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山西省徠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國土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隸屬山西省人民政府,正廳級建制。主要行政職能是國土資源的管理,規劃,開發等工作。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廳長:周建春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郭英傑
巡視員:王曉立
黨組成員、副廳長:武耀文、袁同鎖
總工程師:趙福義
副巡視員:史月紅、王曉藝、趙勤正、武國強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逐步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逐步交給行業協會。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省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省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製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全省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保護地質環境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省級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省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省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和省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省級以下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工作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省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地下水勘察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編製實施全省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礦井關閉相關工作。
徠(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省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全省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並組織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及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定全省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省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管理省國土廳派駐各開發區土地分局。
(十七)負責對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處級幹部的管理。
(十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廳設19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廳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新聞發布、政務信息和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治理、後勤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管理政務大廳。
(二)人事處。
承辦廳機關、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的人事勞資、機構編製管理等事項;承辦對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處級幹部的人事管理;編製全省國土資源系統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公室)。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省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有關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
(四)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廳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五)督察處。
負責督促檢查廳各有關部門(單位)對上級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重要批辦件、督辦件的督察工作;負責督察全省重點項目、重點工程用地、礦產資源配置等事項的辦理和落實情況;承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組織辦理有關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承辦廳務會議議定的重大事項的督察工作。
(六)規劃處。
編製實施省級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參與編製地質環境綜合規劃,審核全省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省級以下各級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專項規劃;編製並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對國土資源各項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非農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
(七)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財務管理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
(八)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具體措施;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落實情況;編製和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指導全省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九)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處。
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耕地佔補平衡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征地補償費標準,指導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監督檢查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各類非農建設補充耕地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報備工作;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和經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等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地籍管理處(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辦公室)。
擬定全省地籍管理實施辦法;擬定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實施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省級以下政府的地籍工作;承擔省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
(十一)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全省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負責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負責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十二)地質勘查處。
組織全省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製全省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基礎性地質勘察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承擔已設立探礦權的轉讓、延續、保留、變更、註銷等管理工作;協助國家發證機關對境內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資源探礦權進行管理;管理全省探礦權市場;管理全省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負責徵收探礦權轉讓中應繳納的探礦權價款和探礦權使用費;參與調處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
(十三)礦產開發管理處。
參與起草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政策措施;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承擔採礦權延續、變更(包括調整原有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礦山企業名稱、採礦權人)和轉讓、抵押的管理工作;負責徵收資源整合、採礦權轉讓中應繳納的採礦權價款,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全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管理全省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察、開採活動,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參與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
(十四)礦產資源審批處。
組織編製實施全省礦業權設置方案;依法受理探礦權、採礦權申請;承擔新設探礦權、採礦權、礦山企業新增後備資源和探礦權轉採礦權的審查、報批、劃定礦區範圍、登記發證、價款徵收工作;負責審批發放礦泉水、地熱資源的勘察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負責礦業權評估的監督管理和礦業權評估結果備案管理;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省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項目;組織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五)礦產資源儲量處。
對全省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擬定相關政策和具體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六)地質環境處。
編製實施省級地質環境綜合規劃,組織全省地質環境調查;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省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指導地質公園保護與建設;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統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七)科技和對外合作處。
