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林地

未經法定程序使用林地的行為

非法使用林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林地使用權而使用林地的行為。

簡介


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2)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如何界定林地
首先,林地是指一切長有樹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有時也包括完全無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現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內。
其次,林地的鬱閉度一般要求達到10%以上,如果屬於零星種植或者樹木的鬱閉度小於10%,則不是林地。如果其間種植的是農作物,應認定為耕地,沒有種植農作物的屬於林地。
如何界定非法使用林地行為
首先,非法佔用行為首先表現為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即行為是對有關森林法規禁止性規範的違反。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兩種:一是行為人對林地擁有合法使用權,但非法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為人對林地本身就沒有使用權而佔用,並且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法定用途。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和典型。
其次,違反森林法規的行為超出行政處罰的範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這種行政犯的成立與否關鍵取決於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的數量和毀壞程度。

後果


為了更好地保護森林資源和嚴厲打擊非法佔用林地的犯罪行為,刑法也作了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