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家庭制度
封建家庭制度
中國封建統治者為調整家庭內部關係,確保父權、夫權統治,以便維護封建秩序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這套制度在整個中國封建法律系統中佔有突出地位,從而構成了中國型封建法制所獨具的一大特色。
在中國,以父權、夫權為中心的封建家庭制度有著古老的歷史淵源。其孕育、形成過程,可分為3個階段:①習慣規範階段。早在原始社會處於解體狀態的父系家長制時期,家庭由父權支配、血統按父系計算、女嫁男家、妻從夫居等原則已經確立起來。只因當時尚無法律,這些原則僅僅屬於習慣規範。②不成文法階段。隨著奴隸制國家的建立,父權、夫權得到法律認可,日益趨於強化。這時已經產生了“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禮記·坊記》)、“男帥女,女從男”(《禮記·郊特牲》)、“嫁從夫”(《禮記·郊特牲》)等成文規定,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不敬祖”等罪名;同時,形成了王位、官爵、財產的繼承製度,計算血統親疏的喪服制度,辨妻妾、別嫡庶的家內等級制度,特別是以政權和族權相結合為特徵的宗法制度,這些都表明家庭制度法律化了。但是由於此時還沒有成文法,家庭制度也是不成文和不完整的。③成文法階段。家庭制度是在成文法出現、封建社會形成以後,才逐漸法典化、系統化並打上封建時代印記的。在封建時代,家庭不僅是社會的細胞,而且是承擔國家賦役的基本單位。因此,歷代封建統治者都把維護封建家庭秩序作為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環節。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始終貫串著專制主義和家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在有關家庭制度的條文中則貫串著家中尊者莫如父、妻以夫為天的精神。封建統治者還承認家法、族規的法律效力,把它們作為國法的重要補充。這類家法、族規在宋代以後更是層出不窮,廣為流行,表明封建家庭制度越來越完備、越嚴密。
封建家庭制度的主旨在於調整家庭內部關係,因而其基本內容不外是確認和維護家庭內部的一系列不平等關係。它大致包括下面四個方面:
封建家庭制度-尊長卑幼封建家庭內部的等級結構主要是按輩分、依排行,長者尊、幼者卑。祖父或父親作為家長,更是高踞於全體家庭成員之上,擁有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力。家長的權力有:①財產權。家產歸家長全權支配,家庭其他成員如私自動用,即屬於非法行為;②懲罰權。子孫如違犯家長意志,家長有權任意處罰或送交官府代為懲治;③仲裁權。家庭內部糾紛由家長判斷曲直,按家規予以處分;④主婚權。婚事取決於男女兩家的尊長,子女必須聽從“父母之命”,不得違抗;⑤主祭權。家祠私祭由家長主持,歲時族祭由族長主持,這給家長、族長的權力增添了神聖威嚴的色彩。家長的這些權力,全部被法律所認可。為了保證家長在家內的絕對統治,封建法律還強調“五刑之罪,莫大於不孝”,將對尊長親屬的忤逆言行定為不孝、惡逆等重罪(見十惡)。唐律規定,對於祖父母、父母,毆打者斬,咒罵者絞。此後歷代,大多准此。封建統治者給予家長權力,目的在於讓家長履行義務。不獨戶口、賦役唯家長是問,如晉律規定,“舉家逃亡家長斬”(《晉書·刑法志》),而且家裡一旦有人犯法,便要追究家長責任。特別是家人共同犯罪,要由家長負責,唐律規定“尊長獨坐,卑幼無罪”(<唐律疏議>·名例)。這種種規定,無非是要家長為封建政府盡心竭力,代行部分統治職能。
封建家庭制度-夫主妻從夫妻關係被看作主從關係,這是封建家庭制度的又一個重要內容。古代儘管有"妻與己齊"(《說文》)、“夫妻匹敵”(《爾雅·釋親》)一類的說法,但徒屬空言。實際上,“家無二隆”,“母親而不尊”,妻子根本沒有充當家長的資格,即使在丈夫死後,家長和家產的繼承者也是非男性後裔莫屬的。妻子僅有對子女的教養權、主婚權和對家事的管理權,但要受丈夫節制,嚴格說來,不過是代理權而已。在法律地位上,<唐律疏議·斗訟>公開規定:“其妻雖非卑幼,義與期親卑幼同”。夫妻之間的違法行為,法律常常是按照尊卑相犯的原則處理,有不問與論處、加等與減等的不平等規定,如唐律規定:過失殺傷、夫傷妻縱而不問,妻傷夫依律論處;鬥毆、夫傷妻減凡人二等,妻傷夫加凡人三等;背逃,夫背妻逃不只不受處分,且三年內不許其妻改嫁,妻背夫逃非但要受懲處,並聽令其夫嫁賣。僅此數例,已可足見法律何等厚此薄彼,維護夫權。明、清法律甚至規定,婦人犯罪,除奸罪、死罪外,一律交由丈夫收管,丈夫居然對妻子擁有法定的監護權。
