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協作區
經濟協作區
經濟協作區是我國50—60年代為加強黨政軍的領導,調動地方積極性而建立的一種經濟管理形式。在“文化大革命”時期處於癱瘓狀態。在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下,出現了新型的經濟協作區,例如西南四省 (區) 五方經濟區、武漢經濟協作區、長江沿岸城市協作網等。它的特點是以大中城市為核心,組織生產協作和商品流通;是由行政牽頭組織,有關城市、行政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願參加的經濟網路形式。這種組織形式與國家計劃管理的關係不是指令性的,資源開發及項目建設可以單獨進行也可聯合經營,利益均沾,不受條條框框制約,有利於發揮優勢,是比較靈活的區域經濟組織形式。
1958年,中央為了加強對地區經濟的計劃指導,協調各大區內省、市、自治區間的經濟聯繫,根據當時的實際出發,考慮歷史關係和政治、經濟、軍事需要,將全國劃分為7個協作區(東北、華北、華東、華南、華中、西南、西北),並要求各區儘快建立大型的工業骨幹和經濟中心,形成若干個具有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的經濟區域。
建國初相繼成立、又於1954年撤銷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等六大行政區,同時也具有經濟區的功能,其職能之一是促進各行政區內各省區市的分工與協作。
1958年成立了七大經濟協作區,各協作區都成立了協作區委員會及經濟計劃辦公廳。
1961年,又恢復成立了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六個區黨的中央局,以加強對建立比較完整的區域性經濟體系工作的領導,從而把1958年成立的七大經濟協作區調整為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六大經濟協作區。
后因文化大革命,經濟協作區被撤消。
1978年全國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1976年到1985年發展國民經濟十年規劃綱要(草案)》中,提出了在全國建立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的基礎上,基本建成西南、西北、中南、華東、華北和東北六個大區的經濟體系,並把內地建成強大的戰略後方基地。要求每個經濟協作區應建立“不同水平、各有特點、各自為戰、大力協作,農輕重比較協調發展的經濟體系”。
1981年通過的“六五”計劃,將全國劃分為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並分別提出了主要任務。
1986年通過的“七五”計劃,將全國劃分為東部、中部和西部等三大地帶,並對每個帶的發展方向提出了要求。
“八五”計劃又採用了沿海與內地的劃分,也分別提出了發展要求。
“十五”計劃又將全國分成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並分別提出了發展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