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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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假冒偽劣商品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大量出現,已成為阻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為推動社會的進步,必須保護知識產權,必須嚴厲打擊制販假行為。打擊和懲處這種違法行為的全過程統稱為”打假”。
打假
打假主要表現為政府打假、消費者打假、職業打假和企業打假。
打假是伴隨制販假而生的。
制販假的存在,源於“暴利誘使,法制漏洞,政府無為,企業乏力,消費者趨向”五方面原因。
制販假問題的解決之道,在於企業加強技術研發,提升產品競爭力;消費者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對假冒偽劣的識別能力;聯合一切社會力量對制販假者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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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上國務院秘書長馬凱做了重要講話,談話指出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及相關部門要配合協作,多措並舉,發動群眾舉報,通過媒體曝光加大日常監督力度,突出日常監督、專項整治兩手抓,實現被動執法到主動監督的轉移,有效遏制非法醫療機構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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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世紀70年代,在歐洲工業革命以後,工業處於 高速發展時期,也是假冒偽劣商品十分猖獗的時期。如在英國,不法商人為了賺錢和迅速致富,不擇 手段地追求利潤,出現了在食品里摻雜黏土、茶葉里摻黃荊葉、藥品未經試驗和鑒定就投入市場等等。這些現象迫使英國政府 採取立法、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用了約20年的時間,才使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的現象得到控制。
又如法國是一個出名牌的國家,也是被假冒偽劣商品困擾至今的國家。
目前法國有四個機構在從事打假工作:
一是行業協會。如科爾貝委員會,它是由75家名牌商品生產廠家在1952年建立的,其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利用信息網路,與政府合作打假;
二是政府機構,即消費黨爭與反詐騙總署。該總署是政府打假的主要機構,它下設21個地方局,8個產品質量檢測實驗室,覆蓋整個法國;
三是法國憲兵、警察機構。法國法律 賦予他們“打假”的職能。
四是法國海關,只要海關發現有疑問的商品就 可以扣留,確認為假冒偽劣商品后就可以行使處罰權。
如今,假貨越做越真,有的包裝精良,外觀與真貨幾無差別,執法人員中雖有專家,但有時也拿不準孰真孰假。企業對自己的產品最清楚,他們到場往往能提高效率。質監、工商部門稱,沒有企業協同,打假的難度會更大。
打假本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分內之事,企業打假是不得已而為之,屬於逼上梁山。企業除了要對付造假者之外,還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職能部門周旋。不僅如此,各企業在打假過程中態度迥異,對比非常強烈:對國內廠家,如果產品被假冒,最怕媒體曝光;而國外企業則相反,大多對此鎮定自若。為何會有如此差別?一家汽車太陽膜生產商的說法是“對產品的自信”,另外該公司投入打假的預算屬特批,即使利潤下降了也不會隨便動,這樣可以保證打假的計劃性、延續性。而多數國內廠家認為自己暫時還沒這個“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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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一部總則和基本原則的第一條第一款中有這樣一段話:“締約方可以在其國內法律規定比本協議的要求的更為廣泛的保護,只要這樣的保護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但締約方沒有義務一定要這樣做。”
這段話的意思是,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不僅限於商標、專利、著作權 等,各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一些需要保護的內容,比如與商品標識有關 的其他的重要特性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保護。這些重要特性包含原產地命名,標籤、認證、生產許可證等質量標識和廠名、廠址等。
