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出:宋 高承 《事物紀原·布帛雜事·兌便》:“唐 《食貨志》曰:憲宗 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富家,以輕裝趍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京師尹 裴武 禁之。盧 坦 請許商人於三司飛錢,每十增給百,令大府給公據,次以字型大小兌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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