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指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的制度。

管理單位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的決定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
其中,雜訊污染防治法對於小型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決定權做出了變通規定,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範圍劃分


(1)區域性治理。是指對污染嚴重的某一區域、某個水域的限期治理。如:國家重點治理的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區(酸雨、二氧化硫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是限期治理的重點區域。
(2)行業性限期治理。是針對某個行業某項污染物的行業性限期治理。
(3)企業限期治理。是針對某個企業的排污超標情況進行限期治理。

處罰規定


限期治理的期限法律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一般由決定限期治理的機構根據污染源的具體情況,治理的難度等因素來確定。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