假冒商品和偽劣商品,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可以相互轉化或相互包含相 同類型的商品。所謂偽劣商品,是指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質量性能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質量低劣或失去使用 價值的商品。偽劣商品有時也假冒其他名牌商品進行銷售。此時,它既是偽 劣商品,又是假冒商品。
造假比走私毒品和軍火的利潤高,且相對來講風險小,是一個高獲利低風險的產業。據世界貿易組織(WTO)提供的資料,1990年至1995年,全球貿易額增長了47%,而同期假冒商品貿易額卻增長了150%。
很多國家打假或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不健全。除少數惡性事件外,總體來說制假是“低級無害的犯罪”,往往被法律放在次要的地位。
國際貿易間消除和減少貿易壁壘,使假貨有機可乘。
嚴重地損害企業的利益,使相當一批名優產品不同程度地遭受假冒偽劣商品的衝擊,造成企業產品銷售額和利潤明顯下降,信譽受損。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四季度對283家企業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其中182家企業每年用於打假的費用共達2.42億元,222 家企業共有1676人從事打假工作,平均每個企業從事打假的就有7-8人;160家企業遇假冒偽劣商品侵害,在1998年損失產值95.75億元,占當年總產值的11.12%,年利稅損失13.16億元,占當年總利稅的7.85%;這些數據僅是對200多家企業的調查。據估算,全國一年因假冒偽劣商品所造成的損失約有1300多億元;
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不僅使廣人消費者在經濟上、精神上受到損害,也對他們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脅,影響了社會穩定;
嚴重影響影響擴大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經濟政策,危及基礎設施、住宅和重點工程建設的質量,假冒偽劣建築材料導致房倒橋塌的事故屢有發生;
假冒偽劣商品採取非法的市場銷售,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也敗壞了出口商品的信譽:假冒國外的名牌產品還損害了國家形象,也影響國外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在中國的投資,失去了一部分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資金的機會;
為其他犯罪團伙提供財源,長期制假售假的多發地區往往帶有黑社會的背景,幹部腐敗嚴重,毒化了社會環境。
從總體上看,假冒偽劣商品雖然只佔社會商品總量的一小部分,但是,它發展和蔓延的勢頭如果得不到遏制,將會造成禍國殃民的危害。因此,打擊製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是經濟問題,而且是嚴肅的社會和政治問題,放任假冒偽劣,國家就沒有希望。
可以說,今天,民族著名品牌企業已被假冒偽劣逼到了生死存亡的關頭。品牌經濟時代,馳名和著名商標的多少,反映了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經濟實力,創名牌、保名牌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我國的民族品牌面對WTO,面對全球一體化的經濟體系,面對眾多的國際馳名品牌,應該說還十分地稚嫩和脆弱,如果國家立法和行政執法部門不能儘快地從政策和立法上予以重點保護,從根本上遏制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犯罪活動,那麼明天,將危及到我國民族產業的生死存亡。
1 造假以商標侵權為主,這些造假企業或業主幾乎無一例外地搶注與馳名、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遇到執法人員查處時,用商標代理機構的受理證明搪塞,致使打假工作因侵權難以認定而半途而廢(在廣東,因與索尼近似的商標被搶注成功,索尼公司和打假執法部門都處於極為尷尬的境地)。商標和包裝裝潢真假難辯的仿冒品也時有發現,只是更難找到窩點。國家頒布了許多有關打假的法律法規,但對制假售假的定性依然含糊不清,條文過於原則而缺乏可操作性,違法者逃避制裁的漏洞不少,這樣一方面給行政執法、司法人員的執法帶來很大的難度,另一方面又由於定性和自由裁量度的寬泛,給某些執法人員太多的“依法”不作為(實質是徇私枉法)的理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到底是一種什麼性質的違法犯罪?它的社會危害與謀財害命有多大的區別?法律應該怎樣來懲戒這一類違法犯罪?法制社會的執法是不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或敵我矛盾??
