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費

行政收費

行政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職能的其他組織,為滿足特別的行政支出,向與特別支出存在特定關係的行政相對人收取貨幣的行為。如:工商管理費、過路過橋費等。廣義上說,行政收費是行政徵收的一部分。

原則


行政收費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主要包括:①特別支出有特別收入滿足的原則。不是特別支出的事項,就不能設定收費。
②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創設行政收費是要統籌考慮,既要考慮特別支出,又要考慮當事人的負擔,並要避免重疊或者對同一事項多頭收費。
③公開原則。如收費標準是公開的,對這些標準必須遵守,如本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按照物價部門和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④收支分離原則。即收費與支出為兩個過程。收費機關不能直接支出所受費用。這是遏制亂收費,促進廉政建設的有效措施。
因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證照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與稅收的區別


行政收費
行政收費
行政收費與稅收的區別在於,稅收是一般征 收,用於國家的一般支出;收費則是由於特別支出的需要,因而要特別徵收。例如,證照的收費。證照是發給某些人的,就不能用稅收來支付製作證照的成本,而要由取得證照者支付成本費。排污企業的排污行為將造成國家的特別支出,因而有必要用收取排污費這種特別徵收來增加排污企業的負擔。

法律依據


行政收費
行政收費
19 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並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正在擬定之中的《國家機關收費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使用的是國家機關收費的概念,即“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費用。”

種類


行政收費
行政收費
中國目前收費體制下對行政收費分類通常採用兩分法:行政 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這種分類及定義內涵不準,外延不清,對收費主體、收費目的、收費範圍及收費標準等問題缺乏嚴格、清晰的界定。
現在的收費種類很多,行政主體依據行政權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相對人收取的費用主要有:
1.許可收費。如:排污許可費、土地使用許可費、煙草專賣許可費等。
2.管理性收費。如: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出租汽車管理費、計劃外演出管理費、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公路(水路)運輸管理費等。
3.證照收費。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工本費、婚姻證書費等。
4.手續費、登記費。如:中國國籍申請手續費、社團登記費、收養登記費、企業註冊登記費、船舶登記費、土地登記費等。
5.審查檢驗費。如: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費、新葯審批費、進口音像製品審批費、中藥品種保護審批費等。
6.資源使用費。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水資源費、無線電頻率資源佔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7.集資性收費。如:港口建設費、車輛購置附加費、教育費附加、電力建設基金等。

亂收費問題


行政收費亂收費
行政收費亂收費
中國的行 政收費廣泛存在於各個領域,名目繁多。有些是依法、必要的收費,有些則屬於亂收費。根據國家發改委有關部門公布的一組數字: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達4000多億元,加上各種基金徵收總額2000多億元,人頭均攤約為500元。解決亂收費的關鍵在於把收費納入法制軌道。第一,收費涉及公民的財產權,因此,應該和稅收一樣,其設定權屬於法律,經法律授權,法規、規章才能取得設定權。和行政處罰遵循的原則一樣,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收費;
第二,必須按特別支出由特別收入予以滿足的原則,劃清收費與稅收的界線,清查中國的收費項目,應該費改稅的,加快改變進程;
第三,收費必須由法定的有收費權的行政機關收取;
第四,收費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收費決定不服的,有權獲得司法救濟,要暢通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渠道。整頓收費工作,根本的途徑還是要依靠法治。

收費法


《行政收費法》,就是規定誰有權力收費,確定行政機關的收贊權需要經過何種程序,哪些費用可以收取,收取的費用如何上繳、如何使用等等的法律。亂收費一直被列為疾頑難治的“三亂”之首,其癥結就在於缺乏專門的法律,對行政收費的正當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明確將《行政收費法》列人立法規劃。
行政收費
行政收費
1990年起施行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首次讓老百姓擁有了“民告官”的權利;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一次明確了行政機關應當對因違法行政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行為作出賠償;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嚴格界定了公安、工商等行政機關對公民和企業進行處罰的範圍和責任;1999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讓老百姓可以把損害自己利益的“紅頭文件”推上被告席。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則比較清晰地規定了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審批的權力邊界和行政責任。
但是,在規範行政行為方面,還有一部分與“處罰”和“許可”等居於同等重要地位的行政行為,就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程序等,沒有專門的法律,為了打造一個合法的、透明的、便民的、負責任的、守信的、廉潔的現代法治政府,《行政收費法》被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中。
行政機關亂收費的動力來自部門利益。這部法律的作用就在於,一方面可以嚴格界定哪些行政機關擁有收費的權力,另一方面,以法律的方式規定收支兩條線,收來的錢全部上繳國庫,切斷行政機關亂收費的利益鏈,消除亂收費的根源。

行政訴訟收費


行政訴訟收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兩種。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
其他訴訟費用,主要有: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貼費,複製本案庭審記錄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費用,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費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或按實際成本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