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仙居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仙居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仙居縣文聯),於1985年1月20日成立,是仙居縣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台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現有縣本級文藝會員1000人,市級文藝會員130人,省級文藝會員55人,全國級文藝會員5人。仙居縣文聯創辦有仙居文藝報和仙居縣文學藝術網。

機構簡介


仙居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仙居縣文聯),於1985年1月20日成立,是仙居縣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
仙居縣文聯下轄12個文藝團體會員。其中,9個專業協會,即仙居縣作家協會、仙居縣書法家協會、仙居縣美術家協會、仙居縣攝影家協會、仙居縣音樂家協會、仙居縣舞蹈家協會、仙居縣戲劇家協會、仙居縣民間文藝家協會、仙居縣電影電視藝術家協會;3個基層文聯,即仙居縣白塔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浙江車頭製藥有限公司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仙居縣衛生系統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仙居縣文聯成立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雙百”方針和“文藝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群眾服務”的“兩為”方向充分發揮了文聯“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能,成為了黨和政府聯繫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

文聯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仙居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仙居縣文聯”)。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中共仙居縣委領導下的全縣各文藝家協會以及鄉鎮文聯、企業文聯、行業文聯等自願結合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文藝界聯繫社會的橋樑和紐帶,是台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接受全國、省、市文聯及文藝家協會業務上的指導,對本會各文藝家協會和各鄉鎮文聯、企業文聯、行業文聯負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責任,並可代表各文藝家協會及鄉鎮文聯、企業文聯、行業文聯進行必要的對外活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全縣文藝工作者,積極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建設和諧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任務是:正確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做好黨和政府的助手;積極組織、熱情支持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組織、支持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加強藝術實踐,交流創作經驗,不斷提高文藝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和藝術素質,多出作品,多出人才。
第五條 本會採取各種形式舉辦座談會、文藝講座、作品加工會,組織藝術觀摩,開展文藝評論等活動,努力提高文藝工作者的創作水平。建立各類評獎機制,對優秀文藝組織工作者和文藝創作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本會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擴大文藝隊伍,加強對青年文藝工作者的扶持、輔導工作,加強對少年兒童文藝素質的培養。
第七條 本會通過各種方式,多渠道加強與各地文藝界的聯繫,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加強與社會各界的配合與協作,促進和諧文化建設;積極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
第八條 本會和各文藝家協會、鄉鎮文聯、企業文聯、行業文聯應充分發揮文藝的功能,積極為經濟建設服務,為和諧文化建設服務,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創辦相關諮詢機構和經濟實體,增強自身活力。
第二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制,凡全縣性的文藝家協會及鄉鎮文聯、企業文聯、行業文聯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主席團研究確定,即為本會團體會員。本會會員享有本會規定的權利和執行本會各項決議的義務,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的理事會組成人員,須經本會工作機構批複同意后選舉產生,並由本會工作機構發文任免。
第十條 本會維護憲法和有關法律所賦予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權利,保障文學藝術工作者從事正當創作、研究、表演的權利。在文藝工作者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本會有責任採取保護措施,直至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仙居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由代表大會選舉委員若干人,組成文聯委員會;由文聯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團委員、主席、副主席;由文聯主席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提交文聯委員會通過。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文聯委員會行使代表大會職權。文聯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文聯委員會職權。文聯委員會設立工作機構,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文聯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和名譽委員。
第十三條 文聯委員若不再擔任本會工作機構相關職務或各協會理事會相關職務及下屬文聯理事會相關職務時,由新擔任職務的人員補選為文聯委員。委員若工作不稱職,或因調離工作崗位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文聯委員會予以免去其委員職務。
第十四條 本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文聯委員會召集;文聯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文聯主席召集。文聯代表大會、文聯委員會和主席團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1)政府撥款;(2)社會捐贈;(3)團體會員會費;(4)興辦文化產業所得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工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