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學會
福建省法學會
福建省法學會是中共福建省委有關領導聯繫、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員會代管的人民團體,是福建省法學界、法律界的全省性群眾團體和學術團體。
福建省法學會成立於1982年9月,1982年、1986年、1989年、1993年、1998年、2005年先後召開了六次會員代表大會。福建省法學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任期為五年。2007年3月,福建省法學會召開了六屆二次理事會,根據情況變化對理事會成員作了增補、調整。第六屆理事會現有理事115人,其中常務理事42人。現任會長是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徐謙,常務副會長是省委政法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傅鏞堃,第一副會長是省司法廳廳長陳保明,秘書長由省法學會副會長張琦兼任。省法學會機關設有辦公室、研究部兩個內設機構,辦有會刊《福建法學》。
福建省法學會現有個人會員1000多人,主要聚集了政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法學科研部門、法律院校等理論與實踐部門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組建有62個會員聯絡組。除個人會員外,還有團體會員48個。全省九個設區市都已成立了法學會,它們是省法學會的當然團體會員。為了加強對法學研究和各專業委員會的指導,福建省法學會成立了由本省法學界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組成的學術委員會,並設有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台灣法學、環境與城鄉建設法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國際法學、勞動法學、婚姻家庭法學13個專業委員會,此外,還成立了主要由省內政法部門離、退休老同志組成的司法實踐經驗研究委員會。
凡贊成福建省法學會章程,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驗,並有一定法學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福建省法學會個人會員。凡贊成福建省法學會章程的本省法學教學、科研機構和各類法學、法律團體以及有志於法學研究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可申請成為福建省法學會團體會員。歡迎省內各界致力於法學研究發展的有識之士加入福建省法學會。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福建省法學會,英文名稱是FUJIAN LAW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福建省法學界、法律界的全省性群眾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省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全省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為職責,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開展多學科、多門類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堅持與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為推進依法治省、建設“平安福建”、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由中共福建省委有關領導聯繫、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員會代管,按照自身特點,依法自主地開展活動。
本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六條 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和市縣區法學會組織開展多學科、多層次的法學研究活動,推進法學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法律文化創新,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第七條 參與我省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我國、我省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八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為省委、省政府提供信息和建議。
第九條 參與我省地方立法規劃的研究和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諮詢和論證工作。
第十條 開展國內外法學交流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條 組織評選和表彰傑出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優秀法學成果的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 參與法制宣傳,主管主辦本會法學刊物、法律網站,編輯出版法律圖書、資料,加強法學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第十三條 參與法學教育和法學培訓,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第十四條 為社會各界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十五條 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驗,並有一定法學研究能力的我省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者所在單位推薦,並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各市縣區法學會是本會團體會員。凡贊成本會章程的我省法學教學和科研機構,各類法學、法律團體以及有志於法學研究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願退會時,書面報告本會,即為退會。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連續2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嚴重違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及所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利用本會書刊資料和法律網站,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利用本會書刊資料和法律網站,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會提供有關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本會理事;
(四)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一至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二、理事會的職權: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第一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二、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開理事會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追認;
(四)授予名譽理事和名譽會員稱號;
(五)聘請本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六)根據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議同意,按照相關程序,確定副秘書長若干人;
(七)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八)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決定本會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
本會根據法學研究需要,組建各學科或部門的專業委員會。
各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在本會領導下組織相關的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會員聯絡組
各市縣區設立會員聯絡組。個人會員五人以上的單位,也可以設立會員聯絡組。會員聯絡組組長由會員推舉或本會指定,負責與會員的溝通聯繫。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會費;
三、社會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福州。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法學會地址:福州市華林路139號屏東大廈四層;
電話、傳真:0591-87543344、87549874、87670067;
郵政編碼:3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