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1.08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資產的合法權益,節約、有效地使用各類資產,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95〕國資事發第17號)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98〕國管財字第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佔用的國有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資產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
第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需要處置的資產。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由資產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本部門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審核鑒定、提出意見並經財務部門同意,按審批許可權,由本部門或報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六條 土地、房屋、建築物及汽車的資產處置,均需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七條 各部門及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十萬元以下和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二十萬元以下的資產,由各部門審批;處置單位價值原值在十萬元以上和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二十萬元以上的資產,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八條 各部門後勤企業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二十萬元以下和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一百萬元以下的各類資產,由各部門審批;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二十萬元以上、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一百萬元以上的資產和其它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九條 各部門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應按季度填報《中央國家機關資產處置季度匯總報表》(附后),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 各部門及其後勤企事業單位撤銷、分立、合併、改制以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對其佔用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製清冊,在文件下達后三十日內報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分、轉讓、轉借、調換或變賣。
第十一條 向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資產處置手續,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文件、證件和資料:
(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處置申請函;
(二)國務院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的批准文件;
(三)資產原始價值憑證;
(四)技術部門的鑒定意見;
(五)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報告;
(六)非正常損失情況說明及對責任人、有關領導的處理情況;
(七)申報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八)《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附后)。
第十二條 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附國家規定上繳財政外,一律作為各部門及機關後勤事業單位重新購各類資產的專用基金,企業按現行財務制度執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95〕國資事發第1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
申報單位:申報日期: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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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價 值 │ │ │
│ 序 │資產│型號│計量│數│購建├──┬──┬──┤處置│主管部門│
│ 號 │名稱│規格│單位│量│日期│帳面│已折│評估│方式│ 意 見 │
│ │ │ │ │ │ │原值│舊額│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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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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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國有資產管理處(室)負責人:製表人:電話: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季)年報
填報單位:年 第 季 金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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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資產│型號│計量│數量│已使用│帳面│已提│評估│處置│審批部門│
│號│名稱│規格│單位│ │年 限│原值│折舊│價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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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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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人:負責人:聯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