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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是指國家區別於其他社會集團的最重要屬性,是一個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自主權利。任何國家都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根據本國的情況,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國家形式,組織自己的政府,獨立自主地決定、處理本國的內部和外部事務,其他國家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干涉。
國家主權又稱主權,指的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最高權力。主權是國家區別於其他社會集團的特殊屬性,是國家的固有權利。全體國民及其生活的地域一起形成國家,國家主權的根源存在於全體國民。所以國家主權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的完整性,保護全體國民的利益。任何團體或個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來自於國民授予的權力,更不可利用國家主權進行其他目的的交易。
國家主權
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排除任何外來干涉;
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一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主權和領土有著密切的聯繫,國家根據主權對屬於它的全部領土行使管轄權,反過來,主權也必須有領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主權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也不論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戰,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存在主權弱勢,這其中的原因體現從國際體系結構、國際體系進程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內部體制等三個方面得到解釋。面對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挑戰,處於主權弱勢的發展中國家最明智的選擇應該是積極地參與全球化進程,爭取在某種程度上改變國際體系結構的力量分佈狀況,使結構不再完全為大國所操縱,以此消除結構和進程對國家主權的壓力,從而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主權。
國家主權
不容否認,全球化乃是我們這個時代的首要特點。全球化對傳統意義的主權國家或國家主權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或衝擊。 1.所謂“無邊界經濟”,資本的流動無視邊界的阻隔,從而沖淡了傳統的領土主權,以領土主權為屏障維護單方面的經濟利益已越來越困難;
2.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國家行使主權的能力受到制約,國家已不能以絕對的權威控制信息的傳播,干預國際間的交流;
3.由於互相依賴關係的不斷加強,許多共同問題的處理,如環境、疾病、恐怖活動等等,已不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事,不能由單個國家來承擔,需要加大國際權威。
4.一國領土內的動亂往往影響到鄰近國家,因而一國政府同人民的關係如何,能否維持法律和秩序,已不能只視為一國的內政,不容別國干涉。
在我們生活的時代,主權的壁壘既不能阻礙資本、勞動力、信息和思想的流動或傳輸,也不能有效抵禦外來的傷害和破壞。
在聯合國內出現了要求重新定義主權的聲音。199 2年1月31日,聯合國秘書長布特羅斯?加利在安理會第一次首腦會議上作了題為《和平綱領》的報告,呼籲會員國特別是5個常任理事國重新定義主權,以便加強聯合國進行預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維持和平與衝突后締造和平的能力,核心一點是:“絕對的、排他的、主權時代已經過去,它的理論從來就與實際情況不符”。其後,新任秘書長安南也認為:“國家主權,就其根本意義而言,正在重新定義,特別是靠全球化和國際合作的力量。國家現在被普遍認為是服務於它們的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
基斯與謝爾頓兩位教授認為,面對當今世界發生的巨大變化,產生於17世紀的傳統國際法理論已顯得相當落伍。這一理論的核心概念是主權國家,即國家是獨立的,自主的,國家主權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約束;而這種自行約束僅僅是根據“約定必須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則通過履行國際條約和習慣國際法而實現。傳統的國際法是建立在單個國家的基礎之上。由於當前的國際問題都超出單個國家的管轄範圍,因而不可能在這一層次上解決問題。……從現實出發,以整個國際社會作為國際法律體系的基礎,將人類共同利益置於單個國家利益之上。從這一新的視角出發來理解國際法的一個必然結果是重新認識國家主權,即將國家置於系統之內予以考察,其許可權應取決於它們所履行的職能。
前美國國際法學會會長韓金(LouisHenkin)教授認為主權是一個“壞字眼”(badword),因為在國內層面,主權被利用為“國家神話”(nationalmythologies),而在國際層面,主權是一個“標語”(catchword),一個“替代思考和明確定義的標語”。總之,他認為主權是一個過時(outofdate)的概念,應該拋棄。