2、執法人員不怕投訴企業告,因為執法部門既管市場准入又管市場監管,著名企業在陽光下經營,低頭不見抬頭見。但執法人員就怕造假企業告,即使是鐵定不輸的官司,也會擔心因此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許多被處罰的違法分子對執法部門不於理會,執法者常常無可奈何;更多的違法分子受處罰以後,立即行動起來,把罰沒的損失以制售更多的假冒偽劣產品來彌補。現行法律對制假售假的懲治力度不足以產生警示和禁止的效果。
3、執法部門受行政執法程序的制約,實際是對事不對人,別說打假力度,就是現場取證都十分困難。投訴人沒有資格進入打假現場,投訴人能放心得下嗎?不少假冒的成品包裝可以“無法認定”或“沒有侵權嫌疑”而免於檢查,有的即使不得已被認定,投訴人剛吃上“你放心,都給我們封掉了”的定心丸,誰料夜深人靜時,假冒產品成車運出,這其中的“貓膩”只有當事的“鼠”、“貓”心知肚明。
4、一些執法部門不受理被侵權企業的賠償要求,就是受理了,賠償額度討價還價,沒有依法裁量的依據,一點沒有懲罰、制裁和所謂賠償的嚴肅性。去年底聯盟曾擬定行業聯合通過司法程序,搞一批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集體索賠案,取得討伐“花都機”的決定性成果。然而,事實證明,關鍵是取證極為困難,根本的是法律還有許多的無奈。我們擔心,法院判決的賠償額不足於給造假分子沉重地打擊,賠償金額無法到位,最終導致企業耗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造假分子卻瘋狂地造假,效果適得其反。類似的經驗教訓太多太多!
5、企業遞交了投訴文書,執法部門是否應該就查與不查、什麼時候查、查的結果怎樣等等,都要給予一個明確的答覆?有些執法部門對投訴人要“處罰決定書”很有意見,只能看而不讓抄更不能複印,理由是“拿去了你要告我的”。致使投訴人上法院告造假者都沒有證據。
6、被查處的假冒產品無論在產品上還是在包裝上,大多不具有真實的廠名廠址,不僅存在商標侵權,也嚴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產品質量法》,但一些執法人員往往避重就輕,或就地封存,形同虛設;或僅銷毀包裝返回產品(侵權無法剝離),甚至要求投訴人收購罰沒產品,還有的據說是尚有使用價值,要給予拍賣,於是,有些就又回到了售假者手中,罰沒的假冒偽劣影碟機最終還是賣給了消費者。應該說盜版光碟也有使用價值,更不會像許多假冒產品那樣讓消費者感覺受到了欺詐,而且還有安全隱患和使用壽命等問題,但為什麼這些查處的盜版光碟總要被銷毀而從不拍賣呢?!
7、我打假聯盟(名優企業打假維權協作網)成員均是著名企業,其被侵權商標不是馳名的也是著名的。為此,我聯盟向廣東造假源頭的執法部門呈交聯合投訴報告。然而,當地執法部門只查處到現場的投訴企業的被侵權行為。現場發現的其它侵權假冒產品,不管是不是侵權馳名商標或重點保護商標,一些執法人員卻視而不見,如果在場的投訴人通知其他被侵權人到場,這些行政執法人員還罵你多管閑事。因此,打假聯盟成員只得儘可能同時趕到現場,但當現場沒有發現侵權產品的投訴人就會被趕走。
1、我國涉及打假的法律很多,執行這些法律的部門也很多,各自為政。以工商行政管理為例:打假一般由經檢部門負責,也有些專職打假人員,可它的上級業務指導部門公平交易局執行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而侵權假冒涉及的是《商標法》,基層商標部門人員少,有不少根本不辦案;這次聯合打假是消保部門指導,執行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層的辦案力量更是薄弱。同行企業在正面市場上是競爭對手,打假要聯合,是制售假者把名牌企業捆在一起的,聯合可以引起政府、社會和公眾的關注和支持,加大打假的力度,還可以降低執法部門和企業的打假成本,可是有些執法人員很不樂意;國務院組織各部門聯合打假,要求媒體宣傳報道、輿論監督,有些執法人員不歡迎別人在場,而是更喜歡與制假販假者單打獨鬥,是否有便於黑箱操作之嫌?
