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性收入

財產性收入

財產性收入,也稱資產性收入,指通過資本參與社會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即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自2007年10月,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十七大報告單行本第39頁第7段、第8段,人民出版社出版),“財產性收入”這個新名詞就被公眾關注,並被列為人民網的特別欄目“十七大關鍵詞之三”。財產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雖然只佔比大約在2%左右,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從中使得人民對此認識的更加清楚。

定義


統計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構成,按照佔比大小分別 是:工資性收入(工資等)、轉移性收入(養老金等)、經營性收入(商業買賣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大約佔到70%左右。財產性收入佔比位置較小,佔比大約在2%左右。
1、工資性收入(工資等) 68.9%
2、轉移性收入(養老金等)22.8%
3、經營性收入(商業買賣收入等) 6.4%
4、財產性收入1.9%
測算來看,2006年,中國內地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40多元人民幣。“雖然基數小,但是發展潛力很大。” “拿這兩年來說,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為19.7%,2006年增幅為26.5%。”

來源


長期以來,人們通過對自己動產或不動產的交易、出租等方式來獲得財產性收入,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金融產業的成熟,人們逐漸逐漸增加了新的財產性收入的來源,儲蓄、股票、債券、保險、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成為了大家財產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現如今,有了網際網路,網路上的全新模式又成了財產性收入的又一來源。自國外興起P2P網路借貸平台之後,國內的相關平台也逐漸繁榮,較為出名的有宜信諾諾鎊客、人人貸等。

增加收入


十七大代表、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中央金融系統代表團駐地說:“財產性收入必然會涉及到各種投資,除了實業投資等,還包括投資金融產品,涵蓋了儲蓄、債券、保險和股票等。”如何讓更多公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在制度層面上有許多工作可做:
創新金融管理體系,讓百姓擁有越來越多的金融理財工具和產品,同時強化對現有投資理財渠道的監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規範。而除了創造條件讓中國百姓擁有更多的金融產品,通過金融體系創新,讓百姓擁有並創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也是增加百姓財產性收入的題中之義。
進一步加大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尤其是在拆遷、征地、徵用公民財產過程中,確保公民的財產權利和財富增值權利不受侵犯。進一步明晰產權,並且讓它們成為可以抵押、轉讓、出售、出租等廣泛交易流動的金融資產。
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是,佔全國土地和私人住宅絕大多數份額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和農民住宅,還不能抵押、不能自由上市流轉。中國平均每天大約有53個村落從地圖上消失。由於不能自由流轉,其中大量土地和房屋長年荒廢,影響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拉大了城鄉收入差距。

