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審團
大陪審團
大陪審團是英美法系國家對重大刑事案件實行類似預審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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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大規模採用陪審團制度,一般認為始於11世紀末12世紀初。至14世紀中葉,陪審團分為大、小兩種。大陪審團一般由12—23 人組成,對可訴罪進行審查,即在庭審前確定檢察官對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成立和是否批准檢察官或警察向法院起訴。在審理檢察官等人所傳證人的供詞及有關證據時,除被告人自行請求或陪審團令被告人出席外,被告人不出席,被告人律師也不到庭,審理是不公開的。1933年起,除倫敦等個別地區外,均已不用。1948年《刑事審判法》則正式予以廢除,大陪審團的職權由治安法官行使。美國的大陪審團制度與英國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