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吞吐能力

港口吞吐能力

徠港口吞吐能力亦稱“港口通過能力”。廣義上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和一定的工作條件下,港口所具有的辦理旅客到發,貨物裝卸以及為船舶提供技術服務能力的總和。狹義上是指港口在一定時期內,以現有設備能為船舶裝卸貨物的最大數量,即最大吞吐量。以一年多少噸表示。為船舶裝卸的貨物,包括經過港口裝卸的以及進出港區範圍的陸轉水、水轉陸和水轉水的全部貨物。港口吞吐能力的大小受港口各項設備的數量和技術狀況、船舶類型、貨物品種與包裝形式,以及所配備的裝卸勞動力,所採用的裝卸工藝和組織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響。設計港口吞吐能力時,要根據相應時期的運輸量 (或其他業務量) 及其季節波動,並且考慮營運工作的機動性。港口吞吐能力應大於港口貨物吞吐量 (或其他業務量),以保有一定的後備能力。

定理簡介


港口吞吐能力受泊位、庫場、鐵路裝卸線、道路、錨地、港口作業船舶等能力的制約,其中泊位通過能力是最重要的因素,但它又受到其它環節能力的限制。影響港口吞吐能力的主要因素有:勞動組織與管理水平、裝卸機械數量和技術水平、船型、車型、水文氣象條件、工農業生產的季節性、車船到港的不均衡性,以及經由港口裝卸的貨物數量及性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