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單一致
單據的時間一致性問題
單單一致是指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中要求的各種單據之間必須在表面上相符。
單單一致的具體含義是: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外,其提交的各種單據必須與同一業務有關,相互之際互相補充,並且與商業發票相貨運單據的內容、文字相一致,不能彼此矛盾。否則就被認為是單證不符,開證申請人即有可能據此拒絕贖單付款。
單據的時間一致性問題
(一)各種單據簽發日期應保持合理,符合邏輯性及國際慣例
(1)匯票是根據發票開立的,所以匯票日期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期,且不能先於提單日期,以符合先發貨后收款的一般交易原則。
(2)商業發票的日期一般可早於、等於或晚於提單日期,但必須在交單日期內。海關發票的簽發日期不應遲於提單日期;形式發票日期應先於裝運日期;領事發票的日期不得遲於匯票和提單日期,以滿足其提出辦理進口手續或出口報價的需要。
(3)提單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裝運期,也不得早於規定的最早裝運期。
(4)保險單日期一般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
(5)裝箱單、重量單日期應等於或略遲於發票日期,但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6)一般產地證日期不應遲於提單日期,普惠制產地證書號碼和日期須按正式商業發票填寫,簽證當局簽署日期和出口商簽署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
(7)為確定貨物經檢驗合格后才裝船,商檢證書日期不應晚於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早於提單日期。
(8)出口許可證日期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
(9)受益人證明或受益人聲明往往在裝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應等於或晚於提單日期。
(10)船公司證明證實船籍、船齡、航程的日期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運費收據日期也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
(二)出口單據的繕制一般以發票為基礎展開海關發票、產地證、投保單及相關需要的託運單、報關單等單證一般是按發票內容繕制的。各單據的填制內容除提單用概括性的商品統稱外,須在措詞和用語方面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