僉事

相當於現在的副職或者助理等職

僉事qiāns徠hì

官名。僉:輔助。僉事:相當於現在的副職或者助理等職。金代,按察司屬官有僉事。元代,諸衛、諸親軍及肅政廉訪司、宣撫司、安撫司等皆有僉事,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管理一省監察、司法的長官)屬官有僉事,無定員,分道巡察。

解釋


官名。
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
清代初期沿置,乾隆十八年(1753)廢。清末改制,部分機關有設,地位高低不一,多在參事之下,職務相當於科長。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各部亦設僉事,薦任,分掌各廳、司事務,常兼任科長,地位則略高於科長。如魯迅曾任教育部僉事。
同時,在明代衛所體系中,亦有僉事之職,如都指揮僉事(秩正三品)、衛指揮僉事(秩正四品),兩者均為指揮使之助手,一般分掌訓練、軍紀。如明代名將戚繼光十八歲時擔任世襲的登州衛指揮僉事。《台灣文獻叢刊·偏安排日事迹》:“先是,銓部升樞(袁可立子袁樞)山東僉事,戶部題留;奉旨:『准留,不準加銜』。”
僉事:相當於副職或者助理等職。

出處


《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撫司僉事朱國楨枉勘平人謝二六身死,雖無招承,其始謀情節,眾證明白。”
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三》:“有明武職之制……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指揮使,各系以同知、僉事及千戶、百戶、鎮撫之級。”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二回:“憲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嚴展狗才。”
徠魯迅《墳·從鬍鬚說到牙齒》:“我曾經是教育部的僉事,因為‘區區’,所以還不入鞠躬或頓首之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