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
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徠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的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承擔因實施職業年金計劃所產生的所有風險。
機關事業單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職業年金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文件於2015年4月6日正式發布。
職業年金按計發辦法可以分為待遇確定和繳費確定兩種基本模式,即DB和DC兩種模式,國外公職人員實行的是DB模式,企業的補充保險是企業年金,主要由一開始的DB模式逐步轉變為DC模式,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DC模式已經超過了DB模式。
職業年金按資金的籌集方式分為現收現付型、基金積累型、部分積累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一般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要實行的是資金的完全積累型,有部分國家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型。按照職業年金的組織管理方式,有英、美為代表的信託管理型;有保險公司根據契約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國為代表的傳統的企業內部管理型等。
各國職業年金計劃的基本特點是:
(1)大多數國家的職業年金計劃是自願性的;
(2)繳費由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
(3)基金能夠進行市場化運營;
(4)職業年金計劃的繳費和運營享受國家的免稅優惠政策。
職業年金的功能和企業年金基本一致,主要有:
第一,補充養老。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是職工工資的延期支付,這種延期支付的目的是為未來的退休養老做準備,以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時所帶來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職業年金從這個意義上講是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從這個基本功能,我們還可以引申出職業年金具有緩解國家財政壓力的作用。所以,職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對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緩解財政壓力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勵。職業年金的實質是將職工現期的一部分工資轉移到退休后,對於事業單位來說,如果將其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一個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給予職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勵,提高職工工作效率和積極性,穩定單位勞動力隊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來吸引和留住一些優秀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單位的綜合實力。
第三,合理避稅。從企業年金的發展歷史看,世界各國都給予企業年金一定的稅收優惠。雖然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中,對企業年金有一定的稅收優惠,但對職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還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政策導向的預期來看,未來政府對實施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個人繳費以及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受益均給予稅收優惠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第四,資源配置。職業年金資產一般會以基金方式進入金融資本市場,通過從分散的個體提供匯聚基金,實現跨越時間、空間和產業提供經濟資源轉移。提供這種轉移,個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資源分佈最優化,同時,資源也可以被最優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企業年金基金是許多國家長期資本的一個主要來源,基金的投資相對自由,能夠產生更高的收益,優化資金的配置,職業年金計劃形成的基金也同樣具備這一功能。
相對於其他形式的養老基金而言,職業年金既能夠體現出專家投資管理的潛力和優勢,又能有較好的風險收益組合和較低的交易成本;事業單位設立的職業年金計劃是其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舉措,有效的職業年金計劃有利於保留和吸引事業單位高端技術和管理人才,進而有利於增強事業單位內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場競爭力。
建立徠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形成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多支柱型養老保險模式,有利於事業單位持續深入地改革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各項制度,有利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收入穩定化和來源多元化。同時,事業單位設立職業年金也是其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舉措,有效的職業年金有利於保留和吸引事業單位高端技術和管理人才,進而有利於增強事業單位內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場競爭力。
但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相比,其缺點主要體現在:
第一、其制度透明度較差,對養老金受益權和攜帶性通常有一定限制,較早的離職者不能擁有其養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權。
第二、員工養老金的保障程度還取決於事業單位對養老金計劃適度的融資水平、資產託管與投資的有效性、稅收政策的優惠激勵。
第三、從其適應性上看,一般只是較好地適用於公司規模較大、員工相對穩定的單位或行業。
第四、其最大的缺點在於事業單位設立的養老金計劃往往被看成是公司財務與人力資源管理功能的擴展。事業單位擁有權利終止養老金計劃,甚至經常改變其養老基金形式與成員的資格條件。
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對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與企業之間養老金的有效轉換,有利於增強勞動力的流動性,增強養老金的既得收益權的流動性。中國的企業年金從理論上講僅適應於企業,公職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應如何實現,如何實現公職人員勞動力與企業勞動力的有序合理流動,這對完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資源的優化配置具有重要影響。
合理有效的稅收激勵是職業年金髮展的重要條件。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受制於較多因素,其中較少的稅收優惠是重要的制約因素之一。而在一些經合組織(OECD)國家中,估計政府用於企業年金保險稅收減讓的隱性支出達到了政府在公共養老保險顯性財政支出的20%~40%。很多國家把發展職業年金作為完善老年保障體系、緩解政府壓力和對付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對職業年金採取一定程度的稅收激勵政策。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應與企業年金統籌并行。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二者同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性質的養老保險,在考慮如何推進企業年金髮展的同時,應一併考慮推進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髮展,使二者共同構成一個覆蓋所有城鎮就業者的補充養老保險體系。企業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顯了出來。如果不為公職人員建立相應的補充養老保險,則對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人才流動將形成阻礙,也不利於全國統一的人才市場體系的建立。反之,如果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建立起來后,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無疑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1、覆蓋率低。2013年,企業年金的覆蓋範圍僅為六七百萬人,約佔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6%,低覆蓋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說明企業年金髮展仍處於初期發展階段。
