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種

公文文種

為了使各種公文都能有穩定的性質、特定的用途並使更多的人都能對這些性質和用途有準確的了解,以便利於正確有效地形成和辦理公文,客觀上需要人們對常用的每一種公文都賦予一個能概括表明其性質、用途的統一規範的稱謂,這種稱謂叫文種。

選擇


正確選擇並在公文上標明文種,將會給公文的形成和辦理帶來便利,並有助於維護公文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我國行政系統通用公文文種體系中包括有:條例、規定、辦法、決定、命令、指示、批複、通知、通報、公告、通告、議案、請示、報告、調查報告、總結報告、函、會議紀要等,它們性質不同,各有特定的適用範圍。
選擇公文文種的依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看作者與主要受文者間的工作關係;二是看作者的法定許可權;三是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和表現公文主題的需要。

分類


公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狹義公文

是指黨和國家行政機關各自正式規定的文種。(2012年新辦法)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陞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複。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廣義公文

除上述法定文種外,還包括黨和國家機關常用的應用文,其大至總結、計劃,小至條據、便函,種類繁雜。一般說主要有綜合性工作總結、計劃(包括規劃、工作要點、安排、方案、設想等)、調查報告、簡報、專用書信、講話稿、訃告悼詞、規章制度(如章程、細則、制度、守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