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
根據《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制定本規定。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是經中央授權由自然資源部向地方派駐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機構規格為正司局級。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代表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履行自然資源督察職責,負責對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寧波市、廈門市人民政府及所轄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等情況;
(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等土地開發利用與管理情況;
(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修復、礦產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監管等職責情況;
(五)對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保護重大問題開展督察;
(六)按照有關規定對地方政府負責人開展約談,移交移送問題線索;
(七)督察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整改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
(八)承辦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任務。
4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督察專員4名,主任8名,副主任8名,其他工作人員18名。
(一)辦公室。負責局內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有關會議安排、機要文電、信息公開、政務督查、宣傳、檔案、保密、安全、人事、財務、資產、後勤等工作。負責黨建、紀檢、群團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文稿起草。負責有關事務的協調聯絡。
人員編製: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專職黨務紀檢工作人員1名,其他工作人員3名。
(二)督察統籌室。負責統籌管理督察業務。負責擬訂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等,提出組織實施建議。負責督察業務制度建設。負責督察成果的匯總、分析、上報、利用等工作。負責統一實施自然資源督察有關工作的銜接。承擔督察調研、信息化工作。
人員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督察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督察業務。負責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執行過程和質量的監督。擬訂督察業務質量管控規範和標準。負責督察文書及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的審核和實施情況的監督。負責對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督察,組織辦理領導批辦、突發應急等業務相關事項。牽頭組織辦理行政複議、訴訟、舉報線索處理等工作。
人員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督察一室。負責對上海市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具體執行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職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落實重要控制線情況等。負責督察發現的問題整改核查,提出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承辦有關交辦事項。
人員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五)督察二室。負責對浙江省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具體執行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職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落實重要控制線情況等。負責督察發現的問題整改核查,提出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承辦有關交辦事項。
人員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六)督察三室。負責對福建省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具體執行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職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落實重要控制線情況等。負責督察發現的問題整改核查,提出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承辦有關交辦事項。
人員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七)督察四室。負責對寧波市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具體執行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職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落實重要控制線情況等。負責督察發現的問題整改核查,提出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承辦有關交辦事項。
人員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八)督察五室。負責對廈門市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具體執行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職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落實重要控制線情況等。負責督察發現的問題整改核查,提出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承辦有關交辦事項。
人員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第六條完善督察工作設計、控制、制衡機制,健全督察管理、督察實施、督察監督既相互銜接又相互制約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督察工作不改變、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權,不直接查處案件。
第九條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分黨組的設置和工作規則,以及機關黨群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由部人事司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部人事司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韓海青任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局長;
王釗任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副局長;
董毓敏任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副專員;
鄭偉元任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副專員;
常嘉興任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巡視員;
楊京紅任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副巡視員;
陳冰任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副巡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