2、執法的最基層單位是工商所,它既負責市場准入,又負責市場監管,權傾一方。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代表著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集團,一方土地養育一方人,我們難以對其求全責備,所以對其嚴明執法又能寄予多大的希望呢?在廣州某著名的售假電器市場的儲運大院內,高掛著“某某工商局市場分局”的招牌,每次經過,它特別的扎眼。看看那個市場的售假規模,非常納悶這個市場分局裡還有沒有行政執法人員?類似在廣州、成都、石家莊、臨沂、杭州、義烏以個體私營為主的批發市場,尤其是在廣州、深圳的造假工廠,為什麼會假冒偽劣長期泛濫成災?當地基層執法部門平時是如何把握市場准入,又如何監管的呢?“地方保護”成了美麗的護身符。因此,投訴人只好避開基層執法部門,盡量找更高一級的執法部門,打假的經驗告訴我們,越是到基層越是會有說不清道不明的“意外情況”發生。
3、凡是打假不力的執法部門,平時必然處事不公,監管不嚴,對造假售假現象漠然處置,直接管理人員有腐敗問題。去年9月間,我聯盟在華中地區某市請求質監部門打假,他們以曾經三次打假三次被圍困,甚至有執法人員被打傷為由,要求省局一把手到場后再打,而省局一把手真的親臨現場時,不少幹部卻在一旁勸說:“不要太過火,適可而止,畢竟是人民內部矛盾”等等。椐我們了解的情況是,在這個市場的顯要位置曾有個“衡陽市技術監督局推薦產品”的廣告牌,上榜的沒有一家全國著名品牌,倒是有不少偽名牌,原因很簡單,花錢就可以買到。而我聯盟成員在當地的經銷商向該局派駐市場的管理部門投訴並請求打假時,居然不予受理。
三、地方保護和利益集團是制假售假的溫床以財政收入和國民生產總值等經濟指標考核地方政府行政長官的政績,不可避免地會滋長不顧法律尊嚴和國家利益的地方保護主義。
一些地方的行政長官和執法管理部門,為完成地方經濟的原始積累,暗中支持走私販私、制假販假,成為灰色經濟的溫床,當然,當地經濟由此也會呈現一時的某種繁榮景象。這種示範效應,激勵其它地區紛紛仿效,在這種形勢下,為官一任很難顧及依靠公平機制和可持續發展原則來實現地方經濟的發展。廣東省廣州市的一個區(以前是縣級市)的經濟支柱正如當地領導所言,是以個體私營的電器的小生產為主。從某種意義上說,該地的地方經濟實質上就是灰色經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官員曾經指出:該地的領導和政府職能部門在指導思想上有問題,是借發展地方經濟支柱為由行地方保護之實(在接待我聯盟投訴時的談話)。當中央媒體在掌握真憑實據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曝光(1999年12月中央電視台東方時空等)之後,該地的有關政府部門不僅公開發表文章歪曲事實,居然還組織造假者在該市私營企業協會的招牌下舉著右手合影,將照片四處刊發(1999年12月科技日報)。在其向21世紀的承諾書中,仍有相當部分的侵權和假冒他人商標權的內容(科技日報);在當地政府主持的新聞發布會上所宣傳的合法企業,居然是當地最大的造假企業;新聞發布會上向記者公布的整治合格企業,居然第二天仍在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2000年1月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廣東衛視、廣州電視台新聞)。
該地的問題被曝光和查處后,仍有不少新的同類侵權企業在周邊地區被核准註冊,其囂張的氣焰簡直達到了無法無天的程度。2000年該地先後有兩位主管經濟的副市長因經濟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00年廣東地方報紙),然而,當地政府支持的非法經濟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團等,並沒有受到更廣泛深入地追究。以個體私營為主的大型集貿市場,大多有政府投資背景。為了儘快收回投資,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給普通公務員下達招商引資的任務指標,在這種形勢下,市場准入和監管成為形式,再加上稅收實行包稅制,以現金交易為主,這些市場成為走私販私、制假販假、商標侵權、洗黑錢、偷漏稅等違法犯罪的樂園,又有何稀奇?!
