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CEEIA),成立於1997年4月。由全國電工產品的製造及相關企業、用戶單位和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校、工程成套、銷售等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非營利性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歷史


從1988年開始,電工行業先後成立了中國發電設備、中國輸變電設備、中國電器、中國電機、中國電工器材、中國工業鍋爐六個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有利於形成整體優勢促進電工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經原國家機械工業部和國家民政部批准,於1997年4月將原有六個協會合併,組建為全電工行業統一的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成立以來,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以振興和發展我國電器工業為宗旨,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同時在為會員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合法權益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組織調查研究,為企業走向市場、開拓市場服務;開展推廣宣傳,為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提高產品質量服務;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為行業融入全球化經濟鋪路;加強信息交流,幫助企業及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引導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近年來,隨著政府職能向宏觀管理的方向進一步轉變,經政府授權和委託開展標準化管理、行業統計、科技成果評審、反傾銷、反補貼和貿易保障措施的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等行業管理工作。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擁有包括大電機、汽輪機、電站鍋爐、電站輔機、水電設備、內燃發電設備、變壓器、高壓開關、絕緣子避雷器、電力電容器、電控配電設備、通用低壓電器、電力電子、牽引電氣設備、電爐及工業爐、焊接材料、電焊機、中小型電機、分馬力電機、微電機、電動工具、電線電纜、工業日用電器、絕緣材料、鉛酸蓄電池、電碳、電工專用設備、工業鍋爐、電工合金、防爆電機、防爆電器、繼電保護及自動化設備、電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現場匯流排、熱縮材料和電氣設備機械結構分會等36個分會和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勞動工資委員會,擁有4700多個會員,分佈在全國各地。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按照專業分為發電設備、輸電設備、配電設備、用電設備、基礎元件和材料五個領域。現有42個分支機構,5700餘家會員單位,分佈在全國各地,涵蓋電器工業所有領域。基本形成了功能齊全、分工協作、優勢互補、規範有序、覆蓋全行業的組織構架。
近年來,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多次獲得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予的“先進協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授予的“先進協會”,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授予的“中國先進工業行業協會”等多項稱號,同時在科研領域也取得了豐碩科研成果,榮獲多項國家科技進步獎、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和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等獎勵。

主要職能


建設宗旨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宗旨是:高舉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振興和發展我國電器工業做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貫徹落實。
(二)收集國內外本行業基礎資料和調研相關情況,向政府提出本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組織編製行業發展規劃和推動行業內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三)組織開展市場調研和預測,協助政府規範市場行為,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
(四)協助標準化主管單位,進行本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和國際標準化工作;承擔電工標準的出版發行及標準化的諮詢服務工作。
(五)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路。開展對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本行業的統計工作。
(六)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產品質量,協助政府組織搞好本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助企業對產品質量進行診斷、諮詢和認證工作。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的分析和評價工作。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
(七)實施行業自律,組織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八)開展技術諮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九)組織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協助政府推動企業和行業組織結構的優化。
(十)開展本行業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制訂和調整政策提出建議。收集、整理、分析產品價格、稅收的信息。組織行業內投標、產品價格的協調工作。
(十一)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管理、分配製度等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開展職工培訓工作。
(十二)與行業相關組織建立聯繫並開展交流合作。
(十三)開展國際交流活動,與國外行業相關組織建立正常的聯繫和交流工作。
(十四)組織本行業產品和技術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展覽會。
(十五)編輯行業情況介紹、產品綜合樣本等資料,出版行業內部和面向社會的有關刊物。
(十六)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組織結構