所需條件


健全市場說來簡單,但其實是非常複雜,不僅要有精準科學的市場結構和品種設計,更要分辨輕重緩急。而在當下——中國居民普遍有了一定的 財富積累,全球資本流動性向中國集中,而中國的資本市場又絕對處於初級階段這樣一種情況下,健全市場最急迫任務至少有兩項:其一是豐富投資品種和渠道;其二是加強法治。
需要從四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藏富於民”機制:
一是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通過立法和制度保障勞動者收入隨著GDP增長和企業效益增長而同步增加,堅決糾正少數企業只漲效益不漲工資,或只漲經營者工資不漲勞動者工資的錯誤做法。
二是縮小貧富差距的機制。中國情形是,低收入者占絕大多數,財富越來越多地集中到少數富人手中,保障普通群眾財富增長,就是要培育和扶持大多數人成為中等收入者,尤其需要加大對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支持力度。
三是提高公共保障覆蓋面和力度。中國居民儲蓄高達15萬億元,百姓有錢捨不得花,實乃心存後顧之憂,看病、養老、買房、孩子讀書,樣樣得花 錢,這反映了公共財政保障面的狹窄和不足,需要加大財政投入,使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儘快覆蓋到城鄉每一個公民,從而將高儲蓄釋放成內需消費。
四是就業保障機制。積極就業是民富之本,人人有工作、個個有收入,百姓財富增長才會變成現實。
有利於促進共同富裕
只有讓更多的家庭學會理財,才會有利於促進共同富裕。不僅要防止勞動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擴大,更要防止財產性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擴大。
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
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紅利、房租等。在股市和房市價格高企的今天,這樣的承諾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肯定和擁護。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的29年,中國的收入分配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中國實現了從低收入國家向中等收入國家的邁進。1978年中國人均GDP只有160美元,到2007年預計人均GDP將超過2200美元。中國人民先擺脫貧困實現了溫飽,繼而又從溫飽實現了總體小康,正在向全面小康邁進。
那麼,為什麼要在當前這個時候提出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呢?因為,在貧困時期,絕大多數家庭入不敷出,在基本生存線上徘徊,經常欠債;在溫飽時期,絕大多數家庭衣食無憂,沒有多少節餘;隨著向全面小康社會邁進,除去其它必要的開支,家庭有了越來越多的節餘,需要找到投資的有效途徑,實現更好的保值增值。這就需要創造一個獲得財產性收入的良好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
國家統計局有關測算表明,2005年全國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增幅為19.7%,2006年則為26.5%。而同期城鎮居民勞動報酬的增長率為14%—17%,可支配收入的增長比例為11%—12%,大大低於財產性收入,必須關注財產性收入的普遍性問題。
中國經濟目已經進入起飛階段,財富效應將更加明顯,因此必須讓更多的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鼓勵財產性收入只是起點,決不是終點,終點是共同富裕。
在未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必須不斷完善收入分配製度,積極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要增加收入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這是最基本的條件,使他們有錢可以進行投資活動;要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好老百姓的生活和投資的後顧之憂,使更多普通老百姓可以進行投資活動,從而有獲得財產性收入的可能。要完善各類資本要素市場,確保這些要素市場健康發展,使所有者獲得長期可靠的回報。隨著《物權法》的實施,要保護群眾擁有財產獲得收益的權益,創造一種良好的社會氛圍,讓擁有財產更加具有安全感,而不是成為一種不安的負擔。財產擁有的基尼係數,遠遠大於收入的基尼係數,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有利於進一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把基尼係數回落到0.40作為一個目標而努力,讓每一個家庭都擁有一定的財產性收入,這應該是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重要標誌之一。
使中等收入者佔多數
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就在於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體通過擁有財產性收入進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從而實現“橄欖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態。
財產性收入的提出表現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就。經過近30年的經濟體制改革,不僅國家財富得到極大增長,居民的財富也在不斷提高,僅從統計局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的指標可以明顯看到這個增長的過程:1978年全國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餘額為210.6億元,而到了2005年底,則提高為141051.0億元。不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居民儲蓄擴大了將近670倍。遠遠超過同期居民收入的增長幅度。應當說,居民財富的高速增長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但從機制上講,並非所有的財產都會產生財產性收入,中國居民財產的相當部分也同樣沒有產生財產性收入,在這樣的情況下,財產性收入的提出就不是偶然的了。
自十六大以來,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成為新時期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關鍵環節,其主體思想已經提出,即人們熟知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階層比重,調節高收入階層的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其中前三者被簡要地稱為“提低,擴中,調高”。其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提低”和“調高”都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手段,但“擴中”則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手段和目標的混同問題在當時並沒有解決。在本次黨代會上,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提法,則與“提低”和“調高”兩個政策手段協調地放在了一起。