烏拉圭回合經過七年的談判,於1994年落下帷幕。根據美國的法律,國會的最終批準是條約生效的必經程序,在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提交國會批准之時,美國朝野就批准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加入WTO是否會損害美國的主權展開了廣泛的爭論。著名的GATT/WTO專家約翰H傑克遜教授在其《1994主權的大辯論》一文中對反對派的主張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在GATT的實踐中,形成了一國一票的決策程序與爭端解決程序。……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確立了兩個非常重要的制度結構:
(一)新的WTO作為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
(二)新的DSU詳細規定和控制DSP.主權國家不再可以阻撓爭端報告的通過,顯然這引起了主權的爭議。
然而,關於主權的爭論從未就此而終止,在烏拉圭回合協定實施后的幾年的時間裡,關於WTO對美國主權的影響的爭論一直在繼續。批評人士認為WTO的多數票的決策程序、貿易政策審查機構以及新的爭端解決機制會對美國主權和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烏拉圭回合協定使得美國各州維持其不同的措施、法規和法律,DSB也會限制美國使用單邊貿易制裁(比如美國貿易法第301節)執行其特定政策目標的能力。在WTO新的爭端解決機制下敗訴方沒有否決權,這樣會削弱了美國的主權。1999年在西雅圖召開的世貿組織第三次部長會議失敗后,關於WTO會削弱國家主權的言論有增無減。2000年4月,共和黨議員/RonPaul認為“WTO是最偏離自由貿易的東西。
面對上述擔心和疑慮,美國前貿易代表巴爾舍夫斯基於2000年6月向參議院金融委員會的貿易分會作了題為《美國在WTO爭端解決體制中的利益與經歷》的陳述。其中對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否尊重美國的主權問題,她認為“首先,爭端解決體制完全尊重美國的主權。專家小組沒有權力命令美國或其他國家改變他們的法律,同樣專家小組也沒有權力對WTO的成員施加報復。如果專家小組發現一國沒履行其義務,它所能做的是建議開始該國遵守其義務。那時由爭端國去決定如何解決它們的分歧。被告國可以選擇改變其政策;提供比如低關稅的貿易“補償”;或不改變其措施,在此情形下投訴方可以通過暫停相當於其失去的貿易利益的貿易減讓的方式進行報復。”
在認為WTO會損害美國的國家主權的擔憂中,最明顯的當屬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與國家主權的問題。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過程中,在關於建立何種類型的爭端解決機制問題上,歐洲和美國出現了分歧,為改善爭端解決程序,美國力主建立一個規則導向型的而歐洲卻堅持仍然保留GATT的外交導向型的爭端解決機制,然而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歐洲來了個180度的轉彎,贊成建立一個較強硬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合適的案件中可以實行貿易制裁。
如果把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最終報告的實施解釋為可選擇的,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認為實施方享有按照報告的最終建議履行義務或進行賠償或接受制裁這三種選擇,那麼由於貿易大國與貿易小國雙方實力的不對等性,大國的可選擇性明顯優於小國、弱國,爭端一方的弱小國家顯然處於劣勢,這樣不僅會削弱爭端解決程序的可信性,而且也會動搖世貿組織所倡導的規則的可預見性與確定性原則。然而對最終報告的實施詮釋為可選擇的,對美國這樣的貿易大國來說是最合適不過了。一方面,在面臨不利的裁決時,可有選擇的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另一方面,減少條約對自己的拘束力,以達到維護其主權的目的。由此可見,美國作為推進全球化的主導力量,不僅沒有弱化其主權的趨勢反而對任何有損其主權的可能都謹小慎微,這顯然與弱化國家主權的言辭相悖。
從表面看來,美國是一個民主言論自由的社會,然而細思之卻發現作為後冷戰時代的唯一超級大國,在高喊讓渡、定義主權或乾脆拋棄主權的同時對自己的主權珍愛倍加,不惜以曲解爭端解決機製為手段而不願受自己已加入的條約的約束,正如一位歐洲國家的外交官所言:“大國高喊主權讓渡,無非是把主權從一隻手轉到另一隻手中;如果中小國家讓出主權,則意味著兩手空空!”。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日益尖銳,能源問題、環境問題、資源短缺問題、糧食問題、債務問題、貿易保護主義問題、極地深海和太空開發中出現的問題、人口問題、難民問題、毒品問題、核擴散問題、國際恐怖主義問題等等早已越出國界向各處擴散,並在不斷地惡化,成為影響全球發展的重大問題。簡言之,全球性問題就是世界文明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帶有全球普遍性的不良影響和結果,並危及世界文明本身未來發展的一系列問題。
