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瑾昆
著名法學家
陳瑾昆:(1887-1959),男,漢族,湖南常德人。1908-1917年留學日本,畢業於日本東京帝國大學法律系。歸國后曾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審判所推事和庭長、修訂法律館纂修、大理院推事、最高法院院長。
1933年曾任國民黨政府司法官。1919-1938年間,任北京大學、朝陽大學等校教授。1946年去延安並加入中國共產黨,后曾就職於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和任華北人民政府委員兼華北人民法院院長。新中國成立后,先後任第一、二、三屆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中央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員、顧問等職。曾參加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訂工作。他主張新中國應加強刑法的制定,司法工作應堅持審判獨立;並在犯罪因果關係問題上主張“意思自由論”,即犯罪是意思作用之結果,應有罪必罰。主要著作有:《刑法總則講義》(1934)、《刑事訴訟法通義》(1930)、《民法通義總則》(1930)、《民法通義債權總論》(1930)、《民法通義債權各論》(1931)等。主要譯著有:《民事審判實務學》(日文版)和《公證法及實務學》(日文版)等。是享譽中外的著名法學家。1959年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