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長
糧長
糧長是明代征解田糧的基層半官職人員的專稱。洪武四年 (公元1371年) 規定:浙江、直隸(南直隸,今江蘇、安徽)、江西、湖廣、福建等地,納糧1萬石左右的地方為一區,指派大戶世充糧長,徵收和解運田糧。此後還規定糧長須擬訂科則、編製圖冊、申報災歉、檢舉逃稅、催辦糧差。糧長初為大戶承充的優差,可憑藉職權欺壓鄉民,中飽稅款,以後賦役日重,稅戶逃亡日多,糧長賠累不堪,成為苦役。其職務也由大戶單獨承擔變成若干小戶共同充當。清代以至民國時期仍有變相糧長,但地位已不及明代重要。
目錄
凡納糧一萬石或數千石的地方劃為一區,由官府指派大戶充當糧長,世代相傳,督征和解運該區的田糧。糧長藉此超額徵收,魚肉鄉民。中葉以後名額增多,職權減輕,並改為輪充制。因受益日減,大戶多不願充任,於是強迫貧窮下戶擔任,始正式成為人民對政府的職役之一,是一種沉重的負擔。清初仍在個別地區存留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