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預算包干
單位預算包干
目錄
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國家財政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經費管理主要採取單位所需資金統一由國家財政撥付,年終經費結餘全部上交國家財政的辦法。這種管理辦法雖然在保障單位資金供應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但不利於調動單位管好用好資金的積極性。1980年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開始試行單位預算包幹辦法,隨後逐步在全國的工業、交通、農業、林業等其他事業單位全面實行。
包干形式 主要有:①“預算包干、結餘留用”,即單位按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包干使用,年終結餘全部留歸單位支配。全額預算管理單位一般採取這種辦法。對實行預算全額包干有困難的單位,也可只對一項或幾項費用實行預算包干。②“定收入、定支出、定補助、結餘留用、超支不補”,即按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收入和支出,對支大於收的部分確定一個補助數額,由單位包干使用,年終結餘全部留歸單位支配。差額預算管理單位一般採取這種管理辦法。
包干經費的核定 單位包干經費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根據單位的事業計劃、工作任務、人員編製、各項支出定額,並結合上年預算執行情況予以核定。
包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①實行預算包乾的單位在保證完成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保證國家財產完好和逐步增加的前提下,自主使用包干經費。包乾結余,大部分要用於發展事業、改善工作條件,小部分可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獎勵。②包干經費一經核定,除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工作任務有大的調整,或國家政策、機構、人員發生大的變化,對預算影響較大,需相應調整外,一般不予調整。③實行預算包乾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