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國土資源局

佛岡縣國土資源局

佛岡縣國土資源局是佛岡縣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製、實施全縣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各鎮政府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政策並負責指導、監督落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定節約集約用地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供應等政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承擔上報國務院、省、市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審批、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重要礦區、保護性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活動,承擔調處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組織制定本縣基礎測繪規劃,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審核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製工作,管理本縣大地測量控制體系,管理、審核、發布本縣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負責編製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負責財政撥付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國土資源專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劃生育、工青婦和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承擔國土、地礦、測繪專業技術資格的報評工作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工作;負責抓好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編製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等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製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技術審查和規劃實施評估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土地規劃審核;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定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劃;承擔耕地補充方案審核、新增耕地監督檢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佔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三)土地利用和測繪股
擬定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供應、流轉等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指導回收和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擬定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秩序;指導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制定與公布;承擔建設用地報批工作。
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編製全縣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基礎測繪;調處測繪糾紛;指導監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縣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
負責地籍管理工作;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變更調查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
編製實施礦產資源綜合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礦山儲量動態、重要礦區和特定礦種保護性開採、採礦權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協助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
編製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勘查等綜合規劃;監督管理探礦權市場及對地質勘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糾紛: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飲用天然礦泉水註冊登記和年審工作。
(六)執法監察股(執法監察隊)
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草案;負責審核局規範性文件;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和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和辦理信訪案件;負責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和國土資源所建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