機構設置

組織聯絡部
負責與政府、會員以及分支機構的聯絡與協調和分支機構管理;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分支機構秘書長會;發展會員、會籍管理、會費收繳等工作。
負責人:王勁光(兼)
發展與諮詢部
根據國家商務部、國資委授權,在本行業開展信用體系建設;
受國家質檢總局委託,開展本行業打假保優工作;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工作和產業損害調查工作,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活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受相關部門委託,開展本行業經濟運行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發布行業經濟運行報告,預警行業發展風險;
為政府部門制定產業政策提供前期調研、建議及實施后評估工作;
按照國家宏觀政策導向,編寫行業發展指導意見,引導行業資源合理配置;
開展電工行業產業集聚地建設和行業產品市場調查研究工作。根據企業需求,編製電工產品市場分析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配合國家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建設,組織開展基礎、共性技術問題研究;
承擔智能電網設備工作委員會、電工專用設備分會及全國電工專用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秘書處工作。
負責人:王 琨
評價中心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委託,負責電工行業國家標準化和國際標準化管理,現歸口管理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標委、工作組80個; 對口IEC/ISO對口71個;受國家能源局委託,負責能源領域電工裝備行業標準化管理,現歸口全國能源行業標委會6個;負責組織開展電器工業重大技術、重要產品標準的研究和制定;負責組織開展電工產品安全風險評估、電工低碳技術產品評價、風電等新能源產品質量技術評價和電工產品環保標誌技術評價;承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和風力發電電器設備分會的秘書處工作。
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
(1)全國電氣安全標委會秘書處(對應IEC/ACOS);
(2)全國電氣絕緣材料與絕緣系統評定標委會秘書處(對應IEC/TC112);
(3)全國燃料電池標委會秘書處(對應IEC/TC105);
(4)全國電工電子產品與系統的環境標委會環境設計分標委會秘書處(對應IEC/TC111/WG2);
(5)能源行業液流電池標委會秘書處;
(6)IEC/SMB國內專家工作組秘書處。
擔任標準化組織職務:
(1)國家光伏發電及產業化標準工作組併網組副組長單位;
(2)能源行業風電標委會風電電器設備專業組組長單位;
(3)國家智能電網標準化總體工作推進組設備組組長單位;
(4)國家智能電網標準化總體工作推進組國際合作組秘書處單位;
(5)能源行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委會副秘書長單位;
(6)能源行業核電標委會電氣儀控組成員單位。
負責人:盧琛鈺
國際合作與展覽部
負責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及時通告國際市場信息及招投標信息,為會員單位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提供諮詢服務。
開展國際交流,組織國內有關會員出國考察及商務洽談,舉辦各種國際技術交流和國際展覽,為企業樹立形象、技術提升、市場開發創造條件。
組織開展與國外同行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建立定期會商機制,交流電工行業發展過程中共同關心的重大問題。
負責人:白文波(兼)
科技質量部
承擔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電工評審組秘書處工作;接受企業委託組織新產品鑒定;向國內外用戶推介電工行業“質量可信產品”;
開展電工行業品牌培育工作;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中國名牌產品和機械工業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
負責人:應綠霞
信息部
負責電工行業相關的信息收集、整理、發布等工作,以及《電器工業》、《電工文摘》雜誌的編輯、出版和發行;
承擔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網的維護和支撐工作。
負責人:吳 珂
人事部
負責組織、制定、實施人才招聘、薪酬福利、績效考核、培訓教育、職稱評審、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等工作。
負責人:趙鳳霞

組織刊物

刊物名稱:《電器工業》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的會刊,是一份具有較強的權威性、指導性、同時兼有及時性、針對性和探索性的綜合性刊物。《電器工業》為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年出版12期
辦刊宗旨是:為中國各級領導、從事電工及有關技術的國內外科學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友好協會及工商界人士提供國內外行業信息、宣傳國家政策法規、報導電工行業的技術經濟態勢。
內容主要是介紹有關電工領域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的最新發展和交流全行業科技創新和經營管理的最新成果,真正起到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行業與社會的宣傳媒介作用。為振興中國的科技進步服務,為促進電工行業的發展做貢獻。
國內統一刊號:CN11-4482/TM
國際標準刊號:ISSN 1009-5578
廣告許可證號:京海工商廣字0226號

協會網站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網》是中國電器工業協會主辦的信息網站。網站依託協會豐富的信息資源,為信息電子化、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提供優質有效的服務。
網站設備均是由協會自主投資建設,內部設有信息處理及辦公自動化的區域網;對外有DDN專線與INTERNET相聯。有獨立的E-mail系統,並可提供各種網際網路服務。
網站製作與維護由協會信息中心負責。中心主要從事信息資源的採集、加工、整理與優化,多形式地為用戶提供優質有效的個性化服務。
可承擔各種網際網路(internet)服務。主要有:網路資料庫的開發、建設與維護;網頁製作、域名解析、二級域名服務、郵件服務、文本製作、資料庫光碟製作、資料庫維護、網路廣告製作與發布、區域網工程設計與施工等。
以協會提供的技術經濟信息為基礎,以在傳統行業中建立電子商務系統為遠期目標,為全面推動和提高電工行業的技術經濟運行質量和水平服務。
採集、優化、整合行業內部的資源,提供快速,準確,實效的信息,利用網路的優勢,為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打下良好的基礎。
提供三大類主流信息:技術經濟信息、專項技術服務、在線資料庫與在線期刊。

