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徵購是我國對從事糧食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公糧和統購餘糧的總稱。是國家取得商品糧的主要手段。分夏糧徵購,早稻徵購和秋糧徵購。徵購數量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對各個農業生產單位分別核定。絕不允許徵收過頭糧。如遇重大自然災害不能完成核定任務時,經政府審核后,應酌情減征或免征。徵收的方法,一般是由農業生產單位或個人把糧食曬乾揚凈後送到指定的糧食收購站(或收購點) ,也有上門收購或在交通要道設點收購。
農業實行各種生產責任制后,徵購糧的送交和價款結算方法大體分為三種:(1) 由基本核算單位如農場
村民小組。統一送交,統一結算。(2)任務分到單位,由單位落到各承包戶,由戶分別交送,分別結算。(3)
分戶送交,由單位統一結算。1985年取消
糧食統購統銷后,
合同定購部分亦採取上述交送和結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