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民國時期法律法規彙編

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六個門類的法律法規彙編。目前學界有不同說法,主要觀點有兩種,民國初立法採用“民商分立”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之說;1929年之後,立法採用“民商合一”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之說,後者為學界主流觀點。

“六法全書”,作為統治人民的法統,並三令五申地督促各省、市政府印發各區、鎮、鄉公所及民眾教育館、電影院、報社等進行宣傳。王耀武任山東省主席期間,在省政府機關報《山東新報》上分期登載《六法全書》,並飭令省高等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工作人員,隨時抄錄、熟記,以學習掌握“六法全書”水平高低,作為甄拔、晉陞的依據之一。

近代世界法律有兩大法系,海洋法系,以英、美為代表;大陸法系,以法、德為代表,日本和當時的中國的"六法"均屬之;兩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響,大致各佔一半。大陸法系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簡稱"六法",因此,"六法全書"的名稱,實際上涵蓋了世界上半數以上的國家,甚至蘇聯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內。

六法含義


民國六法

《六法全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六法全書,原指國民政府制定的“憲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的六法。廣義的六法全書則包括了以上六大法典為主的國民政府的所有法律。國民黨《六法全書》的立法框架,屬典型的“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典,不過其主要的特點之一,是實行民商分立的體例。

日本六法

最早的漢譯日本《六法》見光緒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務印書館編譯所編譯的《新譯日本法規大全》一至七類(1-16冊)。《新譯日本法規大全》收入1905年前日本明治中期以後法律規範近3000個,按照近代國家行政機關順序排序,既包括大陸法系意義上的日本《六法》,還包括官制、官規、財政、警察、衛生、交通、監獄等等,共80冊。為方便讀者閱讀該書,錢恂、董鴻兩人詳細註釋了其中難懂的名詞,編撰了《日本法規大全解字》,作為該書的附錄,后單獨出版。至1911年,該書已出到第16版,名為《法規解子》。

歷史淵源


六法全書是舊時中華民國、現在的中國台灣地區及日本國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的名稱。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故謂“六法全書”。當然,法律並不止這六法,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係,所以我們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稱為“六法全書”。但所謂“六法”,有不同的說法,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說法:
在日本,關於“六法全書”來源的說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種說法是:明治初年僅有五法一說,六法的說法是從東方的傳統延伸過來的。“我國的法律受到法國法的影響,明治初期有法國五法之說。順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譯《法蘭西五法略》公開出版,五法這一用語出現了,但是並沒有六法這一詞。‘六法全書’的由來雖然無法確定,但是東亞自古以來‘六’有東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東亞較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議》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經六篇》就分為六部分,《周禮》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從這個東方的傳統延伸來的。”

形成經歷


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晚清修律時期、國民政府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時期,日臻成熟。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廢除"六法全書",之後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前蘇聯法律。

基本特點


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主要特點,是實行案例法體例,沒有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的區分,稱民商合一體例。
“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以法國和德國為典型代表,一般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不過“大陸法系”也有個別國家如瑞士,實行民商合一體例,辦法是將“商法”的內容主要是《債務法》併入統一的《民法典》。
當年,《六法全書》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時,中國的法學家對中國應該實行民商分立體例、還是實行民商合一體例,曾有過許多討論,也有一些爭論。主張實行民商合一的學者,提出過有力的論據。但最終的民事立法,還是基本依照“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典》制訂,雖然也參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