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外部效應
負外部效應
負外部效應(Negative Externality),又稱外部不經濟,是指未能在價格中得以反映的,對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帶來的成本。
負外部效應的實質是,產品或勞務的價格,不能充分反映用於生產或提供這種產品或生產要素的社會邊際成本。
負外部性:污染,許多交易建立在具備一定污染的情況下,有的時候是小的污染,有的時候是大的污染,我們既不能
比如,造紙廠會污染環境,也即會給除造紙廠之外的其他人造成損失,而造紙廠並不把這種損失計算到它的紙張價格之中,這就是外部邊際成本。
俗話說的“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也是在現實生活中負外部效應的一種體現。
1.負外部效應一旦產生,意味著該效應沒有在雙方的市場交易價格中得到反應,或者甚至雙方根本不存在市場交易關係,因此,負外部效應的出現意味著雙方在該方面的交互作用是非市場的。
2.不能認為所有的非市場交互行動都會產生負外部效應,只有當經濟主體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顧他們的行為給別人帶來的不利影響時,才會產生負外部效應。當經濟主體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考慮自己的行為給別人帶來的不利影響時,即便行為依然有不利影響,但是不會有外部效應(故不能把外部效應等同於不利影響,只有當承受不利影響而又不能得到補償,才會存在負外部效應)。
3.負外部效應具有很大的主觀性。
1.負外部效應是政府干預經濟、社會的最主要的理由之一,但是這只是提供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人們通常總是從負外部效應角度理解公共利益)
2、在負外部效應矯治(通常稱之為“內部化”)中必須澄清的錯誤觀念:A認為人們完全不應該給他人製造負外部效應,即建立一個零外部效應的社會。正確的理念是我們應該使負外部效應保持在社會最優水平;B一旦誰製造了負外部效應,誰就應該負責。正確的理念是我們應當意識到在許多場合負外部效應是相互的。
政府干預與負外部效應的解決
1.頒布禁制令(Prohibition)
由於負外部效應的控制經常涉及如何平衡競爭性利益,禁制令一般不是一個良好的解決手段,但是當某種負外部效應的影響極其重大時,徹底禁止該行為也可能不失為一種比較好的選擇。例如,禁止使用某種非常有害的化學物品,禁獵等。
2.直接規定必須滿足的技術設備標準(Specifying technology)
典型就是規定必須使用的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標準。這種管制措施實質上是對投入的管制,它的好處是不再需要直接監督污染物排放水平,但是依然需要監督使用、維護、運行排污設備的行為,此外,這種做法也可能阻止企業研究、開發、使用更加有效的技術設備,除非政府對技術設備使用的管制是靈活的,但這又可能賦予政府部門過大的管制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3.數量限制(Quantity constraints)
這種管制措施就是直接規定必須滿足的污染物排放水平標準,屬於對產出的管制,這種方法有助於企業研究、開發、使用更加有效的技術設備,成功案例就是汽車排污控制。但是這種方法也是不完美的,因為這種做法通常是要求每家企業減少相同數量或比例的污染物排放水平,然而由於每家企業控制污染的成本是不同的,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在污染排放的減少總量不變的前提下,最有效的做法應該是使每家企業控制污染的邊際成本相等。然而,這意味著企業控制污染的邊際成本越低,應該減少更多的污染物,這種做法一是鞭打快牛,二是違背政府應該平等對待企業的政治原則。當然,就算不存在政治上的障礙,政府也可能沒有足夠的關於每家企業污染控制成本方面的信息。
4.徵收矯正稅或pigou稅
所謂pigou稅是指用於控制負外部效應的稅收。pigou稅的徵收會使得私人邊際成本曲線上移,其上移幅度應該使得新的私人邊際成本曲線與社會邊際收益曲線的交點也是(思考:要做法這一點,那麼單位稅率應該如何確定?)。但是這種方法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必須對負外部效應造成的外部成本擁有充分的信息,而且最好是邊際外部成本保持不變;企業可能以稅負轉嫁的形式將負擔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消費者面臨著產量更少、價格更高的情形,從而減少消費者剩餘。
5.許可證交易制度
(1)許可證交易制度的核心是要求企業對排放的每單位污染物要擁有許可證;政府只控制整個社會的污染排放總量,然後依據某個公認的、公正的標準對每家企業頒發或拍賣一定數量的許可證;允許企業相互之間買賣許可證。這一想法最早由Dales(1968)年提出,Hahn和Nell對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2)思考:在許可證允許交易的情形下,如果充分利用所有的互利交易機會(假設不存在交易成本),則交易結果或許可證的最終配置結果是該市場上所有企業的邊際污染控制成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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