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自治區衛生廳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划給自治區衛生廳。
(三)將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的職責划給自治區衛生廳。
(四)將自治區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簡稱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划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將藥品、醫療器械的技術審評認證工作交給所屬事業單位。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保健食品標準和化妝品衛生標準;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
(六)監督實施中藥、民族葯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七)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醫療器械。
(八)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二)人事與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製工作;負責執業藥師註冊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處。
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承擔消費環節食品的衛生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四)保健食品與化妝品監督管理處。
監督實施保健食品標準、化妝品衛生標準及技術規範;承擔保健食品的註冊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的衛生許可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五)藥品註冊與安全監督管理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負責藥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的註冊管理工作;擬訂醫療機構製劑標準、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及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承擔藥品生產和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的許可管理工作;承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葯源性興奮劑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藥品再評價和淘汰工作。
(六)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處。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產品的法定標準和分類管理目錄;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擔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的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的再評價和淘汰工作。
(七)稽查處。
組織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稽查制度,組織查處有關方面的違法行為;指導和監督市、縣有關方面的稽查執法、應急管理和案件查處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擔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承擔中藥材市場監管工作;承擔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編製39名。其中:局長1名(高配為正廳級),副局長3名(高配為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不再實行自治區以下垂直管理體制。
(二)食品(清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廳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安全監管;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安全監管;自治區糧食局負責原糧收購、儲備、加工環節的安全監管;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及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管。為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由自治區衛生廳牽頭,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研究解決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項;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廳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及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衛生廳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