這些問題之所以成為全球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問題範圍的全球性和解決這些問題努力的全球性。它們的解決已經不是一國或幾國的能力所能為,必須依靠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相互協作、通力合作才能解決。如國家對疆域內的自然界及其資源有著當然的主權,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完全屬於主權範圍之內的事務,然而,環境污染的擴散性和跨疆域性則侵蝕了他國的環境;又如一些發達國家在保護本國的自然環境和資源時,利用資金優勢濫用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再如發達國家將污染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或將污染物(工業垃圾、核廢料)有償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去掩埋,破壞這些國家的環境。這些全球性問題突破了主權國家疆界的限制,模糊了內外事務的界限。
從國家行使管理權力的角度看這必然會威脅到主權國家原有的統治能力。例如,為了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處理國際污染和溫室效應問題,國家除了採取一些重要的自我約束行為(如限制汽車尾氣的排放量、限制發展省時省力的但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及污染嚴重的行業等)外,還要對國際性資源進行某種集中掌握,這就使國家的資源主權受到限制。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在全球性問題的解決過程中,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可能會借解決問題為名行控制發展中國家之實,強迫發展中國家接受本不應接受的解決方案,甚至干涉發展中國家的內政,不正當地介入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規劃,這當然更是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侵犯。
同時,各國為了解決一些全球性問題尋求合作還成立了國際組織或建立了一些國際機制。而這些國際組織或國際機制的建立正是主權國家讓渡部分國家主權的結果。他們一方面為各國的合作與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方法、手段和組織保證,另一方面也為這些組織超越國家利益去從事超越國家界限的活動創造了條件、提供了可能。此外,他們也可能被某些國際勢力利用而對有關國家的主權造成侵犯。全球性問題的出現還促使人們以嶄新的思維方式認識當代世界,形成了一種超越民族國家、意識形態等界限,著眼於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全球意識。這種全球意識也會對傳統的國家意識及主權意識產生衝擊。正如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所說:“……全球化過程撕裂了民族國家的邊界線,削弱了民族國家的經濟主權。”
研究主權國家的性質、特徵、作用及其相互關係的基礎理論。
該理論起源於16世紀法國思想家J.博丹創立的主權理論。他認為主權是一國享有的、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權力。荷蘭法學家H.格勞秀斯進一步指出:主權即權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種權力的限制,當一國不受任何別國控制而處理內部事務時就表現為主權。主權觀念為國際關係和國際法奠定了理論基石。主權原則成為國際關係的根本準則。
①主權是國家固有的屬性,具有不可轉讓、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聖地位,具有排他性;②主權是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③主權具有兩重性:在國內有最高的對內主權,在國際上有獨立的對外主權,二者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④主權的內容包括領土完整、政治獨立、經濟自主和與別國的主權平等;⑤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也是國際關係唯一的行為主體。該理論認為在國際社會中擁有主權的國家應有權獨立自主地處理本國內外事務,決定內外政策,採取它認為合適的和必要的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利益並實現既定的目標。
現代意義上的主權國家是在中央集權制的資產階級民族國家形成后才出現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世界上僅有50多個主權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很大發展,90年代初已達170多個。戰後,西方學術界對於主權國家的地位、作用等意見不一。一種意見如美國的H.J.摩根索和法國的R.阿隆等人認為主權是國家政治和國際關係的基礎,主權國家是國際社會唯一的主體,由於各國追求的利益和目標不同,導致國際衝突,因此主權的消極作用大於積極作用。另一種意見如A.O.沃爾弗斯和S.霍夫曼等人認為主權國家不再是國際社會的唯一主體,而是基本主體之一,個人、利益集團、跨國公司和國際組織等國際關係行為者的作用日趨重要,主權國家的作用受到限制。第三種意見如美國學者K.華爾茲和I.克勞德等人強調由於70年代核武器、科技革命和相互依賴的發展,使得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以來在國際舞台上占支配地位達300多年的主權國家體系面臨著新的挑戰,國家主權將極大地削弱,逐步過渡為“世界政府”。
第一種意見在戰後初期到60年代占統治地位;70年代后,第二種意見影響增強;第三種意見則帶有明顯的理想主義色彩,支持者不多。此外,由於歐洲共同體等國際組織的產生和發展,越來越多的西方學者認為傳統的國家主權不可轉讓的特徵正在逐漸發生變化。
