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價局

福州市物價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物價局,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副處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價格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法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
(二)擬訂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並負責組織實施;監測、預警、調控市場價格,分析價格形勢;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價格銜接;引導和規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組織的價格活動;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和監督使用;參與政府儲備商品的價格管理。
(三)按照全省定價目錄、全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目錄和全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實施價格管理、聽證和監審;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核定、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
(四)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各種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行政複議申請;組織開展商品、服務價格和各種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指導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
(五)依法負責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監督管理。
(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物價局設5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綜合處
負責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效能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起草價格工作綜合性文稿;負責牽頭起草有關價格法規、規章文稿和規範性文件;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以及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二)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處
擬訂我市有關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法規、規章及政策;承擔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市區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和監督使用;指導縣(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啟動或停止的意見,牽頭測算、上報補助金額。
(三)商品價格管理處
負責管理管道燃氣、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醫院製劑、民爆器材等商品價格以及危險廢棄物處置、城市污水處理、環境衛生服務收費標準;參與政府儲備商品的價格管理;監測、調控相關商品價格。
(四)服務價格管理處(房地產價格管理處)
負責管理屬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保安服務收費、旅遊參觀景點門票價格、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醫療服務收費、衛生防疫收費、重要交通運輸價格、普通公路清障服務價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部分中介服務收費。負責管理經濟適用住房與兩限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廉租住房與公有住房租金以及經濟租賃住房租金;負責管理部分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兩管三線”收費標準;負責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的監督管理;監測、調控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
(五)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處
負責政策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電視收視收費、律師服務收費、氣象服務收費和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培訓收費的管理;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開展年度審驗工作;負責管理屬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服務收費、教材與中小學校服價格。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置。

人員編製


市物價局機關行政編製為21名。其中:局長1名(保留正處級)、副局長2名(保留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3名。

直屬行政機構


監督檢查分局

主要職責:監督檢查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參與起草價格監督檢查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全市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案件;依法開展反價格壟斷及其他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執法工作;受理價格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受理、查處價格投訴舉報;組織開展社會價格監督活動。
價格監督檢查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行政編製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工勤人員事業編製3名。

成本監審分局

主要職責:制訂農產品成本調查計劃,部署和檢查全市範圍內的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研究分析農產品成本變化原因,預測農產品成本變動趨勢;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和聽證目錄以及制定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但確需監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定調價前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負責重要商品、服務和收費成本的專項調查和分析。
價格成本監審分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行政編製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工勤人員事業編製1名。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福州市物價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福州市物價局綜合處是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監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市物價局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l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事程序
l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l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l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l應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l業務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征管
商品價格管理
行政事業收費管理
服務價格管理
房地產價格管理
價格監督檢查
價格成本監審
價格監測
價格認證
具體信息目錄在“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物價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信息;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也報送到市檔案館設置的查閱場所以方便市民查詢。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登入“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中的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市級政府部門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福州市物價局,瀏覽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可在我局檔案室、信息公開欄、電子信息屏、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或設施獲得信息;也可從物價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市物價局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構
地址:福州市八一七北路88號百華大廈16層福州市物價局。
可乘坐1,5,18,22,27,55,61,66,75,77,80,118,128,301,317路公交車在雙拋橋站點下車或乘坐1,2,8,11,20,54,66,76,77,80,101,117,121,201,k1路公交車在南街站點下車。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將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將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