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優撫
社會優撫
社會優撫,是指國家和社會對有特殊貢獻者及其家屬提供褒揚和優惠性質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制度。社會優撫的主要特徵有:1,社會優托的對象是法定特殊群體。2,社會優撫的直接責任主體是政府和社區組織。3,社會優撫具有褒揚性。4,社會優撫具有優待性。
社會優撫是針對軍人及其家屬所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軍人及其家屬所提供的各種優待、撫恤、養老、就業安置。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社會優撫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社會優撫制度的建立,對於維持社會穩定,保衛國家安全,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推動經濟發展的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頒布了一系列優撫優待的法規,如1950年頒布了《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兵工傷亡褒恤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第5個規定,建立起了以軍人及其家屬為對象的優撫制度。當時的規定主要涉及優待和撫恤問題,後來逐步擴展到安置、養老等措施和服務上。1981年和1982年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分別頒布了《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和《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對軍隊幹部離退休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1984年第六屆中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其中對軍人的撫恤、優待、退休養老、退役安置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同時廢除了50年代頒布的5個條例,建立了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撫恤優待制度。
1、
優撫的對象是為革命事業和保衛國家安全做出犧牲和貢獻的特殊社會群體,由國家對他們的犧牲和貢獻給予補償和褒揚。
2、優撫保障的標準較高
由於優撫具有補償和褒揚性質,因此,優撫待遇高於一般的社會保障標準,優撫對象能夠優先優惠地享受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優待、撫恤、服務和政策扶持。
3、優撫優待的資金主要由國家財政支出
優撫工作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行為,優撫優待的資金主要由國家財政投入,還有一部分由社會承擔,只有在醫療保險和合作醫療等方面由個人繳納一部分費用。
4、優撫內容具有綜合性的特點
社會優撫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不同,它是特別針對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設立的,內容涉及到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包括撫恤、優待、養老、就業安置等多方面的內容,是一種綜合性的項目。
優撫對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社會優撫
革命傷殘軍人;
複員退伍軍人;
革命烈士家屬;
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病故軍人家屬;
現役軍人家屬等。
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中國有優撫對象4000多萬人,其中享有國家撫恤補助的各類優撫對象為450萬人。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軍人享受的優待措施主要有:
(1)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2)醫療待遇。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複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複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醫療無力支付軍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3)傷殘優撫。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4)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家屬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複員軍人未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並逐步改革他們的生活待遇等。
撫恤制度包括現役軍人的死亡撫恤和傷殘撫恤兩種。
死亡撫恤又分為以下幾種:
(1)一次性撫恤金。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家屬一次性撫恤金。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立功和榮譽稱號的不同,可增發5%~35%的撫恤金。
(2)定期撫恤金。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3)特別撫恤金。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職業或者作戰中做出犧牲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上述撫恤金外,可由國防部發給特別撫恤金。
傷殘撫恤包括以下內容:
社會優撫
(2)傷殘撫屬待遇。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廠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傷殘撫恤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的傷殘等級,參照中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複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複發致殘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致殘死亡后,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
退役安置是指國家和社會為退出現役的軍人提供資金和服務,以幫助其重新就業的一項優撫保障制度。安置的對象包括轉業的軍官、複員志願兵和退伍義務兵。退役安置主要從資金和服務兩方面對退役軍人提供保障。資金保障方面包括提供安置費、各級臨時性生活津貼和生產性貸款;服務保障包括就業安置、就學安置、落戶安置、職業培訓、技術培訓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機關的用工制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軍人退役安置問題上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過去採取的通過指令性計劃來安置退役軍人的做法已不能再適用了。由於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國家機關也面臨著機構調整,同時退役軍人本身所具備的技能和綜合素質與單位招工的要求有一定距離,這使得退役軍人的安置更加困難。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採取新的措施和辦法,要對原有的退役軍人安置制度進行改革,以適應新形勢的變化。
2010年9月19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從2010年10月1日起,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分別提高10%,在鄉老複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同時,此次國家還將享受待遇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經費。
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別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級因戰殘疾撫恤金標準達到了2009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89%。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達到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達到2009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2%。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據介紹,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17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第20次提高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今年中央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標共新增經費5.8億元,全年共安排撫恤補助經費210.6億元,惠及619萬優撫對象。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達到每月3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提高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別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