打假已成為企業所有工作中最沒有效率的工作,也是最沒有效益的工作,打假的過程如同“貓和老鼠的遊戲”,企業承受不起。企業打假人員是裡外都受氣的差使,是最沒有安全感的、七上八下的職業。難怪已有聯盟成員放棄打假工作,他們認為:企業打假不勝負擔、力不從心。
近年來,我國政府為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採取了一系列 有力措施:
制定和修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文件。自1982年以來,全國人大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專章設立了制售偽劣產品 罪。將2001年9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產品質量工作中的責任,建立、完善了企業產品質量約束機制,加強了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產品質量監督的執法手段,並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特別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國務院也頒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規定,如《關於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假 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通知》等十幾個文件。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和頒 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為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強了組織領導。1992年我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聯合打假鬥爭,並在1993年成立了全國打假辦公室,推動了在全國範圍內有組織、有領導的打假工作。在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其組織協調全國打假的 職能改由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承擔。在2000年10 月,根據形勢的需要,國務院決定成立全國打假工作協調小組和全國打假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並將該辦公室設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從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一場聲勢浩 大而又講求實效的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聯合行動(以下簡稱打假聯合行動)。
開展了打假聯合行動。實施了“打假冒,保名優”工程,深入開展“清櫃檯”活動和創建“購物放心一條街”活動。大力推廣防偽技術。
企業作為社會打假的主體,打假既是權利,又是社會責任。
企業打假,包含產品防假和專項打假兩項工作。產品防假應著重於提高技術含量和應用防偽措施。進行產品防假,可能會提高成本。如此一來,對銷量依賴強的企業,就要在研發和營銷方面下功夫。專項打假的具體工作包括:統計區域銷量;分析波動原因;考察賣場具體銷售狀況;聯絡中介機構和政府;參與訴訟和打假專項活動;總結知識產權保護經驗。
企業打假,幾多無奈?在競爭加劇的今天,打假成了企業家們的一塊心病,對於加盟問題有心而無力,成了很多企業家的基本心態。在現實的打假案例中,絕大的企業主都在想述說口水,打假之難,何時能夠解決?對於政府的職能打假部門是有愛有恨,無法與其正常的行動配合,造成了企業必須自己主動的去進行打假活動,而幸好的是市場上有著第三方的商業打假維權公司,正是這些公司,在慢慢豎立著企業的打假決心,而於第三方合作打假的模式,不知那天也被政府列為:企業打假要充分利用中介資源。
1.企業打假畏首畏尾,為了防止客戶群流失考慮很多,包括自身的企業形象、法律解決對自身銷售的影響等等因素。
2.政府職能部門難在企業自身不願擴大影響範圍,很少提出要職能部門介入,沒有企業的申請,他們也處在一個很尷尬的境地。所以他們一般只是鼓勵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還不十分完善,特別是涉及到商標和商號問題的條款不是很清晰,這也給工商局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帶來了很大的不便。
3.不健康的消費觀念培育了一批購買和使用“假貨”的潛在和忠實消費者,而正是這些人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廣闊的市場。有的認為正品價格太貴,比如名牌服裝,有的則認為有些商品很難買到正品,比如水貨手機,有的甚至認為假冒的商品質量比有的正品還好。加上某些地方的執法部門各自為政、管理部門熟視無睹、政府機構地方保護,更為假商品提供了一個舒適的溫床。
企業打假應注意市場後期維護
為了維護自身商業利益,迅速有效地阻止制假販假者的不法侵害,中介機構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長期聯絡,並實施維護性的定期市場監控,有效地發掘、打擊、遏制制假販假者對於商業企業知識產權的危害,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介機構多年的經驗,大多數企業往往注重了某一時間點上重點打擊的力度,而忽視了重點打擊后一段時間內的持續維護工作,使得很多違法仿冒產品死灰復燃,久打不絕。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打假過程中,在進行有效地重點打擊后,必須注重長期的市場維護,只有點、面結合的打擊方法,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打擊效果,有效地維護企業的利益。這一點在很多的打假案例中都有反映,在猛烈打擊之下,市場得到有效維護,而正是後期的力度問題而容易造成假冒產品的反撲,所以,我們一直在打假過程中強調市場後期的維護問題,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企業引起注意。
