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

城市區域

城區是指人口、機構、經濟、文化、高度集中的區域。與“郊區”而相對。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8年7月12日國函[2008]60號批複《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其中城區規定: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沿用了該規定。

劃分標準


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明確,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
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 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行政單位數量


全國各級行政單位,截至2016年02月。
省級行政:34個省級行政區(其中: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334個(不含港澳台)個地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293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
區縣級行政區:2853個(不含港澳台)區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872個市轄區、368個縣級市、1442個縣、117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
鄉級行政區:40497個(不含港澳台)鄉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2個區公所、7566個街道、20117個鎮、11626個鄉、1034個民族鄉、151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
村級行政區:662238個(不含港澳台)村級行政區劃單位(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港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