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件
船舶碰撞案件
船舶碰撞案件 通常是指發生在一國領海內的船舶碰撞事故,以及因該碰撞事故引起的一系列司法索賠。
我國對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碰撞當事方只對因其故意或過失引起的不法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船舶碰撞中的過失情況可以分成三種:各方無過失,單方有過失,互有過失。
海商法對三種過失情況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別規定了處理方法。
(一)各方無過失碰撞
各方無過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無法證明人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無過失的碰撞發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損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擔。
(二)單方過失碰撞
單方過失碰撞即由於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碰撞,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自己的損失,並對對方損失負擔賠償責任。
(三)互有過失碰撞
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據過失程度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過失程度相當或無法判定其比例,則由各方平均負賠償責任。但互有過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傷亡的,由過失方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中,對第三人的人身傷亡。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其過失比例的,有權向其他過失方追償。這種追償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發生在一國領海內的船舶碰撞,一般應適用該國的法律並由該國法院管轄。
海商法第273條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發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根據碰撞船舶的國籍不同可能適用不同的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