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法庭
革命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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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法庭 Revolutionary Tribunal
法國大革命期間國民公會為審判政治犯而在巴黎成立的法庭,為實行恐怖統治的最強力的機構之一。革命法庭由一個陪審團、一個檢察長和兩個代理檢察長組成,均由國民公會任命。革命法庭的判決不得上訴。隨著羅伯斯比在救國委員會中的權勢日漸增長,革命法庭的過火行為也日益增多。1794年6月10日,在羅伯斯比鼓動下,頒布了牧月22日法令,禁止囚犯僱用律師為自己辯護,不再聽證詞,規定死刑為唯一刑罰。在此以前,革命法庭於13個月內曾宣判1,220人死刑;在通過法令和羅伯斯比垮台之間的49天中,有1,376人被判處死刑,其中多為無辜。送交法庭的犯人名單由一個民眾委員會草擬,修訂後由公安委員會和救國委員會聯合簽署。羅伯斯比是向法庭提供犯人的主要人物。革命法庭於1795年5月31日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