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學
海商法學
研究海上運輸中船舶及船舶所有人與其他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科學。海商法 是調整海上運輸中船舶及其所有人與其他有關當事人之間民事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海商法的對象是指海上運輸中與船舶有關的商業行為所構成的法律關係。
研究海上運輸中船舶及船舶所有人與其他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科學。海商法 是調整海上運輸中船舶及其所有人與其他有關當事人之間民事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海商法的對象是指海上運輸中與船舶有關的商業行為所構成的法律關係。它包括合同、行政管制兩方面:
(1)海上運輸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屬民法、經濟法的範疇,基本上是合同關係;
(2)商船以及有關各種權利義務關係,如船舶登記,船舶國籍,船舶所有權,船舶檢驗,船長和船員條件、職責、法律地位,貨物和旅客運輸合同關係,航務管理,船舶租賃關係,船舶拖帶關係,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理算,船舶、貨物、運費的保險,爭議解決等等。
上述諸法律關係,主要屬於行政管制關係。海商法調整的上述合同、行政管制兩方面的法律關係不可偏廢。海商法的淵源是國內立法,也參照海上運輸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前者指各國的商法典和海商法典;後者如我國承認和接受的1930年《船舶載重線國際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另外,還有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68年《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海商法的性質不是國際法,而是以民法、經濟法為基礎的國內法。由於各國海商立法規定不同,海商法學的內容也各異。
(一)緒論:(1)海商法的對象和適用範圍;(2)海商法的淵源;(3)海商法的發展概況和發展趨勢。
(二)船舶和船員:(1)船舶;(2)船舶航行權;(3)沿海國管轄權;(4)船舶引航;(5)船員。(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1)合同概述;(2)提單;(3)提單公約;(4)航次租船合同。
(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五)定期租船合同。
(六)海上拖航合同。
(七)船舶碰撞。
(八)海上救助。
(九)共同海損。
(十)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十一)海上保險。(十二)船舶優先請求權和船舶抵押權。
(十三)海事爭議。
海商法是一個很古老的法律部門。公元前十八世紀的《漢穆拉比法典》中,已有造船、租船、保證適航、承運人責任、船長工資、船舶碰撞、救助費用的規定。後來,羅馬法中的海法條款,幾乎都是航海貿易的規定。但是,公元前三、四世紀調整歐洲各國海運商業的較系統的、起支配作用的是《羅德海法》。中世紀以後,又產生了對近代有影響的三個法律,即西班牙的《康索拉度海法》;法國的《奧列隆海法》和瑞士的《維斯比海法》。這三個法律曾廣泛地適用於西歐諸國。隨著航海貿易的迅速發展,法國的路易十四於1681年頒布的《海事條例》,成為1807年《法國商法典》的藍本。爾後,西方各國紛紛制定海商法,並出現了一系列有關海上運輸的國際條約和慣例。中國古代的《新唐書地理志》以及(明)鄭和七次遠航國外的壯舉,就有不少的航海規則。清宣統元年(1909年)草擬有263條海船法。民國時期,頒布有《海商法》(1929年)和《海商法施行法》 (19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