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
法律術語之一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有無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後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一、具體危險犯
特徵:具體的行為對象處於現實客觀的危險當中,結果的沒有發生只是一種偶然。
例如:破壞交通工具,行為必須使對象的安全運行處於客觀現實的危險,若僅拆毀車窗只能是盜竊或損毀財物。
二、抽象危險犯
概念:行為對於所保護的法益具有立法者判斷的危險的犯罪。
特徵:這種危險不是對於行為對象的危險,同時這種危險也不是這一犯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偽證、遺棄、傳授犯罪方法等。
三、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區別
科學意義上的、客觀現實的危險與立法者先決判斷存在的危險,已證明或待證明的危險與無需證明存在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