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貧
詞語
濟貧,詞語,拼音是jì pín,意思是向窮人提供救濟和幫助。
濟貧,即由國家通過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興辦慈善事業,救濟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貧民,是現在社會救助制度的前身。
國家濟貧誕生於16世紀的歐洲。當時,工業革命引發了激烈的社會變遷,使原來由教會或私人興辦的慈善事業無法對付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16、17世紀之交,歐洲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實行濟貧改革,濟貧事業開始了由分散到集中,由鄉村到城鎮的發展過程。17世紀初,英國制定了著名的“伊麗莎白濟貧法”。濟貧法規定的救濟對象有三種:一是有勞動能力的貧民,二是無勞動能力的貧民,三是無依無靠的孤兒。對第一種對象,主要的措施是為他們提供諸如貧民教養院、貧民習藝所等勞動場所;對第二種對象,如老人、殘疾人,由貧民救濟院收養他們;對第三種對象,由孤兒院收養並負責文化與技術的學習。為保證濟貧法的實施,專門建立了地方的行政與徵稅機構,如貧民監督官和教區濟貧委員會。此後,荷蘭、瑞典等國家也制定了“濟貧法”,開始了一個被馬克思稱為“國家濟貧”的時代。
濟貧法的倫理基礎是新教教義,認為人天生就是有罪的,如果對貧民不嚴加管束,他們就會更加懶惰、更加有罪。所以,濟貧法仍然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恩賜,並以其“懲戒性”聞名於世。但是,濟貧法的問世,還是有其進步意義。濟貧法開創了用國家立法推動濟貧事業的先例,造就了英國政府直接管理濟貧事業乃至後來的社會保障事業的傳統,奠定了英國及西方發達國家現代社會救助立法的基礎。
詞目:濟貧
拼音:jì pín
英文:Relief
注音:ㄐㄧˋ ㄆㄧㄣˊ
基本解釋
[help the poor] 向窮人提供救濟和幫助
引證解釋:
指救助窮人。
唐 皮日休 《金錢花》詩:“陰陽為炭地為爐,鑄出金錢不用模。莫向人間逞顏色,不知還解濟貧無?”《三國演義》第十一回:“竺 因此廣捨家財,濟貧拔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