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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局

議事局

議事局,是一個為澳葡自治社會中代表和維護葡萄牙人的利益,享有國王授予管理葡人內部的政治,司法和行政的權力機構。

簡介


議事局,又稱議事會議事公局,市政廳,市政議會,俗稱“金巴喇””(Camara),為澳葡自治社會中代表和維護葡萄牙人的利益,享有國王授予管理葡人內部的政治,司法和行政的權力機構。
1583年(明萬曆十一年)澳門葡萄牙主教卡內羅(四貝爾肖爾內羅)秘密召集葡萄牙人開會,決定根據葡萄牙的城市自治制度,組織議事局。1586年4月10日葡印總督確認兼并了葡萄牙的西班牙國王賜予澳門享有埃武拉市同樣的自治權。1596年國王頒布敕令,再次批准澳門正式取得自治城市資格。議事局每3年進行一次選舉,每次選舉6人。由葡印總督最後確任為市議員。其中3名為40歲以上的長老,兩名為30歲以上的初級法官(又稱判事),1名是民政長官(《澳門紀略》為理事官)。
在議事局中,並根據既定法令處理日常事務長老輪流主持會議;初級法官檢查長老們是否違反法令,並處理民,刑案件;民政長官執行議事局的決議,負責城市建設,兼任司庫官和海關負責人,並負責與中國官員聯繫,擔任明朝政府任命的官職。議事局還建立一支市政衛隊,這支衛隊與海關雇傭的一隊黑奴一起負責社會治安。

議事局選舉


議事局選舉選舉權者包括當地出生的葡萄牙人、來自其他葡屬地區但在澳門結婚或定居的葡國人。
他們先選出6位選舉人,以2人為一組分為3組,每組各提出一份包括18名候選人的名單。隨後由判事官權衡編排成一份名單,報交葡印總督,由葡印總督最終決定此後3年中每年的議事會成員。每屆議事會成員6名,包括2名法官、3名高級市政官和1名理事官。議事會的所有決定都是由議事會成員以投票表決的方式決定的,有明顯的自治色彩。
議事會內部有一定分工:市政官處理各項行政事務,並輪流主持議事會議。法官就各項民事、刑事案件作出裁決,但訴訟者若不服裁決可向澳門判事官或果阿高級法庭上訴。理事官主要提出建議,執行議事局的命令,視察公共建築、街道的修繕,並負責與中國地方官員的聯繫。管理財政的司庫不是議事局成員,但在半年一度的議事局帳目審查時也必須列席議事會議。

戴冰玉取締議事局事件


戴冰玉取締議事局事件1709年(清康熙四十八年),葡萄牙國王頒布法令,規定澳門行政權與財政權歸議事會,總督不得干涉,也不得召集市議員開會。
1710年,澳門總督戴冰玉無視國王法令,干涉議事會的選舉。市議員抗議他的非法行為,而戴冰玉卻派兵逮捕議員,迫使議員逃進耶穌會的神學院避難;戴冰玉又召集市民非法選出新的議事會,使澳門出現了兩個議事會。新選出的議員和一些市民也紛紛避入神學院。戴冰玉派兵包圍神學院,並動用戰船火炮轟擊神學院大門。澳門主教出面調停,事態才稍有和緩。6月29日,議事會召開大會,戴冰玉又率兵鎮壓,遭到市民的回擊。他即命令大炮台向議事亭開炮,炸死1人,炸傷多人。澳門主教急忙派神父帶著“聖體”趕到大炮台,迫使戴冰玉下跪祈禱,制止了一場大規模的流血衝突。不久,葡印總督召回戴冰玉,已被迫簽署投降書的市議員才走出神學院,重新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