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爵律
軍爵律
軍爵律
【原文】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譯文】
從軍有功應授爵和賞賜的,如還沒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後嗣有罪依法從應耐遷的;以及本人依法應耐遷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賞賜。如已經拜爵,但還沒有得到賞賜,本人已死及依法應耐遷的,仍給予賞賜。
【原文】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譯文】
要求退還爵兩級,用來贖免現為隸臣妾的親生父母一人,以及隸臣斬獲首應授爵為公士,而請求退還公士的爵,用來贖免現為隸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許,所贖的都免為庶人。工隸臣斬獲首和有人斬首來贖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體已有殘缺,用作隱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