2、目標替代率低。在進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候,前期重心放在基本養老保險上,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關注不夠。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為60%~70%,此替代水平能維持職工退休后的日常生活,並未低至無法忍受,也未低至足以刺激企業和員工努力增加企業年金的需求。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廣覆蓋”的基本養老保險會給國家財政持續加重負擔,支付壓力越來越大,故需適當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同時為保證並提高退休人員生活水平,要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逐步提高企業年金替代率。如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按40%~45%執行,為保障退休後生活水平不受影響,人們對企業年金需求自然也會增加,企業年金的目標替代率和覆蓋率也會相應提高,並可相應地減輕財政負擔,提高國家養老保險的經濟承受力。
3、企業年金為自願而非強制實行。國家並未通過立法要求符合條件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企業年金,而只是要求有條件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很快,但經濟水平仍不高,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小型企業無精力和財力關注自願性政策,單是應對強制性政策已有些吃力。這樣,原本需由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共擔之責,全部落到帶有強制性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上,也正因其非強制性而使企業年金覆蓋率低,又阻礙調低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之可能。一旦調低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而缺乏企業年金的企業職工,其退休生活保障將存在很大落差。由此可見,企業年金自願性或強制性、覆蓋率、目標替代率等相關政策都是相輔相成、相互聯繫的。對企業養老保險而言,只能循序漸進地進行配套改革,而不可能就某一單獨政策內容進行大幅變動。
4、企業年金基金需要加強運營及監管。企業年金是完全積累至職工個人賬戶的,在員工未退休前的很長一段時間裡,基金在不斷地積累和沉澱。大量基金的存在,要求加強對基金的運營和監管,減少基金的貶值,進而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企業年金基金與資本市場的發展相關,企業年金基金若能夠在資本市場有效投入運營,會獲得相應投資回報:而規模巨大的企業年金的投資營運增加了資本供給,再加上其支付等待期較長,也是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及金融創新的強大工具。但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企業年金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條件不夠成熟,相關配套政策也未跟上,以致企業年金一直遊離於資本市場外。大部分企業年金基金用於存銀行、買國債,投資收益較低。
國外企業年金的發展已比較成熟。丹麥、法國、瑞士等國的企業年金覆蓋率幾乎達到100%,荷蘭的企業年金覆蓋率為85%,英國、美國、德國、加拿大等國約為50%,愛爾蘭為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達15%高覆蓋率的原因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企業年金的性質、稅收政策、基金監管政策、資本市場的發展等密切相關。
1、國外企業年金的稅收及優惠政策。在國外,國家對企業年金都有稅收優惠政策,通常體現在三個環節:一是企業年金繳費階段的稅收優惠;二是企業年金投資營運階段的稅收優惠:三是領取企業年金階段的稅收優惠。
2、國外企業年金的監管與運作。許多發達國家因企業年金基金數額比較龐大,資本市場發展成熟,故其基金都交由專業人壽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等負責基金運作,以確保年金保值增值。
2013年,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制定實施醫療保險總額控制經辦規程。工傷保險工作進一步加強,制定實施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兩項技術規範,工傷預防試點擴大到50個城市。
此外,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方面,25個省區市,92個地區開展社會監督試點;對部分行業、企業自行管理社會保險項目進行清理,限期納入地方管理,實現社會保險統一制度、統一經辦和基金預決算。加強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監督工作。
在介紹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情況時,尹成基表示,修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啟動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滿意度調查和首批電子社保示範城市推薦工作。9月底,社會保障卡累計發放4.47億張,比上年底增發1.06億張。
2015年3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建立強制性職業年金
①企業年金是介於國家舉辦的社會保險和市場化的商業保險間的企業補充保險,在我國並不是以強制方式推進的。而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的性質不同,事業單位與政府在行政上屬於隸屬關係,使得對非營利性、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實行強制性職業年金具有政策的可能性。
②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將比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更具有普遍執行力。企業終究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當企業發現企業年金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政策對留住並激勵人才效果並不明顯時,或發現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和優惠政策仍不完善時,或企業財務狀況並不十分良好時,企業很難情願為這筆“額外”費用開支。而企業員工因流動性較大,也更傾向於短期的福利和報酬。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經濟承受能力和經營效益相對來說更加穩定,事業單位員工流動性電很低,職業年金作為一種遠期福利在事業單位更容易開展,且事業單位在員工心目中的印象是可靠的,員工更容易信賴建立職業年金的決定,即事業單位具有“培育”強制性職業年金的“沃土”。
③為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開展,只有“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形式才能確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前後收入水平的基本穩定。
