需要由政府統一招標採購的詳細採購信息,或是某項政府採購合同的履約詳情,在指定的全國性報刊雜誌或專門的政府採購信息報刊上通告公布,這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