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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皓
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張皓,男,漢族,1963年11月出生,江蘇武進人,大學學歷,農學學士。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
2019年1月16日,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歷任安徽省委綜合協調處助理調研員、省委政研室綜合協調處副處長、省委辦公廳綜合協調處調研員;
2002年9月—2010年5月,任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2010年5月—2015年2月,任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
2015年2月—2017年11月,任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董事。
2017年11月13日,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皓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2018年5月17日,經安徽省監察委移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決定,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對徽商集團原董事長、黨委書記許家貴,徽商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兼紀委書記張皓予以逮捕。
張皓在擔任徽商集團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項目開發、個人職務晉陞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2018年5月31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對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皓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皓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借公務差旅之機公款旅遊,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和公款吃喝;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提拔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利用職務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財物;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信訪核查職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賄賂,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
張皓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黨的宗旨,忘記入黨初心,以權謀私、濫用公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皓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2018年7月24日,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張皓(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皓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皓,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張皓利用其先後擔任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項目合作、股權轉讓、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聯繫徽商集團有限公司某子公司併兼任該子公司監事會主席、監事期間,明知不可為,仍然積極建議,推動決策,支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為該子公司提供擔保,同時應為而不為,在該子公司債務累積逐年遞增、資金安全存在巨大隱患的情況下,不採取措施防控風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8月14日上午,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皓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在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張皓利用其先後擔任徽商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項目合作、股權轉讓、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聯繫徽商集團創元公司併兼任創元公司監事會主席、監事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張皓刑事責任。
本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庭審從8點30分開始至11點40分結束,鑒於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2019年1月16日,蕪湖中院對徽商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副總經理張皓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皓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