在中國的經濟傳統中就曾經有過“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的思想,以樸素的語言闡述了有資產的階層在社會穩定中的作用。而從國際經驗看,一個具備一定規模的中等收入階層是實現社會穩定的根基所在。其基本道理在於,中等收入階層不僅意味著其具有相當的收入流量,而且還更多地意味著他們擁有著具有一定規模的財產存量。這樣的家庭即便發生一些意外和變故,在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可以為其構築一道防線之外,其自身具有的財產也可以變現以應對衝擊。這個機制才是中等收入階層作為社會穩定器的原因所在。所以,中等收入者的概念與一定規模的家庭財產是密不可分的。而此前在人大通過的《物權法》則在法律上對財產性收入給予了保護,如該法律第六十五條就規定,“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應當說,《物權法》為財產性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提法則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而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則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戰略目標,他們之間是遙相呼應的。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這次提出的是“使更多的群眾擁有”,它從屬於發展成果群眾分享的理念。這一理念不僅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乃至經濟體制改革成功與否的標誌,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
但也需要看到,在當前收入分配格局下,作為收入累積結果的財產也一直存在差距擴大的趨勢,財產分佈的基尼係數大於收入分佈的基尼係數。所以,如何創造條件、創造什麼樣的條件在擴大中等收入者所佔比重之餘,控制住財產以及財產性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從而打破富者恆富的怪圈,實現較為平均的財產性收入共享將是下一步研究的重要課題。另外需要提到的一點是,根據國際扶貧理論,幫助貧困人群擁有財產是貧困人口實現脫貧的重要標誌,但很可惜在國外殊少成功的案例,如果能夠讓貧困人口也成為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更多群眾的一分子,則它不僅將再次成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一大創舉,而且也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大獨有特色。
面對“誰最能從‘財產性收入’中得到實惠”的提問,人民論壇與人民網聯合網路調查結果顯示,排在前三位的為:壟斷企業高管(1336票,佔28%)、領導幹部(1226票,佔25.7%)、私人企業主(976票,佔20.5%)。排在末三位的為:農民(39票,佔0.8%)、一般工人(26票,佔0.54%)、農民工(8票,佔0.16%)(共有4766人次參與投票)。
由此可見,排在前三位的群體佔了74.2%,而排在後三位的群體只佔1.5%,以一個農村人口佔80%的國度來講,百分比的落差之大令人深思。以上數據表明,在部分網友看來,普通老百姓從財產性收入中獲益相對比是非常小的,從某種意義上說,財產性收入只是為有產者錦上添花,而不是給低收入者雪中送炭。
另據調查顯示,76.36%的網友認為,財產性收入實際上是在進一步拉大社會貧富差距;有網友擔心,“財產性收入”的提倡將會使“食利階層”更加堂而皇之登堂入室。
專家指出,網友的擔心和質疑有一定道理,這要求不斷地完善相應的法律政策。“財產性收入”是一把雙刃劍。搞得不好,工農階層的弱勢、有錢有權群體的強勢在財產性收入方面的差距會進一步拉大。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是一個系統的課題。但對“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句話更需要全面理解。財產性收入固然是先有財產,后才有財產性收入,這是基本的事實邏輯。“創造條件”“更多群眾”反映了政府的一種積極的姿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為個人擁有工資外收入提供了廣闊空間。
其一,讓群眾擁有資本收入對於當下中國發展的重要主題——和諧社會有著特別的意義。在追求和諧的過程中,貧富分化是一隻攔路虎。如果貧富分化嚴重到一定程度,貧窮的群體改變生活的能力會變得越來越弱。如果他們只是通過簡單的勞動,而不能參與社會財富分配的其他方式,那麼他們可能會一直處於不利的地位。而且,如果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不能轉化為資本並升值,那麼他們與投資人相比,財富的差距會越拉越大。國家的責任之一就是要使國民在物質生活 上逐步接近理想的狀態,從而讓他們在物質享受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這不僅需要促進國家社會總財富的增加,更要促使百姓在相互的對比中獲得幸福感和滿足感。因此,國家看重居民投資事務,創造條件讓百姓參與到經濟發展當中,讓百姓成為各項經濟活動的主體之一,讓他們除了勞動報酬以外,還有機會得到經濟事務總成果的分享,無疑是遏制貧富分化的途徑之一。
其二,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十七大提出的這個“創造條件”,涵蓋了多方面的重要內容。有專家指出,這首先需要創造良好的政策條件,包括制定相應的政策,來保證收入可以轉化為財產,同時規定通過財產獲得收入,只要正當就應該得到保護。其次,國家要創造良好的市場條件,包括市場的公平交易機制、抗風險機制、價格形成機制等;此外,完善相關市場的監管也是應當創造的重要條件,對投資者進行相應的風險教育,也是“創造條件”的重要內容。因此,可以預言,國家勢必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讓老百姓能夠安全、放心、明白地擁有財產和賺取財產性收入。可以想象,隨著國家在各個投資領域都努力創造條件,讓百姓更方便地介入,那將是一個多贏的結局——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不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會從中受益。
其三,從總體上看,鼓勵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有利於讓更多的人成為中等收入者。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是中國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這一思路,與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佔多數,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可謂一脈相承。而在整個宏觀經濟的良性運行上,讓更多的人擁有財產性收入也有明顯的意義。當人們普遍都有一定的財產性收入時,也意味著整個經濟的消費結構處於比較合理的階段。像中國這樣的大國,拉動經濟增長最關鍵的還是要靠內需,而中等收入階層的存在是拉動消費的重要力量。相反,如果貧富差距過大,國家人均GDP的增長主要反映在高收入者收入的增加上,要拉動消費談何容易?要通過消費拉動經濟又談何容易?可見,十七大報告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也是著眼於中國經濟發展的健康與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