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管理

金銀管理

金銀管理,是指國家對金銀的經營、保管、進口、出口以及金銀市場的管理。在中國,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1983年6月15日由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及同年頒布的細則實施管理。主要內容:(1)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國家金銀收支計劃;(2)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心境內機構所持有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佔有;(4)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但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5)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6)—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佔有;(7)凡因生產、科研等需用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使用金銀的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供應,使用單位必須建立使用制度,嚴格做到專款專用、結餘交回;(8)申請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經營單位不得超範圍經營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金銀管理制度的類型


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等情況不同,各國的金銀管理制度亦有所差別。依國家管理的力度大小可分為三種類型:
1、嚴格管理型,即允許居民在國內市場上買賣金銀,但禁止金銀出入國境
2、部分管理型,即允許本國非居民按市場價格自由買賣金銀。但對金銀出入國境規定有許多限制措施。
3、自由放任型,即允許居民、非居民按市場價格自由買賣金銀,金銀也可以自由出入國境,不加任何限制。

我國金銀管理法律制度


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金銀管理條例》;1983年12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4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方法》,共同確立了我國金銀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國家金銀管理機關

我國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原則,行使金銀管理職權,統一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保護公民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禁止金銀作為貨幣流通

(二)金銀管理的範圍

根據《金銀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管理以下幾種金銀及其製品:
1、礦藏生產金銀的冶鍊副產金銀。
2、金銀條、塊、錠、粉。
3、金銀鑄幣。
4、金銀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製品。
5、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6、金銀邊角余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三)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則

依據《對金銀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是金銀出入境管理機關。我國對金銀進出國境採取寬進嚴出的管理原則,包括金銀的入境管理和出境管理兩部分內容。
1、金銀的入境管理
(1)國家進口金銀,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辦理.
(2)任何人攜帶金銀進入我國國境,數量不受限制,但必須向入境地的我國海關申報登記。
2、金銀的出境管理
(1)攜帶金銀出境時,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放行。
(2)因出訪、探親、旅遊以及前往國外或者港、澳地區工作和學習的,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五市錢(15.625克),白銀飾品五市兩 156.25克)。經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准予登記放行;回程時,必須將 原物帶回。
(3)遷居國外和港、澳地區的,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1市 兩(31.25克)、白銀飾品10市兩(312.50克)、銀質器皿20市兩(625克)。經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准予放行。
(4)超出上述規定限額的,必須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單位或者城鎮 街道辦事處、鄉(農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機關證明,到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或其委託機構,驗明所帶金銀及其飾品名稱、數量后,申領《攜帶金銀出 境許可證》,海關憑以查驗放行。不能提供《攜帶金銀出境許可證》的,不許攜帶出境。
(5)我國外經貿部門和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攜帶由人民銀行供應的金銀所加工的金銀製品出境時,由所在地人民銀行開具證明,海關憑證明查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