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采
納采
納采:古代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六禮”中的第一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男家遣媒妁往女家提親,送禮求婚。得到應允后,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採擇之禮”。初議后,若女方有意,則男方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並攜帶一定禮物,故稱。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鄭玄註:“將欲與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后使人納其採擇之。”其禮物用雁。
納采環節從漢代起,納釆禮就已經不僅限於雁了。當然,雁還是最重要的一種。奢靡之風漸興,納采禮依身份的不同而異。百官納釆禮有三十種,且都有不同的象徵意義,如羊、香草、鹿,取其吉祥,以寓祝頌之意;而以膠、漆、合歡鈴、鴛鴦、鳳凰等用來象徵夫婦好合之意;或取各物的優點美德以激勵勸勉夫婦,如蒲葦、卷柏、舍利獸、受福獸、魚、雁、九子婦等。
隋唐曾規定聘禮的定製,自皇子王以下至於九品皆同,標準為:雁一隻。羔羊一隻,酒黍稷稻米面各一斛。
清代請婚人陳儀物於庭,奉書致命,主婚人受書,告廟醴賓。庶民納采,首飾數以四為限。
雍正初,定製,漢人納采成婚,四品以上,綢緞、首飾限八數,食物限十品。五品以下減二,八品以下又減二,軍、民絹、果盒亦以四為限。品官婚嫁日,用本官執事,燈六、鼓樂十二人,不及品者,燈四、鼓樂八人。禁糜費,凡官民皆不得用財禮雲。
納采
“問名”后是“納吉”,男方父母將自己兒子的生辰八字交給媒人帶給女方,這就是“過大貼”、“換鸞書”,也稱為“通書”,實際上有點兒訂婚的意思。
接下來的“納徵”對女家來說最實惠,大概意思就是給彩禮,彩禮的時代特色鮮明,古時候是給絹帛之類,後來是金銀財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