職業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對消費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也隨著15年的成長變得更加純熟。但不願意看到的是,這樣的群體中存在有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為生的人群,“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寧人的心理獲得灰色收入。
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價褒貶不一。更多的消費者把他們當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認為他們就是在藉此為己謀利。職業打假人應該如何定位?社會學家夏學鑾將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比做“不良商業生活孕育出來的寄生蟲”。俗語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因為有假,他們才有存活的空間。客觀上來講,這些人對於市場的凈化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當“打假者”以索賠為目的時,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線。有時候合法與違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職業打假就像在打擦邊球,同樣要面臨風險。
幾乎所有參與打假的企業都認為,國內對制假售假處罰太輕是當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問題。處罰輕不僅使打假失去應有的威懾力,而且會形成全社會對假冒行為的姑息遷就,助長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發展地方經濟的怪論。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主席張為安認為,只有加強對造假分子及其協從的刑事查處力度,才能有效解決中國的制假售假問題。張為安說,目前,從立法方面說,刑事起訴面臨的最大障礙是,缺少明確合適的法律規定,來判定製售假冒產品行為是構成犯罪,還是只應受到罰款和沒收等行政處罰。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確立了一個追究制售假冒產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責任的全球性標準,即:任何達到“商業規模”的造假案件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中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在這方面不符合上述標準。
另外,還有幾個互相關聯的實際操作問題也阻礙著司法機關對造假分子的刑事調查和起訴,其中包括:公安和檢察部門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對執法工作人員培訓不足、地方保護主義盛行、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間缺乏協調和合作。公安機關的介入和調查取證應該在對制售假冒產品的不法行為產生懷疑后就開始,而不應在犯罪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標準之後。張為安認為,這些具體操作問題,與上述有關起訴標準的法律問題有一定聯繫。由於有關刑事起訴標準不清楚(例如,法律沒有明確計算假貨價值的方法)或太嚴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證據,證明造假分子曾經銷售或製造過價值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假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通常拒絕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責任。
“以罰代刑”的做法也相當普遍:由於經費的緊張和利益的驅使,還由於法律法規的模糊和缺乏精確制約作用,對於一些已經涉嫌犯罪的造假行為,執法部門往往不去認真取證調查,一般採取沒收假冒產品、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的方式結案,而不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廣東省社科院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吳蓬生說,打假的主體固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行動都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應分割或委託其中的部分給社會去做。在當前打假職能部門人力、財力、裝備、技術手段不足的情況下,鼓勵中介打假有著特殊的意義,應該強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在目前國內法律還不允許成立私家偵探公司的情況下,一些“調查公司”以諮詢服務的名義從事打假信息的採集工作,並將之提供給政府的執法部門,確實對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起到積極的作用。然而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大部分這類公司只能越權使用偵查權,從而引來社會各方面的非議,他們的工作不得已基本轉入地下活動,個別地方甚至開始封殺這類公司。
