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表達規則
情緒表達規則
情緒表達規則是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習得的,指導特定社會情境下表現社會期望情緒的一套規則,並概括了情緒表達規則調節外部情緒表現的四種基本方式: A)減弱真實情感的表現;B)誇大情緒表現;C)表現看似自然或中性的表情;D)表現完全不同於真實情緒的表情。
埃克曼等人認為,該定義側重內部情緒體驗與外部情緒表現的不一致,重視情緒表現的行為水平。他們認為非言語行為規則是由刺激事件和隨後活動的聯結經不斷強化而形成的,這種聯結一旦穩固下來,便嵌入個體的神經系統中,並遺傳給後代,同時又認為非言語行為規則具有文化差異。
總之,情緒表達規則規定個體在什麼情境下,對什麼人、應該表現出什麼樣的情緒,而不管個體內心真正的情緒狀態如何。它是特定社會文化背景下長期以來約定俗成的,相對於個體而言,是客觀存在於外界的社會性規則。
薩莉(C.Saarni)根據情緒表達規則的功能將其劃分為兩個方面:
①利用外部情緒表現與他人溝通的方式。
②利用頭腦中情緒表達規則知識調節自身情緒體驗的方式。
在情緒研究中,機能主義情緒理論佔據著主導地位,該理論重視情緒適應環境的作用,強調情緒的目的性和有用性,而情緒表達規則在指導和管理個體情緒表現、把人際交往的目標和意圖傳遞給他人的過程中,調整著個體與環境的關係機能主義情緒理論從情緒的功能性出發,把個體出現情緒問題解釋為個體對情緒的調節和控制不力,導致情緒的適應功能受阻,從而出現情緒失調或情緒紊亂。該理論隱含了一個假設,即情緒是人類內在固有的,不學而得的,後天的任務就是學會調節和控制情緒,並使之符合個體預期、社會目標和心理健康發展的需要。
建構主義情緒理論是在批判和吸收機能主義情緒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該理論認為,兒童對所在社會文化下情緒表達規則的認知發展,是基於同化和順應過程逐漸建構起來的。它重視情緒及其表達規則的內容和結構,強調兒童的主動建構在情緒發展中的地位,並且對兒童出現情緒問題的原因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研究者認為,情緒問題是兒童用早期的情緒認知結構同化了後來的生活或社會情境,從而導致對情緒及其表達規則沒有獲得與年齡相適宜的建構水平。
情緒表達規則的發展有年齡和性別差異,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個體對情緒表達規則的認知水平。薩莉(1984)用自然實驗法研究發現,11歲兒童比7-9歲兒童調節外部情緒表現的能力更強,認知水平更高,而且,小學階段的兒童在面對成人生氣的情境下,更多地應用情緒表達規則。女孩比男 孩更擅長調節情緒表現,這種差異在他們年齡較小時尤其明顯。
個體調節外部情緒表現的能力。對個體調節外部情緒表現形式而言,儘管人們不能準確地知道,兒童什麼時候第一次認識到或應用了情緒表達規則,但個體使用情緒表達規則的發展趨勢,是從幼兒無意識的調節外部情緒表現,到年齡較大時有目的調節外部情緒表現。
家庭主導的情緒氣氛是兒童情緒及其表達規則發展的主要外部環境,它對兒童情緒及其表達規則發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對兒童日常情緒傾向的影響。家庭中積極的情緒環境有助於兒童獲得更多的情緒知識,表現更多的積極情緒;反之,消極的情緒環境則與兒童較少的情緒知識和較少積極情緒相關。
第二,對兒童情緒調控能力的影響。家庭積極情緒環境使兒童保持積極情緒表現的時間更長。
第三,對兒童應用情緒表達規則實現的社會目標影響不同。有研究指出,積極的家庭情緒表現環境,與兒童使用情緒表達規則的親社會目標呈正相關;而消極或生氣佔主導的家庭情緒環境,與兒童使用情緒表達規則的自我保護目標呈正相關。第四,對兒童情緒健康發展的影響。研究發現,母親有情緒問題(焦慮、抑鬱)的孩子,在以後的社會學習任務中表現出更多的消極情緒和更少的積極情緒,而且兒童在情緒調節和控制方面表現出更多的不足,長期下去,有可能把孩子置於情緒失調或情緒紊亂的危險中。
個體情緒表達規則的發展是社會適應的基礎。因此,它與社會能力之間的關係是顯而易見的。可以形象地把這種發展描述為一把“雙刃劍”,它不但可以建立、保持個體與外部環境(人際關係)或者是個體與自身內部(心理健康)的和諧關係,同時也可能瓦解、破壞這種關係,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對情緒情境的認知和評價。從使用情緒表達規則所實現的社會目標來說,較多的情緒表達規則知識有助於親社會行為目標的產生,而且,擁有較多情緒表達規則知識的個體,同伴和老師也認為他們的社會能力更強因為他們更多地考慮他人的情緒,對情緒情境的評價更積極;從另一方面看,他們的認知一情緒體驗一情緒表現又是較一致的。
其次,解決情緒衝突情境的策略。在消極情緒情境或衝突情境下,情緒應對策略與其社會能力水平相關,個體報告出解決情緒衝突情境的應對策略越有效,其社會能力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