組織編製和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國土資源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編製全省國土資源對外合作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承擔省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和參與開發的工作;承擔全省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重大法制宣傳活動。
(十八)開發區土地分局管理處。
指導、檢查省國土廳派出各開發區土地分局的工作;調查研究開發區土地的需求情況;承辦各土地分局上報的土地審批等事項;督促各地分局完成廳交辦的工作任務;組織各土地分局間的信息及工作交流。
(十九)應急保障處。
負責擬定國土資源信訪、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負責接待群眾來訪、來信、來電和廳領導信訪接待日的協調落實工作;負責信訪案件的轉辦、督辦;負責信訪統計、匯總,進行信訪信息分析;指導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信訪工作;承擔省廳機關應急(政務)值班工作;組織本系統範圍內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制定應對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本系統應急體制、機制建設;協調指導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培訓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件執行(行政編製4名已划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人員編製


省國土廳機關行政編製為115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6名編製)。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總規劃師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管理省測繪局。
(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具體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承擔。
(三)對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以省國土廳黨組管理為主,所在市黨委協助管理。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執行。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全省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下屬機構


山西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
(1)負責對全省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全省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3)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4)督促檢查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巡迴檢查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對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案件查處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5)承擔全省國土資源專項整治組織實施工作;
(6)負責省國土資源廳的信訪工作;
(7)承辦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國土資源調查規劃院
受省國土資源廳委託,主要承擔省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具體編製和修訂工作;編製土地管理工作的具體技術規程、規範;承擔全省土地資源調查、變更調查、基本農田的劃定與調整、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規劃預審和審查、城鎮及大中型企業新建改建中的用地規劃等技術性工作;開展土地管理科學與土地經濟理論研究;對城市和重點地區及開發區用地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監督檢查土地嚴格管理措施的落實,同時,為土地督察、耕地保護、土地執法監測等提供技術服務。
山西省地質環境監測中心
受國土資源廳委託,承擔編製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遺跡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具體事務;具體實施地質環境監測規劃、計劃;承擔全省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的匯總、分析及處理;承擔全省地質環境和重大地質災害的監測、調研和評價,以及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技術服務。近幾年又增加了山西省地質環境預警預報等職責。
山西省地質礦產科學技術館
受省國土資源廳委託,負責管理全省地質資料,礦產資源開發資料;收集管理重要的岩石、礦物、古生物標本及圖書;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調研,承擔編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技術性工作;承擔地質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建立全省礦產資源基礎信息、資源利用情況資料庫。承辦各類地質報告, 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勘查設計審查工作。
山西省礦山調查測量隊
(1)負責全省地質礦山調查測量,為制止查處礦山企業越層越界和打擊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提供依據。
(2)負責全省礦產資源評級與儲量核查複核工作,為礦產資源補償費足額收繳提供依據;
(3)加強礦產地質調查,利用地質工作成果,為國土資源綜合規劃、開發、利用和整治等提供重要依據;
(4)負責全省礦山的勘界與測量工作,特別是對新發證和換證的礦山進行定界埋樁、檢查複核,對各種土地權屬、探礦權屬、採礦權屬進行調查和測量,為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依據。
(5)對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礦山調查測量隊伍進行業務歸口管理。
(6)承辦省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山西省土地整理中心
國土資源廳委託,承擔國家級和省級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項目預審、計劃編製、項目實施、資金審查、工程驗收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在近年來出台的《山西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山西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工作程序》等文件法規中,進一步賦予中心對國家和省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山西省建設用地事務中心
受省國土資源廳委託,承擔中央及省重點工程、大中型項目以及跨地(市)建設工程項目用地前期調查和征地過程中技術性、事務性工作;統一協調全省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社會服務性地價測評工作。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機關服務中心
負責實施廳機關後勤服務管理規劃、規章制度;統一採購併發放辦公用品;管理廳機關自管辦公樓、住宅樓的物業;接受委託,監管廳機關及廳屬單位國有資產,承辦本廳房地產管理及房改的事務性工作,協助辦理廳機關職工公費醫療等具體事務;負責廳機關車輛管理、承辦公文印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大型會議等後勤服務工作;歸口管理有關經營單位。省國土資源廳機關服務中心對外使用機關服務處印章。
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受省國土資源廳委託,承辦國有土地收購和儲備工作;承辦全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工作;承辦省級審批發證的礦業權(探礦權和採礦權)公開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具體工作;參與、指導省級委託市交易機構公開出讓礦業權的相關工作;管理全省土地交易市場和礦業權交易市場;歸口管理全省各市、縣國土資源交易機構;提供國土資源政策諮詢;承辦發布建設用地、存量土地及礦業權出讓信息。
山西省國土資源培訓中心
受國土資源廳委託,根據省國土資源廳培訓計劃,承擔有關幹部培訓任務並負責管理培訓中心大樓。
山西省地質遺跡保護中心
負責全省地質遺跡與地質公園的調查、評價、宣傳、常規保護與開發建設監督檢查及為地質遺跡的保護與地質公園的建設提供技術服務。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信息中心
負責全省土地、礦產、地質環境基礎信息、國土資源資料庫建設、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動態資料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為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電子政務技術支持和決策管理支持;負責遙感技術在全省國土資源管理中的應用和推廣;承擔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網管中心職責;承辦省廳交辦的其它事項。明確了該單位加掛“山西省國土資源遙感中心”的牌子。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宣傳中心
(1)受廳委託承辦宣傳黨和國家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宣傳、調研全省土地、地質礦產、測繪、地勘等行業的工作進展和先進經驗;
(3)參與協辦廳主要、重大、重要活動,採集建立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有關新聞報道的文字、圖片、影像、報刊等資料,為廳領導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4)承辦國土資源部主管(辦)的新聞宣傳出版部門及報刊、雜誌、出版物在山西的接洽、採訪、組稿和通聯工作;
(5)承辦山西電視台、黃河電視台、山西廣播電台等在國土資源系統、行業的拍攝、採訪及專題報道等工作,統一接待、聯繫、協調、組織省級以上新聞主管部門、媒體、記者來省廳及系統的採訪、宣傳、報道工作;
(6)對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代理髮布公示、公告、專題報道及新聞宣傳信息、像片、圖冊、音像、資料等業務進行信息和技術諮詢服務;
(7)承辦廳黨組交辦的其它新聞宣傳報道工作。后經廳領導研究增加了“負責廳新聞信息在廳門戶網站和內網上的編寫、發布工作”的職能。
山西省國土資源審計核算中心
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委託,承辦廳屬事業單位、廳屬各開發區土地分局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承辦對專項資金(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礦產資源保護)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配合廳財務處對廳屬事業單位委派會計的日常管理。協助廳財務處承辦全省國土資源系統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協助廳財務處承辦廳機關和廳屬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的相關事項;建立健全廳屬事業單位、廳屬開發區土地分局的財務報表體系;承辦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