專家指出,當前各地的“調查公司”魚龍混雜,由於市場需求不斷加大,這類公司還可能增多,與其讓他們在“地下狀態”無序生長,不如對其行為進行規範,使其打假活動轉為公開。即可以通過立法對他們的執業資格、運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範圍、收取費用的標準、獎勵額度等有個明確說法,從而使之進入合法的狀態,成為政府執法可靠的助手。
實操性打假公司,服務於多家名企的打假行動,與政府密切配合,為企業進行打假維權。
針對企業打假服務內容如下
a.深入調查產品的生產地、流程、產量及倉庫,作品的複製、出版地複製、出版數量,經驗豐富的調查人員為你高效解決此問題。
2.調查產品及作品的銷售流程及銷售渠道,進行各種取證活動,做好下步法律工作。
3.調查產品及作品的銷售資料,進行全方位的取證。
4.調查主要侵權人的有關情況,調查造假企業相關責任人,企業內部規劃,主要技術人員,市場營銷狀況等。
b、對侵犯版權行為的打擊:
1 為客戶制定有效的打擊方案,接受客戶委託后,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括工商、版權局、公安和媒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或在調查掌握充分的證據后,協助客戶向人民法院或版權局提起訴訟或調處。
2. 進行打擊后的跟蹤暗訪,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協助客戶完成打擊后的必要法律程序。
對商標權、專利權、正當經營權的保護:
c.對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
1.為客戶制定有效的打擊方案,接受客戶委託后,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 括公安、專利局、工商、技術監督和媒 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
2.進行打擊后的跟蹤監測,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同時協助客戶完成打擊后的必要法律程序。必要時代理客戶參加爭議的行政調處和訴訟, 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中介機構如何應對假冒侵權行為
一、行政打擊:
通過調查獲取制售假行為的相關違法證據后,向工商局、質監局、海關等監督部門提交證據材料,提出查處申請並配合查處行動。
行動效果:沒收或查封涉案相關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裝,標貼,設備和銷售資料),沒收其違法所得,並根據其銷售歷史和現查獲的物品總價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刑事打擊:
針對涉案金額巨大的侵權行為,我們通過調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證據和報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機關提交證據材料並提出立案申請,協調配合公安機關對涉案目標的查處行動。
行動效果:查封和沒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裝物,標貼,相關設備,銷售資料);沒收其違法所得;根據涉案金額和違法情節,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長期市場動態監控及知識產權保護,我們將實施如下措施:
☆成立專項服務小組為重點品牌長期服務;
☆建立長期信息情報網路和專門的信息庫,由專項人員與各地市場和
當地執法部門進行雙向信息交流;
☆建立侵權人檔案庫和假貨樣板,定期對該信息進行研究、整理、統計;
☆對侵權頻率高發區域進行長期、持續、有計劃的市場監控,掌握該地區的侵權規律;
☆通過聯合相關執法機關進行查處,新聞媒體暴光等合法的特殊手段遏止侵權行為;
☆定期對服務區域內的市場侵權情況做分析、建議報告。
專家分析認為,我國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各項法規制度尚不成型,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將長期存在,政府職能部門應充分發揮作為打假主體的作用,引導、協調、整合社會打假資源,在地區、行業和全國形成有效的協作打假監督機制。
當前,全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都設有政府打假辦,但大部分地區的打假辦僅僅是一個鬆散型的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合體,有些甚至只有名頭,難以發揮實質性的協調作用,各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繫,打假信息資源孤立、割裂,線索不共享。由此可見,一個有效的打假協作機制亟待建立起來。
一些企業負責人建議,政府職能部門對民間打假機構可以採取指導、監督、協調和優勢互補的原則,形成協作打假的監督機制。具體來說,就是設立在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政府打假辦,要主動將商業中介機構、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打假的必要補充力量,並視之為職能部門打假的“服務點”。職能部門收到單位或個人舉報之後,按照既定的程序認真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及時立案,並推薦給“服務點”讓其對造假、制假者進行調查。
