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設立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國(境)外人員來桂工作許可相關事務。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完善養老、工傷保險全區統籌辦法,組織實施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製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並建立全區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吸引留學人員來桂(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表彰獎勵、評比達標表彰制度,會同相關部門承擔全區表彰獎勵、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及承辦相關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並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關事項。
(十四)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與自治區教育廳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領導班子


唐雲舒,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
李寧波,男,漢族,1962年1月生,福建閩侯人,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經濟學博士,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師。
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潘志金,男,壯族,1964年11月生,廣西忻城人,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中山大學經濟系經濟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經濟學學士,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專業畢業,公共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
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廳長、一級巡視員。
鄭文臨,女,漢族,1963年8月出生,廣西灌陽人,199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畢業於廣西自治區委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
現任自治區紀委派駐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 組長,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
蔣劼,男,瑤族,1962年9月出生,廣西灌陽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公共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公共管理碩士,經濟師。
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樂永紅,男,漢族,1966年5月出生,廣西橫縣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廣西師範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文學學士。
黃學軍,男,壯族,1970年3月出生。廣西大化人,1992年7月參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廣西師範大學中文系中國現當代文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文學學士,經濟師、講師。
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潘洪佩,男,漢族,1962年8月生,廣西鐘山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黨校黨政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學士。
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二級巡視員。

人員編製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製為150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區外國專家局局長);正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自治區外國專家局副局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6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自治區公務員局。自治區公務員局的機關黨務、人事、機構編製、財務、後勤、離退休人員、對外交流合作事務,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原自治區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所屬的事業單位整建制劃歸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其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其中,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服務中心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局,其機構級別、人員編製、領導職數等維持不變。
(四)地址:南寧市星湖路北二里2-1號
郵編:530022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全廳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承擔本廳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全區及自治區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承擔廳機關及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廳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廳綜合統計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制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承辦就業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區就業管理規定。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規劃;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承辦人力資源市場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組織擬訂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組織實施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工作;擬訂人員調配及隨軍家屬安置政策;負責自治區本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人事代理對象的出國政審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工作處(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處、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直屬單位及中直駐桂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和隨調配偶工作安排情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宣傳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和穩定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繼續教育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平台管理;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城鄉勞動者就業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規範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鑒定)評審工作;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技工院校招生計劃備案。承辦職業能力建設和就業培訓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稱號專家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回國專家、留學人員來桂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我區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崗位設置、人員招聘(含招聘國[境]外人員)、流動、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等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准或審核事宜,承辦公開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承辦補充人員計劃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項並監督實施。
(十)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一)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完善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時管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承辦非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企業工效掛鉤方案審批。
(十二)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鑒定及喪葬費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和分析工作;承擔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中直駐桂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工資及離退休(退職)費變動審核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自治區直屬單位及中直單位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條件的審核。
(十四)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組織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監測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審核自治區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
(十五)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規劃、基金管理辦法、用藥和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等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和標準及服務管理等具體辦法,組織開展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用藥目錄製訂工作;擬訂自治區直屬駐邕及中直駐邕單位醫療、生育保險、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負責自治區直屬駐邕及中直駐邕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和康復管理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工傷保險用藥目錄評審及增刪工作;負責自治區直屬用人單位和中直駐桂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及自治區直屬用人單位和中直駐桂用人單位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制度及標準並負責對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承辦企業年金運營機構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參與或直接調查處理勞動監察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對跨地區勞動監察案件進行協調處理;負責自治區直屬駐邕及中直駐邕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
(二十一)引進國外智力處(出國[境]培訓處、自治區外國專家局)。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承擔引智成果推廣工作;擬訂外國專家管理政策,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引進項目的申報和審核工作,管理和撥付項目資助經費並監督檢查;擬訂外國專家表彰獎勵辦法;負責引智行政許可工作;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擬訂出國(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負責組織申報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管理項目資助經費並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專項經費資助的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二十二)信訪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複核工作;承擔廳機關接訪工作;承擔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由本廳辦理的相關信訪任務。
(二十三)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自治區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自治區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自治區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職責調整


(一)划入的職責。
將原自治區人事廳、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划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 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 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將制定我區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划給自治區商務廳。
(四)加強的職責。
1.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 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3. 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 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 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