當前,雖然有大量出現的行為主體,如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日益發揮著作用,潛移默化地改變了傳統國家的主權。但除了非國家行為體對國家主權的主體性侵蝕外,主權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在世界經濟、政治的實踐中也受到了侵蝕。如果說主體性侵蝕挑戰了國家主權存在的價值,那世界經濟與政治實踐的侵蝕則最為直接、顯著。現實中,對國家主權侵蝕最為嚴重的,並不是客觀要求帶來的超國界活動,而是那些借全球化之利,人為對國家主權施與的影響。具體說,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國家主權在政治經濟實踐中受到了以下侵蝕:
即對國家維護主權能力的侵蝕。這表現在主權國家政府在參與國際事務過程中,除少數大國外,大多數國家維護主權的能力都有所削弱,很難有足夠的能力來處處維護自己的權力和利益。即使在本國的市場範圍內,在國家間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深的情況下,國家也不太可能絕對保障自己在自然資源和經濟政策等方面的絕對獨立性。至於人權等領域,也很難使自己免受別國的指責和干預,至多只能把這種指責和干預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而且,由於聯合國在主權問題上態度取向的微妙變化,小國和弱國要切實維護自己的主權,面臨的困難將更大。
在實踐中,經濟全球化不止在能力方面侵蝕國家主權,更會逐漸弱化國家維護主權的意志。比如很多國家會首先考慮根本利益,然後才是考慮主權。就外部因素來看,強勢國家會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別的主權國家,或用能力性侵蝕來損害別國人維護主權的意志。所以,雖然當前所有國家都堅稱基本的獨立地位,但越來越少的國家仍公開堅持自己在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傳統絕對主權。②
所謂結構性侵蝕是指,由於在國際體系的政治經濟結構中佔據有利位置,力量強大的國家的國家利益具有對外擴張性,因而傾向於利用結構的力量奉行擴張性的對外政策,而對於弱小的國家來說,他們在國際上面臨強大國家利用體系結構的力量向他們主權的挑戰,使得他們處於國際體系政治、經濟結構中的劣勢地位。冷戰結束以來,國際體系結構呈現一種美國獨霸的單極結構。美國因其明顯的經濟、政治和軍事實力,在國際力量結構中處於明顯的上風,形成了“一超多強”的金字塔式結構狀態。由於缺乏強有力的制約和抗衡力量,處於金字塔頂端的美國可以肆意侵犯別國主權。處於金字塔第二層的大多數西方強國本身也有著侵犯弱小國家主權的傳統,它們不僅不能構成對美國的結構性制約,還常常與美國結合在一起,使處於金字塔結構低層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難以有效抵禦對其主權的侵蝕和干涉。
所謂體系進程,主要體現為國與國之間的相互交往,及其所形成的國際制度。進程性侵蝕則主要表現為,在全球化進程中,國際制度對國家主權形成的侵蝕。經濟全球化進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推動的。制定全球化“遊戲規則”的主要是發達國家。這就使得權力結構中的不平等和等級的繼續存在難以克服,同時也為新的不平等和等級的出現提供了基礎(發達國家在全球體系中具有先發優勢,這種優勢是長期積累而成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的先發優勢除了體現在物質力量上,更體現為對正在形成的全球規則的主導作用上。
現有的主要國際規則和國際制度,特別是經濟方面的全球性組織,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國家的主導下形成的,在內容和運作上暗含著對西方國家的傾斜,許多制度安排都未將發展中國家考慮進去。比如在世界貿易組織禁止出口補貼的原則下,對農產品的補貼卻保持了一個例外。這主要是由於美歐等發達國家是農產品主要出口國。在取消數量限制原則下,發達國家對紡織品進口長期實行配額限制,這是因為發展中國家是紡織品的主要出口國。由此可以看出,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主導權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則被排除在世界決策機制之外,發達國家在制定國際規則時,總是在竭盡全力維護自身的主權利益,而使發展中國家處於主權維護的不利地位。
1.釣魚島,亦稱釣魚台、釣魚嶼、釣魚山,是中國東海釣魚島列島的主島,也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固有領土。位於北緯25°44.6′,東經123°28.4′,距浙江溫州市約358千米、福建福州市約385千米、台灣基隆市約190千米,周圍海域面積約為17.4萬平方公里。長約3641米,寬約1905米,面積約3.91平方千米,最高海拔約362米,地勢北部較平坦,東南側山岩陡峭,東側岩礁頗似尖塔,中央山脈橫貫東西。釣魚島盛產山茶、棕櫚、仙人掌、海芙蓉等珍貴中藥材,棲息著大批海鳥,有“花鳥島”的美稱2. 黃岩島(曾用名:民主礁),是中國三沙市管轄中沙群島中惟一露出水面的島礁,位於北緯15°07′,東經117°51′,距中沙環礁約160海里。黃岩島是中國固有領土,原由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島辦事處實施行政管轄,2012年設立三沙市后,歸三沙市管轄。中國對黃岩島的領土主權擁有充分法理依據:中國最早發現、命名黃岩島,並將其列入中國版圖,實施主權管轄;中國一直對黃岩島進行長期開發和利用。黃岩島以東是幽深的馬尼拉海溝,這是中國中沙群島與菲律賓群島的自然地理分界。
目前黃岩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控制。2013年1月21日,菲律賓外交部長表示中國船隻將永遠停留在黃岩島,中國無意從黃岩島周邊海域撤出船隻,並且承認黃岩島已經處於中國的有效控制之下,菲船已不能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