政府打假辦要與“服務點”、消協、企業、投訴機構等建立起有效的聯繫,組建具有專業性的大容量維權打假信息資料資料庫,供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利用和查詢,最大限度地發揮打假資源的社會價值。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總工程師羅少華還建議,鑒於目前一些批發市場或集貿市場正成為假劣產品的集散地,要對商品流通體制進行改革,大力發展連鎖店、超市等現代商業業態,使商品的流通主要依靠現代物流配送來完成,切斷假劣產品通過流通領域進入市場的渠道。
現在的網路打假還沒有健全,沒有正規的打假網址,這也給一些人有利可乘,說自己的東西可以網上驗證,然後給你一個網址,讓你去自己看。同樣也出現了一些網址利用網路的虛擬性,出售假的防偽標籤,讓一些假貨生產商購買,這更是給假貨生產商很大的“保護傘”。
關於這一方面,國家也正在加緊處理,對於假貨很多國家打假或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不健全。制假是“低級無害的犯罪”,往往被法律放在次要的地位。
由方舟子主辦的新語絲網站就是一個著名網路打假網站。它著重揭露、打擊中國科學界和教育界的弄虛作假、炒作、浮誇現象,特別是偽造履歷和抄襲論文等惡性事件,也兼及人文學界、網際網路路等領域的腐敗現象。
中國打假圈裡來了外國人。
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義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旗下的知識產權部已經先後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三批共30個“偽義大利”品牌,它們或宣稱產自義大利,或使用義大利國名、地名、甚至國旗做產品名稱,打著“義大利”旗號誤導消費者,意方呼籲中國政府採取針對性措施。
“偽義大利品牌”讓誰受損
“來自義大利,世界的嘉加夢……”這樣的廣告詞聽起來令人頗為心動。生產床上用品的嘉加夢家坊聲稱自己源於義大利,且其商標上明確標明義大利字樣。但實際上,嘉加夢根本不是義大利品牌。經過調查,“JAJEMoN嘉加夢”商標是在中國註冊的,所有人為“義大利路易斯貿易有限公司”,住所為義大利佛羅倫薩市布奧茲路2號5014室。義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通過義大利佛羅倫薩商會證實,該公司子虛烏有,地址亦為杜撰,該品牌真正的運營商是“上海家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但這並不妨礙嘉加夢高昂的售價,其價格之高甚至把義大利人嚇了一跳。
據義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介紹,這樣的“偽義大利品牌”還有不少。2010年7月,義大利經濟發展部領導下的對外貿易委員會在北京設立了知識產權辦公室,經過了1年左右的收集調查,在中國市場上發現有60多家假冒義大利品牌的企業。這些“偽義大利品牌”的市場主體包括中國大陸、港台以及韓國的企業。它們在宣傳時號稱自己是來自義大利的品牌,但事實上這些品牌在義大利根本不存在。這些企業打著“源自義大利”的旗號,以動輒高於同類產品幾倍甚至十幾倍的超高價格在中國市場上銷售,價格甚至比真正從義大利進口的同類產品還要高,欺騙了中國的消費者,也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損害了誠信經營的同行的利益。
2011年7月,義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知識產權部向中國知識產權局遞交了第一份“偽義大利品牌”案例集,其中包括十個存在虛假的“偽義大利品牌”企業。隨後,他們又遞交了第二份、第三份相關企業的案例集,向中國政府投訴。之所以要以義大利政府部門的名義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投訴,是因為這些虛構的“偽義大利品牌”在義大利並不存在,沒有具體的義大利企業作為受害者被牽扯進來,偽義大利品牌橫行中國市場扭曲的是整個義大利和義大利製造的形象,因此只能由義大利政府機構出面。
中方回應:已駁回部分商標申請,其他問題正在調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副司長張志成介紹,已經收到了戴勝橋提供的這些信息,因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檢等不同部門,因此相關信息已經及時轉送職能部門。“據我所知,有關部門已經與他們聯繫並且進行了溝通”“有些事情的處理需要一些時間。同時,還有一些信息涉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責”。
針對義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遞交的第一批侵權名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1年10月12日作出回復稱,中國商標總局已駁回了“尼諾·費雷(義大利)”(Nino Ferletti Italy)、Bestibelli Milan兩個品牌的商標註冊申請。至於一些涉案商標使用人在商標使用中自行添加義大利地名的行為,回復稱意方可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還有一些宣稱其為義大利品牌或義大利企業,是否存在虛假宣傳及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需由有管轄權的工商機關依法調查后予以認定。
張志成還表示,我國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是非常重視的。除了日常持續加強執法保護工作外,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雙打”行動正在深入開展,並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義大利以及其他貿易夥伴的知識產權,只要符合中國法律規定,都會得到保護。對於知識產權保護,中國政府是高度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