設置35%的職業年金目標替代率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基本養老保險的支付壓力將越來越大。如果替代率維持不變,隨著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展,政府財政負擔將越來越重。因此,事業單位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最初階段就應考慮此問題,在改革開始就合理設置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的替代率,從而建立起良性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提高國家養老保險的經濟承受能力。具體做法是,第一支柱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部分,國家將社會統籌基金在一定統籌層次上進行調劑,實現收入二次分配,應體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定位於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其目標替代率可以為45%左右:第二支柱是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部分,繳費與待遇相掛鉤,應體現一定的效率性,將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可以控制在35%左右: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這樣,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養老工資替代率至少可以達到80%。
建立個人賬戶,實現共同繳費
職業年金應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制,由地方專門的職業年金管理機構管理,不得隨意挪用,實賬運行。職業年金繳費由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繳費比例可參考企業年金。《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即8.33%,亦即月平均工資總額)。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即16.67%,亦即兩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對職業年金,為保證改革前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平穩過渡,可適當提高繳費比例。如設定事業單位和個人年度繳費合計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四分之一,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的比例各佔一半。即單位月繳費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2.5%,個人月繳費比例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12.5%。
加強基金監管,實現投資收益
與現收現付的基本養老保險不同,職業年金實行的是完全積累制。為保證積累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必須加強對職業年金基金的監管與運作。國家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出台明確的職業年金投資政策,引導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方向,為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搭建渠道;開發與職業年金基金相匹配的投資工具,投資工具開發應全面考慮到投資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適當限制高風險投資,分散投資風險,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職業年金的監管與運行需要法律體系的支撐。國家應制定出台相關的政策法規,賦予職業年金監管以法律地位,規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行為。
具體做法是:對職業年金基金的管理,應成立地方職業年金管理委員會,確保職業年金的運行與事業單位自身運行分開。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維護基金安全,拓寬基金投資渠道。該委員會委託社會基金投資機構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投資回報全部屬於年金賬戶,被委託機構只收取管理及手續費用。此外,還應當成立職業年金監督委員會,具體職責包括對地方職業年金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督、對社會基金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基金的投資運營進行監控、對各地關於職業年金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處理有關職業年金的糾紛和投訴。職業年金監督委員會可吸納部分繳費者,參與基金的管理監督。
稅收及政策優惠
借鑒發達國家多年來企業年金的經驗,我國應為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的征繳、投資提供相關的政策與稅收優惠。如最高允許單位10%-15%、個人5%的職業年金繳費金額從其稅前收入中扣除,享受免稅優惠政策;減免全部或某一限額內職業年金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所得稅;或採用國際流行的EET稅制,在年金繳費、投資收益環節減免,而在員工領取退休金時徵收所得稅。同時,國家在制定職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時,既要考慮以優惠方式鼓勵單位和職工為將來的退休收入進行儲蓄,同時也應考慮國家財政承受能力。要防止濫用職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偷稅或避稅,制定反偷稅或避稅的條款,加大監管的力度。總之,合理制定並利用稅收法律及政策,將為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創造有利條件。而建立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也將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改革鋪平道路。
2013年10月25 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舉行三季度新聞發布會,對最近的熱門話題一一進行回應。人保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表示,養老金雙軌制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將重點解決跨地區就醫結算問題。此外,將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編者註:補充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及人員即使參加社會保險,其退休待遇也不會完全取決於其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建立,將使其退休待遇得到實打實的提升。吳江稱,後續所有事業單位都有望建立職業年金,一旦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都建立起來,在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雙重保障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過70%,即約為在職工資的七成以上。
保監會2014年12月24日公布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商業養老保險公司發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作出規範。專家認為,建立職業年金的核心問題和重要載體就是建立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此次改革應吸取前輪改革經驗教訓,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為建立職業年金做好“硬體”準備。
雙軌制終結
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社會保障系主任褚福靈認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是由於我國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加補充”是改革的要點和方向。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陳小恩曾表示:為了保持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待遇,應該建立一個職業年金制度。與企業中的企業年金相對應,在事業單位中可以稱為職業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