封建家庭制度-嫡貴庶賤嫡庶之分,也是封建家庭等級結構的一個內容。所謂嫡是指正妻和嫡子,庶是指妾和庶子。這種區別是由於封建時代實行表面上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的一夫多妻制所造成的,封建法律只禁多妻而不禁多妾,正妻只能有一個,而妾則毫無限制。妾的地位很低,不能同妻相比,身份近似奴婢,不被看作家屬中的一員,沒有資格參加家族的祭祀;她不同家長的親屬發生親屬關係,他們之間沒有親屬的稱謂。除非有了子女,丈夫的嫡子才勉強稱她為庶母或姨娘。家長與妾之間的不平等比夫妻之間更嚴重。唐律規定:家長毆妻罪減凡人二等,毆妾非折傷無罪,折傷以上減妻二等,即減凡人四等;家長殺妻罪以凡人論,殺妾減凡人二等。可見,妻的法律地位常常比凡人低兩等,而妾比妻更低兩等。至於庶子,其身份高於自己的母親,因血統按父系算,是被看作家庭成員的。但其地位終究低於嫡子,特別是在繼承方面表現得很明顯。封建家庭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嫡長子是家長身份和主要財產的繼承人。按照封建法律,不得無故以嫡為庶,或以庶為嫡。唐律規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如果嫡妻五十歲以上而無子,方可“立庶子為嫡”,但必須“先立長,不立長亦徒一年”。庶子膽敢冒充嫡子繼承,處徒刑二年。以詐騙手段冒名繼承則流二千里。可見嫡庶之間貴賤不同,是由法律規定的。
封建家庭制度-親親疏疏在封建家庭中,血緣關係的遠近親疏,又是家庭成員等級高低的一個重要標誌。尊親屬關係愈疏,地位愈低;血統越親,權利越大。這突出地反映在特權的承襲上,無論蔭襲官職還是享受減刑特權,一律按照血統的親疏來定。親者權利越大,義務越大,責任也越大,如:①親屬服喪,便是以直系親、旁系親的親疏為等差,分作斬衰(三年)、齊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緦麻(三月)五個等級(見服制)。②親親相隱。親屬之間有互相隱瞞罪行的義務,封建法律禁止親屬互相告訐,違反即構成干名犯義罪。③親屬相犯。封建法律特地在十惡重罪中設有惡逆、不孝、不睦、內亂等項予以嚴懲,其基本原則是關係越親,處分越重。如明、清法律規定:罵緦麻兄姐杖五十,小功兄姐杖六十,大功杖七十,期親杖一百,至於罵祖父母、父母則屬不孝,罪當絞。④親屬私和。封建法律從原則上禁止私自復仇,但如有家仇不告發而私自和解,即構成私和罪,處治辦法也是親等愈近、罪行愈大。明、清法律規定,子孫私和祖父母、父母之仇杖一百、徒三年,期親之仇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遞減一等。此外,封建法律還有子孫代刑、獨子留養等規定。這些說明,統治者維護家庭內部的封建秩序是不遺餘力的。
特點從以上可以看出,封建家庭制度至少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①從根本性質上說,它是血緣關係籠罩下的不平等制度,尊卑、長幼、夫妻、嫡庶、親疏都是家庭內部等級劃分的依據;②從理論基礎上說,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的法律化,其指導思想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禮教信條;③從法律形式上說,它是國法與家法、成文法與習慣法的結合,家法、習慣法在調整家庭關係方面佔有重要的地位。至於它的根本目的,則在於維護封建統治,即所謂“於親親之中,寓貴貴之意”,“借正父子之倫,以嚴君臣之分”。封建法律突出父權,旨在強化皇權,把家庭政權化是為了將政權家庭化,以便皇帝以萬民之父的資格君臨天下,施行“家天下”的專制統治。封建家庭制度確實也起到了鞏固封建統治基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