組織機構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會員代表是按本會分配的名額,由分支機構組織民主協商或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中國電器工業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處設:組織聯絡部、行業發展與諮詢部、國際合作與展覽部、標準部、科技質量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辦公室、信息中心等業務工作部門和辦公室、財務處兩個內部服務管理部門。

會籍管理

會員條件
凡從事電工產品製造及相關企業、用戶單位和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校、工程成套、銷售、地方協會等單位,遵守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願的,均可申請入會。
會員發展
1、根據理事會授權,除少數直屬會員外,本會委託分支機構發展單位會員。
2、發展會員是協會組織建設與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分支機構應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積極做好發展會員的工作,不斷擴大會員的覆蓋面,每年的會員數應穩中有升。
3、發展會員工作將納入對分支機構工作考核獎勵的重要內容之一。
入會手續
1、申請入會單位須填寫由本會秘書處統一印製的“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會員入會申請表”一式二份;
2、入會申請表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由申請單位交其所在行業的分支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秘書處審核后報理事會批准。
3、經審批通過後,其入會申請表一份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組織結構圖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組織結構圖
4、入會時間從審批通過之日算起;
5、電器工業綜合性的企業集團、地方協會可申請為本會的直屬會員,其入會申請提交本會秘書處履行批准程序。
6、單位會員須委派一名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會和分支機構的活動,並指派一名聯絡員。
會員證
1、會員證由本會秘書處統一印製、編號、列印。會員證按屆核發,屆內有效(會員證註明協會理事、常務理事、正、副會長單位)。
2、會員證頒發:
直屬會員會員證由本會秘書處直接頒發,其他會員會員證由本會秘書處寄分支機構秘書處頒發。
退會手續
1、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直屬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非直屬會員退會由分支機構報本會秘書處備案,對非直屬會員除名報本會秘書處核准。
2、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3、會員退會,不退會費。
4、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5、退會或被除名的會員,其會員證自動失效,會員證號自動作廢,不再重複使用。
6、退會或被除名的會員,應在本會會刊或分支機構刊物上予以公布。
其它
1、企業改制后組成集團公司,其中部分企業為本會會員,並不等於新的集團公司是本會會員。如集團公司要入會,需辦理入會手續。
2、會員單位更換地址、電話、傳真、郵編、聯絡員和法定代表人等,直屬會員應及時通報本會秘書處,非直屬會員應及時通報分支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秘書處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簡稱中電協),英文名稱為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縮寫為CEE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電工產品的製造、科研、設計、院校、工程成套、銷售、用戶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振興和發展我國電器工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北京市。
第六條 本團體的基本職能是溝通、協調、自律、服務,進行電工行業的自律規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向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貫徹落實。
(二)收集國內外本行業基礎資料和調研相關情況,向政府提出本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組織編製行業發展規劃和推動行業內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三)協助政府規範市場行為,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的反傾銷工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
(四)受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承擔本行業標準化管理以及相關標準化工作。
(五)推動信息化帶動傳統產業的進程,組織信息化技術研究,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路。開展對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編輯行業情況介紹、產品綜合樣本等資料,出版行業內部和面向社會的有關刊物。根據授權搞好本行業的統計工作,組織開展行業經濟運行分析
(六)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產品質量,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本行業質量管理和產品認證,科技成果鑒定與評審工作,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的分析和評價工作,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協助企業對產品質量進行診斷、諮詢。
(七)實施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規行約,並督促會員遵守。
(八)開展技術諮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九)推動本行業節能、環保技術和節能、環保產品的發展。
(十)組織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協助政府推動企業和行業組織結構的優化。
(十一)開展本行業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制訂和調整政策提出建議。收集、整理、分析產品的價格和稅收信息,組織行業內投標、產品價格的協調工作。
(十二)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管理、分配製度等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開展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十三)開展國內國際交流活動工作,與國內外行業相關組織建立正常的聯繫和交流,為行業、企業開拓市場服務。
(十四)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境內外本行業產品和技術的全國性、國際性展覽會。
(十五)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團體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從事電工產品製造及相關企業、用戶單位和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校、工程成套、銷售、地方協會等法人單位;
(五)推薦或提名為本團體副會長的人選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執行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授權,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
(四)可委託執行副會長行使其上述有關職權。
第三十條 執行副會長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交接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19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