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存貨的可變現凈值由存貨的估計售價、至完工時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和估計的相關稅費等內容構成。

特徵


可變現凈值的特徵:
可變現凈值的特徵表現為存貨的預計未來凈現金流量,而不是存貨的售價或合同價。
企業預計的銷售存貨現金流量,並不完全等於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存貨在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以及為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還可能發生的加工成本等相關支出,構成現金流入的抵減項目。企業預計的銷售存貨現金流量,扣除這些抵減項目后,才能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確認方法


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認方法:
(一)以確鑿證據為基礎計算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鑿證據,是指對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有直接影響的客觀證明,如產成品或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與產成品或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銷貨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和生產成本資料等。
(二)不同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
1.產成品、商品和用於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於出售的商品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
2.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
3.資產負債表日,同一項存貨中一部分有合同價格約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價格的,應當分別確定其可變現凈值,並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分別確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或轉回的金額。
(三)存貨估計售價的確定
1.為執行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而持有的產成品或商品存貨,通常應以合同價格作為存貨估計售價。
(1) 存貨數量=合同定購數量
(2) 存貨數量>合同定購數量 (3) 存貨數量<合同定購數量
2.沒有銷售合同約定的產成品或商品存貨,通常應以一般銷售價格作為存貨估計售價。
3.用於出售的材料存貨,通常以市場價格作為存貨估計售價(有合同約定的則也應以合同價格作為存貨估計售價)。
4.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存貨估計售價的確定
(1)如果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的可變現凈值>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的生產成本,則該材料按成本計量。
(2)如果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的可變現凈值<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的生產成本,則該材料按可變現凈值計量。

確定估計售價


確定存貨可變現凈值的估計售價:
①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
如果企業與購買方簽訂了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下同)並且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大於或等於企業持有的存貨數量,在這種情況下,在確定與該項銷售合同直接相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時,應以銷售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即如果企業就其產成品或商品簽訂了銷售合同,則該批產成品或商品的可變現凈值應以合同價格作為計量基礎;如果企業銷售合同所規定的標的物還沒有生產出來,但持有專門用於生產該標的物的材料,則其可變現凈值也應以合同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②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凈值,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③沒有銷售合同約定的存貨,但不包括用於出售的材料,其可變現凈值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即市場銷售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④用於出售的材料等,應以市場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這裡的市場價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場銷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